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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上过两次法院系统查询无财产,失信撤掉了,对“高消费”该如何理解?

失信被执行人,上过两次法院系统查询无财产,失信撤掉了,对“高消费”该如何理解?
2022-08-31

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是两个不同的执行措施。

就司法实践来说,被执行人是否具有财产可供执行,与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并无直接关系,基本所有的执行法院都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毕竟,这个是无财产可执行案件中为数不多的可执行措施。

失信是主要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若有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限制高消费主要是为了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在星级以上宾馆等场所,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消费行为。

2022-08-31

你的问题涉及到四个要点:失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失信信息的删除、限制高消费。同时,你的问题在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高规定》)。下面一一为你作答:

一、失信被执行人。它也是大家俗称的“老赖”,法律上是指对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对其确定的义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本来具有履行能力、但故意不履行的行为。依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可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首先要求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如果不报告的,视为妨害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制裁措施。其次,法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种状况,法院就很难再执行下去的。当然,不排除,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但法院有个调查、发现的过程,申请人也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三、失信信息的删除。《失信名单规定》第九条是关于法院删除失信信息的规定,共有七中情形,你说的情形符合其中的第四项规定,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对这种情况,法院就可以删除其失信信息了。

四、限制高消费。依据的是《限高规定》,其中在第三条列举了属于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被执行人在出行时,选择的方式是乘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被执行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被执行人购买房屋、公寓等不动产,或者建、扩、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被执行人购买非经营所必需的车辆; (六)在被执行期间,仍然去旅游、度假; (七)被执行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 (八)被执行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被执行人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被执行人对以上的高消费,是被限制的。

失信被执行人不一定被限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的在一定时期,也不一定就是失信被执行人。但二者是有重合的部分的。也就是说,有的被执行人既是失信执行人,又被限制了高消费。

2022-08-31

法院对高消费理解需要纠正了,现在各位高消费,飞机票现在已经非常便宜,高铁也很便宜,如果存在多角债,失信人很难出去要债,谈何偿还债务,如何东山再起偿还债务。对于高消费可以做出飞机折扣力度限制,必须买几折以内,或者多少钱以内机票。火车由之前的动车二等座纠正为高铁二等座。否则债务消灭难以实现。星级酒店方面可以继续限制,这个非必需。

当被法院判决为“失信人”

只要证明自己真实财产和收入,

证明自己属于无履约能力人,

就是没有还款能力的,

按照法律,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失信人员名单

债权人如果掌握失信人员可执行财产情况的,可以及时通知法院,申请法院执行

法律惩戒的是有还款能力,而故意不还的人

对于各种原因造成没有还款能力的人,债权人应该理性对待,如果有可能,让债务人有能力获得收入,改善收入情况,这对于双方来讲都是一个更好的开始

2022-08-31

其实客观来讲,法院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这一块的规定应该还是欠缺的,一个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老赖,确实存在转移财产,或者有财产不执行,此应当定义为老赖,第二个,创业或经商失败确实无能力无资金执行的,是否应当另行处理,重新给予创业机会,放宽限制,不然失信人数上涨,受害者更多,恶性循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2022-08-31

你们说的都是废话,把文章看清楚,是通过法院调查而没有执行能力的人,我认为应该给一个人家重新生存的机会,真正的要是都给限制死了,这些人没有重新翻身机会,将来也会成为社会的危害

2022-08-31

这个问题本身就很矛盾,原因如下:

1,我相信谁都不会无缘无故的给一个没有任何交情的人借钱。所以,在有人和你借钱的时候,你就应该想清楚如果对方不还钱,你能不能承受了,如果承受不了,就不借。如果借了,就要有这个思想准备。

2,你借钱给对方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救急,救命?亲友借贷?还是为了赚取高额利息?这些各种不同的借钱原因,导致每个出借人都要在这当中承担相应的不同后果,扪心自问,为了要账逼死亲友值得吗?为了要账,除了已经赚取的高额利息之外,还要连本带利往死里逼债?

3,对方不能还钱,除了是恶意诈骗之外,还有很多各种各样的原因,真的为了钱财,可以不顾亲情吗?如果这样,当初为什么要借钱出去呢。

4,除了走法律程序之外,还应该给人留有余地,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每个人都为自己的事情付出了代价,可是生活总得继续,为了没有还清的债,为了家人,都要努力拼搏,谁不想早日还清债务呢!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真的觉得飞机,高铁其实仅仅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交通工具而已,只要限制头等舱和一等座就好了,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票价倒挂的现象,举例深圳到广州,动车票价居然比高铁票价都贵!那坐动车的限高人员就成了奢侈享受了吗?!有的机票都比动车票便宜,连飞机经济舱都分三六九等了,每个公民都是纳税人,都在为国家的交通建设纳税,交通工具只要不是坐私人飞机,头等舱,一等座这类奢侈享受的,我认为还是要给这些限高人员开展生产经营持续还债的机会,不要因为交通工具时效性的原因导致错过签订合同的机会或者其他有利于负债人还债的机会。杀人不过头点地,不要一棍子打死,给人活路才能社会稳定,你在堵上别人大门的同时,也把自己的那扇门堵住了。

2022-08-31

其实不理性不合理的限制,结果就是让国家承担了后果,当然我说的是那些真心想还而因工作收入減少了、失业了,等合理原因而无力偿还欠款的人,那些人其实是想还錢的,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他们也不想成为老赖,但是限制他们谋生是改变不了结果的,限制高消费是应该的,但也该人性化,让那些想还的人可以通过工作去偿还,高鉄可以限制为因工作需要可以坐二等,火车硬卧,飞机经济舱,酒店如果是岀差公司报销还是可以住的,让这些人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从而把錢还上,如果让这些人不能工作生活,最终只会錢还不上还要国家照顾,这不是大家想要的结果。

2022-08-31

我是弱势者,原告给我表面喷油漆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半年内由青灰色变成白色,导致我近二百万收不回来,对方去实地几次处理不下,一直拖着,去年对方换了法人就起诉我,要我付他的四十多万加工费和利息,这事一出引发连锁反应,好才我及时把工人工资结清,目前帐号被冻设备被封,对方巅倒黑白起诉法院判我输了,我成为老赖了,飞机高铁都坐不了,外面欠我近千万,人也出不去钱也收不回,给对方付这钱咽不下这口气,不管结局如何我不会让这小人得志,这辈子就这样被这个小人害了,说白了谁愿意当老赖,人都是要面子的,怨枉人钱打死我都不能给,律师是支持每位债权人打官司的,他们永远是大羸,创业有风险有些人是能翻身翻,经过一起谢列入黑名单,很少有人能翻身了,那就等于债权人把自己很钱也打水漂了,还要付律师费,我2013年打过一场官司,一百万羸了到现在一毛都没收到,律师费付了45000元,孰轻孰重请大家三思而行。

2022-08-31

我个人认为,商场便是战争!就像战士打一场恶战一样,他已经打的遍体鳞伤山穷水尽了,但最后还是失败了,难道你说他没尽心尽责吗!难道在这个时候我们的人们,我们的社会不给予的休整,让他养好伤继续再战吗!这个时候把他封杀把它用绳绑住了,那不等于把一个身负重伤的绑住双脚丢井里了吗?这对社会对个人又有什么帮助又有什么好处呢!!!

2022-08-31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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