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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偷看少妇洗澡不慎坠亡,家属索赔88.9万,该不该赔偿?

男子因偷看少妇洗澡不慎坠亡,家属索赔88.9万,该不该赔偿?
2022-08-31

这种人家怎么这么不要脸,这和自杀有什么区别,死了活该,与他人半分钱关系都没有,除非你去找南京那个什么法官,他会说你不洗澡它就不会看,就向他说的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它。

2022-08-31

男子偷看少妇洗澡是不道德的,死者家属索赔不知道是依据那条法律。人家少妇没招谁惹谁在自己洗澡还惹出了麻烦,真是天大的笑话。估计死者家属索赔理由是这样的:首先少妇在洗澡之前没有在房前屋后挂上提示牌。少妇应该挂提示牌,必须是在最明显的位置。提示牌内容(温馨提示:本女子定于每天下午X时洗澡,希望偷看本人洗澡的一定要注意安全,否则概不负责。 X年X月X日)

2022-08-31

这社会变的不知廉耻这在以前是要被乱棍打死的。一个大老爷们偷看人家洗澡看到情不自禁忘乎所以不幸操作不当自绝与人民,死者家属不觉得羞耻还要把死人抬出来二次羞辱,全然不顾世界上还有羞耻二字。就说成是偷东西失手摔死都比这个好听点,一个淫贼就是不死活着也是猪狗不如。

2022-08-31

这是发生在温州的事,一对夫妻与多人合租房屋。一天,妻子熊某洗澡时,感觉有人偷窥,急忙大喊。丈夫急忙出来查看,看到合租的李某从卫生间跑回自己的单间内。夫妻遂通知房东并报警。警察到达后,要求李某开门未得到回应。凌晨,有人发现李某坠楼身亡。李某家人随后将熊某夫妻和房东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88.9万余元。

对于李某的死,当然是令人遗憾的,但从法律角度说,让他人承担赔偿责任,恐怕是很难的。


一、首先,偷窥本身就是违背道德和法律的。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偷窥少妇洗澡,但从整个过程来看,李某偷窥少妇洗澡高概率是事实,否则不会在熊某感觉被人偷窥时,从卫生间跑回房间,而且在警方到来时躲在房间内不回应。

而这种偷窥行为无疑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需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二、房东和熊某夫妻对李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

李某坠楼而死,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被人发现偷窥后羞愤自杀,另一种是为了制造事发时自己不在家中的假像,从窗户爬出时不慎坠楼。

无论哪一种原因,房东和熊某夫妻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房东和熊某夫妻承担责任,是一种普通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东和熊某夫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第一他们有过错,第二他们的过错造成了李某的死亡。

首先,他们不存在过错。

熊某夫妻在发现李某偷窥熊某洗澡后,无论是通知房东还是报警,都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做法,不存在违法。而房东在接到熊某夫妻的通知后,前往查看也是一种尽到房屋管理人职责的做法。同样不存在过错。

其次,李某的死亡是他自己选择导致,与他人无关。

而李某违法在先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向他人赔礼道歉,接受处罚。但他却为了躲避,将自己关在房内,进而选择自尽或者翻窗外出。这种行为是他自己决定的,损害的发生是他自己选择的结果,他人对此无法预料,也不存在过错,与熊某夫妻的报警或通知房东,与房东的到来和出租房屋之间都不具有法律关系。

因此,熊某家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2022-08-31

据媒体报道,浙江温州某小区,一对夫妻与多人合租房屋。一天,妻子熊某洗澡时,感觉有人偷窥,急忙大喊。丈夫急忙出来,看到合租的李某从卫生间跑回自己的单间内。夫妻于是通知房东并报警。警察到达后,要求李某开门未得到回应。凌晨,有人发现李某坠楼身亡。李某家人随后将熊某夫妻和房东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88.9万余元。

我认为,死者家属,没有理由要求少妇夫妻赔偿,在我看来,洗澡还偷窥他人隐私导致意外,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无论从情从理,都没有这个道理,如果法院支持死者的要求,这绝对是会让民怨沸腾的!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这个社会出现了这么一种情况,小偷到人家家里去偷东西,被主人打伤,小偷没有罪。主人却需要负责医疗的一切费用。破坏别人的私有物品。意外导致自己受伤。不但不负责赔偿,受害者,反而怪别人的物品不结实,导致他受伤,要赔钱。更为可耻的是偷看少妇洗澡。没注意摔死。反而向人家索要高额的赔偿,古人说得好。闭门家中坐,祸打天上来。这个少妇她招谁了,惹谁了?怎么就会让她遇到这样的事情呢?耍流氓的没有接受法律的处理。受害者却要为他的死亡买单,这叫什么事儿呀?


