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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交社保怎么办?

2020-03-05

国家规定,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社保在生活中,为我们提供了很多保障,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可以说是每个单位应该做的,有的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不给员工交社保,很多员工不知道怎么办。

作为员工来说,在找工作之前就要先问清楚,单位有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如果单位事先答应有缴纳社保,结果并没有,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走法律的途径,可很少有人选择这两种方法,因为选择这两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容易。维权时候要把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准备充分,这样对自己才有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员工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补偿金。

2020-03-05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用人单位不交社保该怎么办?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首先我们应该考虑到的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有些单位他这个不缴纳社保是属于一种故意的行为,我们就只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因为这个社保问题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任何企业和单位只要和自己的员工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30日内都应该依法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即便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自己的员工是属于全日制的用工形式,那么就等同于是签订了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也是要依法为自己的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的。

所以说这个缴纳社保是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他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说不缴纳社保,那么我们作为员工可以申请一个劳动监察举报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或者说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一个仲裁受理也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不论通过哪一种途径都是可以有效的来让自己的单位,来给自己补交相应的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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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用人单位不交社保该怎么办?首先我们都知道企业单位和自己的员工建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就应该依法为自己的员工来交纳社保,所以说很明显,如果用人单位不给自己的员工交纳社保,那么是处于一种违法行为,作为工作单位来讲,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那么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一般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的方式来要求企业单位承担自己的社保,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企业单位来讲,就应该无条件的去补交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待遇,所以说企业单位需要承担这样的一个法律风险。

因为在补交的过程中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滞纳金,当然除了滞纳金之外,劳动监察部门可能还会开出罚单,那么这个罚单就是为了惩罚企业单位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时间给自己的员工交纳社保待遇,所以说是需要承担一笔罚金的,那么这笔罚金包括滞纳金的费用,对于企业单位来说就是无条件的额外支出的,所以说是得不偿失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2020-03-05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交社保,你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去告他,当然在签劳动合同时候跟你说明了会交社保。

用人单位不给发社保是触犯劳动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20-03-05

 如果是合法用人单位不交社保,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劳动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局(内设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主张自已的法定权益。

  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会付出法律成本的。

2020-03-05

不交社保是违法的啊

用人单位未给你交社保的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这样做

1、与单位协商,要求补缴社保

2、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3、向社保局投诉,要求社保部门督促单位补缴

4、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你已经跳槽了)

5、有其他损失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但不交社保依然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2020-03-05

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为增加收入,协商一致约定不缴纳或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问:农业户籍和城镇户籍的员工就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进行维权的方式是否相同?

答:以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日为界,分阶段来看。若用人单位没有缴纳2011年7月1日之前的养老保险或者失业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补缴,经补缴后,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在退休时可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对于农业户口的劳动者,2011年7月1日之前的养老保险是无法补缴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

因此,如因用人单位未缴纳2011年7月1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引发纠纷的,对于城镇户口的劳动者要求赔偿或补缴的请求,法院应予以驳回,并告知其找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解决;对于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同样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处理。在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会保险费用,只要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的,不论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能补缴,因而,此时间后的劳动者上述赔偿或补缴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并告知劳动者找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问:有些劳动者会通过第三方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单位予以报销呢?

答:依据社保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通过第三方如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或通过其他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扰乱了社会保险管理秩序。因此产生的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之间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会依法予以驳回。

问: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辞职的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呢?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依据工作年限长短计算,此种情况下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算。

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为增加收入,协商一致约定不缴纳或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切莫为了贪图一时的钱财让自己失去了最基本的社会保障。

2020-03-05

我这也是,自己给自己交,期待单位给交社保的一天

如果是合法用人单位不交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主张自已的法定权益,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征收的部门投诉。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还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是非常大的,除了要补缴未缴、少缴的社保费以外,罚款数额也非常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任相对减少,只要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滞纳金的责任不算很重。但相对于正常缴费来说,仍然是“不菲的支出”。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还主要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用人单位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持续的,应当连续进行查处。如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用人单位均存在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只查处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少缴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如果遭遇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时该怎么维权呢?经过分析总结,小编认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时,劳动者可以选择三个维权方式进行:

一、以单位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单位有这种违法行为的,不但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二、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得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患病时应当由医疗保险承担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失业保险损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决可以支持养老保险的损失等都能得到支持。

三、向社保机构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保补缴后拖欠的社保款项进入劳动者的社保账户,最终劳动者受益,但是实务中很多劳动者不重视这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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