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是一个什么样的群体,他们值得尊敬吗?
职业打假人不值得尊敬,甚至是社会的毒瘤,需要严厉谴责!
他们也不应该称之为“职业打假”,应该叫“职业索赔”。
你理想中的“职业打假”应该是:发现产品质量不行、发现产品虚假宣传、发现产品过期销售……
现实中的“职业打假”却是:买一堆面包,然后一会儿拿着一星期以前买的面包过来,硬说是刚买的!你们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我要举报,我要闹!你不赔钱我不走!
商家面对这样的情况,根本没有反抗的能力!!消费者保护法并不保护商家,所以只能赔钱。职业化操作勒索严重干扰工商部门正常运行,令政府部门不堪其扰,受不了这些人无理取闹!并且已经出了相关法律: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第二条拟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值得说明的是,这是国家工商总局第二次发布该征求意见稿,在6月发布的原征求意见稿中,原条款表述为“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这些“职业打假”的出现,反倒是让正常的“消费者维权”更加复杂化,好好的“消费者保护”也变了味道。
算了,我不和你们“打假人”过不去,我一个人斗不过你们好几个,认怂了 88了您们。
提起职业打假人,好多人对他们的作为感到羞耻。按照中国传统的仁义礼智信的道德标准,知假买假,利用商家的不合格的产品,通过到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或者去法院起诉的方式,获得赔偿,显然不是一种光明磊落的行为,为一些正人君子所不齿。
甚至还有些打假人,以曝光和举报相威胁,私下里与商家达成和解协议,借此“敲诈”一笔不小的“封口费”。他们的这种行为,与刑法中规定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的敲诈勒索罪的行为很是相近,有些打假人甚至被商家报案,当做敲诈勒索犯被警察抓获。
然而,他们的作为,真的就那么恶劣吗?他们到底是在做好事还是做坏事?
把“打假”当成一种职业,估计很多一般人都不会这么干,因为这个职业不仅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足够的勇气和胆量。毕竟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去对付一个有权有势的商家,甚至是一些在地方上影响很大的上市企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时候会担负着一些人身危险。
所以,现在市场上假货泛滥,食品安全问题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就是因为我们的不较真,就是因为这样的打假人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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