好事吗?光彩吗?英雄吗?是为国还是为民?司马迁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他是不是觉得他生的伟大死的光荣呢?是不是可以流传千古,是不是可以流芳百世呢?

我常常会说一句话。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现在看来还真的是那么一回事儿。我实在是想不明白。为什么人的廉耻心会低劣到这个这个程度,为什么坏人会这样的猖狂,为什么有的人连做人的底线都没有了,为什么传统道德的滑坡会到这种程度,实在是让人心寒!



这样的事情为什么会屡屡发生?为什么总是有人挑战做人的底线,法律的不完善给了他们可乘之机,让他们有的时候,会侥幸得手,随着人们素质的提高和法律的不断完善,相信这样的事情会不断减少,也希望法律能做出公平的裁判。

2022-08-31

真是世风日下啊,做一个女人真的好难。前有某女孩被强奸后因不配合,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被冠以“不配合强奸”的罪名。今天有少妇洗澡被偷看,报警后男子跳楼坠亡,家属索赔88.9万,这都是什么人啊,脸都不要了啊。

如果这个事件家属索赔成功,我觉得女人都该换个活法了,那就是被男人调戏骚扰或者洗澡被偷看,都应忍气吞声假装不知道了,因为这样因小失大,你敢发现了报警或者反抗,万一对方想不开,也来个跳楼,这责任谁能承担的起啊。但我相信没有那个女人会这样,我们是法治社会,怎能让这些罪犯明火执仗的占便宜。

如果这个家属索赔成功,我觉得这是对道德和法律的亵渎,也是对人性礼义廉耻的最大侮辱。作为死者家属,对自己孩子的所作所为没有感到丢人和丝毫的愧疚,反而倒打一耙,真是什么样的家庭就培养出什么样的孩子啊。

儿子心术不正,家长强词夺理,不觉此事得丢人,反而提出索赔,你也太低估国家的法律和网民的正义了吧。赔偿,哈哈,做白日梦吧。

2022-08-31

媒体报道,一对小夫妻与李某合租了某小区中的两间屋子。某日夜晚,女子熊某在卫生间洗澡时发现有人在外面偷看,惊慌之下大声喊叫,丈夫陈某此时出来查看情况,刚好发现隔壁的李某从卫生间内跑了出来。二人随后报警,发现李某从房间内坠楼身亡。死者家属知道后要求房东和夫妻二人进行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88.9万元。

起诉要求赔偿,这也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这其实就是被大家所诟病的“我死我有理,我伤我有理”的现象。不管自己有没有错,不管自己有没有道理,反正出现人员伤亡,就要求对方赔偿。这起案件同样如此。李某死亡,李某的家属也不管事发原因,不管对方是否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就是要求房东及小夫妻赔偿。

从媒体报道来看,李某死亡跟这对小夫妻没有因果关系。女性洗澡被偷看,喊一句,怒斥一句,报警,这些都是正当的维权及正常合理的做法。如果今天李某的索赔被支持,那会造成一个极其恶劣的效果,女性洗澡被偷看怎么办?不能喊,不能叫,那就只能认了!李某偷窥洗澡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因为自己实施违法行为而导致自己伤亡,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家属现在提出索赔,但想必也难以被支持。

2022-08-31

大家都知道在农村,洗浴房厕所不在房屋里面,而是单独设在院子里。这样做是因为通风更好,可以避免日常居住的住房烟熏火燎,还有厕所的臭味!

这样的话洗浴房的窗就靠着路边了,还有一些是位于两栋房子之间。

其实靠在小路边的都问题不大,因为人来人往的,估计没有谁会站在路边去看别人浴室里的情况。

所以很多时候这两所房子之间的空隙最容易藏人,因为很多房子中间的空隙,现在都可以利用起来了,存放一些农用工具。

所以有一些有特别想法的人,都有可能躲在这个空隙里面,干他们想做的事。

记得有一年我还是一个小学生,村里发生了一件事,至今让我记忆犹新。

村里面一个独居的一个未婚中年人,突然间就消失不见了。

一开始没有人注意到这个事的,因为这个中年男人性格比较古怪,不喜欢跟村里面的人来往,村里的人也很少看到他在自己的地里劳作,因为他的田地都长了很多荒草。

人们也很好奇,他是靠什么来养活他自己的。

不过,因为事不关己,所以没有人去研究他这个问题。

突然有一天,村里一群人在村头树下闲聊时,不知道是谁突然想到了这个独居中年人。

他一说出来,其他人就附和了,说还真有一段时间没看到他了!

有人说,会不会在家里出问题了啊?

也有人说,是不是到外地去谋生了啊?

……

大家越说越离奇古怪了,有人提出要去找村长,多找几个人,先去他家里看看是什么情况!

大伙都来到他家门口发现大门是反锁的,四周的窗户也锁死了,推不开!

有人去敲门,大声喊,都没有任何反应。

有人就向村长建议,要不破门而入吧,免得他真的在房间里出了啥问题!

村长听完后,看了什么几个人,他们也看着村长,但不出声。

村长于是就指挥几个年轻人想办法开门进去。

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只能破锁了。

门开后,当村长带着大伙进去,发现客厅和各个房间都没有发现什么异常,家具都布满了灰尘,很明显是很久没人居住了!

突然有个年轻人说,前段时间他在洗澡时,发现浴室窗外好像有人在偷看,当他发现有人时,就冲了出去门外,却发现有人走过的痕迹,去没发现有人,可能已经逃跑了。

现在回想,偷看的人,会不会掉进去化粪池里面啊?

他还没说完,村长就带着大伙去查勘化粪池了!

化粪池的水泥板已经损坏,有人怀疑,可能真的掉进去化粪池了,但是没人拉他上来,所以就离开了这个世界!

村长指挥大伙抽干净这个化粪池,但是却是啥都没发现!

村长问刚才说话那个年轻人,这件事发生在什么时候?

年轻人说是上个星期,距离现在还不够十天!

那基本可以肯定,没有人掉进去化粪池了!

最后这个事,就被人忘记了,因为他是独居的!

但没想到的是,这件事过去了没够半年,有人发现他家的门被打开了,看见他又重新回到了村里生活了!

不过,他的重新出现,没有再激起什么涟漪,大家都不再当回事了!


其实如果,偷窥别人洗澡,不慎坠亡,跟洗澡的人有什么关系呢?

就好像有个男人走在路上,另外一个女人从他的身边通过。

因为这个女人太美丽了,简直貌美如花,吸引了这个男人的目光!

这个男人忍不住看了这个美丽女人一眼,却没看到路上有个大坑,不幸坠入身亡……

这个路过的美女,她要为这个事负责吗?

答案非常明显,因为是这个男人不看路,自己摔倒的,跟这个路过的美女,一点关系都没有!

类似的,少妇在自家浴室洗澡,偷看的人因为自己的原因不慎坠亡,怎么可能跟少妇有关系呢!

少妇跟美丽的路人还不一样,她还是个受害者呢!

所以说,按照题目的描述,这个责任只能是偷窥者负全责,家属的索赔是无理由的!

正因为天下之大,所以奇事颇多。偷窥他人洗澡,最后坠楼而亡,家人竟然还到法院起诉,要求各方赔偿。这其中包含着不不少的法律知识。在今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对此其实是有着专门的论述,大家听我分析就能知道是非曲直和如何应对了。

案情简述:浙江温州鹿城区一小区,房东的一套大房子分割成7间屋对外出租,其中陈某与妻子熊某租了一个单间。原来房子中只有一个洗手间,后面房东又加盖了一个,变成两个洗手间。加盖的洗手间仅限于陈某熊某夫妇专用(他们租的是大间)。晚上妻子熊某在卫生间洗澡时,察觉有人在偷看,并发出污秽声响,大叫丈夫陈某查看,发现邻居李某逃回了自己的房间。夫妻俩报警并通知房东,警察到来后,要求隔壁李某开门配合调查,李某不回应,在夜晚12点30分左右,发现李某从房间内跳窗坠楼身亡。结果事发后,李某的家属将陈某熊某夫妇和房东一起起诉至法院,索要88.9万元的赔偿。

对于法院来说,民事纠纷的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所以李某家属的起诉已经被受理。但是我们现在分析下李某家属能胜诉吗?能得到全部或部分的赔偿金额吗?其实是不可能获得胜利的,只会白白的花费了诉讼费用。。因为不论是哪一条法规,都不可能支持他们的要求。

本身李某的行为就是一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当晚其给警察开门之后,假如查证事实,确实是其偷窥,那么他可能将遭受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所以会视其情节,公安局会给予一定的处罚的。

那么李某在警察要求去开门时,翻出窗外进行逃避警察的查问,最终摔下坠亡。看上去好像其死亡好像与警察以及陈某夫妇的行为有关联,但其实是错误的想法,因为警察执行的是职务行为。而李某没有配合警察的职务行为。最终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是不用负任何责任的。陈某夫妇已经报警,所以后续的事情后果与陈某夫妇是无关的,这已经变成了治安事件引发的后果。

那么李某的家属是不是可以去状告公安部门和警察的行为呢?在报道中他们也没有去提起行政诉讼,说明他们也认为这与公安部门的执法行为没有关联。那就更加证明了与陈某夫妇的报警也没有关联了。

在《民法典》中,,其实讲的是比较清楚的。涉及到侵权和责任的承担划分是这样规定的。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通俗的可以理解为各负各的责任,不要赖到他人身上。另外如果李某没有死亡,陈某夫妇不需要追究他的责任呢。在《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所以假如李某乖乖开了门,也被治安处罚了,那后续成果夫妇也还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进行相应的精神和人身损害的赔偿。

其实在这件事中,小区居民有可能从中受惠。因为房东的这一群居房的改装方法,是被我国的相关法规严厉禁止的,所以有可能城建部门会对小区房屋的房东进行处罚,勒令其恢复原样,这样小区就会更安全一些,秩序也更好一些。

大家明白了吗?觉得好请给予点赞评论和转发。

碰瓷的事情,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都有看到,一位老妇女在碰瓷的过程中不幸的去世了,家属索要过百万的赔偿。

最终霸气地回复,一分钱都不用赔,再纠缠下去就要向死者的家族起诉。

张先生是某企业的董事长,平时出行都是开着他经常用到的奔驰S级,外出办事。

张先生开车平时也是比较谨慎的,在过路口的时候时速大约在30多,突然就有东西撞过来。

张先生立马下车去观看情况,看到有一位60多岁的老年妇女躺在车轮底下,张先生立马的拨通120呼叫救护车前来,同时也拨通了110的电话,联系警察,立马过来处理此事情。


救护车过来的路上需要一段时间,张先生立马的呼唤路边的人帮他一起营救老妇人出来。

救护车来了,立马的就把老妇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在去往医院的过程中,老妇人身体不断的抽搐,去到医院经过一番抢救后,从危险中脱离下来。

张先生在处理车辆事情的时候,交警把监控调下来观看,其实突然撞到东西,是这位老妇人故意的碰瓷,张先生为此事情没有感觉到生气说现在人没有事就好就不做任何的追究了。

亲属的家庭一直的勒索张先生,要给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等等一系列的费用,最少也需要5万元。

张先生处理勒索的同时,自己也亲自地登门拜访,看看这位老妇人的病情有没有出现好转。

勒索的事情还没有处理完毕了,突然医院那边传来了噩梦般的消息,原来老妇人当时被车撞了,内伤在医院没有立马的被检查出来,现在内脏大出血,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亲属看到这种情况,立马的从原本的5万元勒索现在要上涨为100万的勒索。

张先生处理此种事情非常的淡定,不跟亲属的家庭有正面的冲突,立马选择报警,让公安来进行解决此件事情。

公安把张先生和死者的家人安排在房间里面,播放当时的录像,让双方都可以清楚地看到是什么事情,才导致张先生撞到老妇人的。

答案很显而易见,是妇人故意的冲上车辆进行碰瓷,最终导致张先生才没有反应过来冲上去。

死者的家属还不死心,还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说要进行起诉张先生。

张先生面对这样的事情也是尤为的淡定,毕竟不是自己的过错,而且自己这边也跟公安做好相关的证据证明还有之前老妇人也做过很多单,类似这样的碰瓷,交通局那边也有相关的数据。

最终到达法院开庭,审判的结果是,张先生不需要赔偿任何的一分钱,如果亲属的家庭还在不断的纠缠下去,张先生可以依法起诉亲属的家庭,故意破坏他人财产,而达到一定的金额赔偿。

张先生也表示到自己对于此件事情不做任何的追究,而且老人在抢救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自己也非常的愿意承担,但于是面对赔偿的事情肯定是一分钱都不会支付,毕竟不是自己的过错。


对于张先生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得到所有人的认可吧:

毕竟对于这种碰瓷的老人,如果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后面将会有更多的人遭殃。

我们常说现在的人道德观念到底发生了怎么样的改变,只是我们想问,并不是现在的人道德观念发生了改变而是太多,因为这些人的出现才导致我们的整体观念发生了扭曲。

帮助他人是传统的美德但是现在很多人都不敢贸然地去帮助它人,无论是通过新闻报道还是真实的眼见很多一不小心就掉进了这个坑,被勒索的事情还真不少,所以导致现在的人出现了冷漠,看到老人不敢扶。

因偷窥最终导致不幸身亡的事情。

站在不同的角度,可以观看出很多不同的问题的。

偷窥本身就是违反道德和法律:

过程中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死者李某偷窥少妇洗澡,但从整个过程中可以明显地观看出李某偷窥少妇洗澡的事情,概率性是非常的高。

要不然为什么警方来到的时候从而躲到房间里不回应呢?没有做亏心事,为什么不敢光明正大地去面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会处罚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是500元以下的罚款,事节严重的情况,处罚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罚500元以下的罚款。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都是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房东难道有过错,还是熊某夫妇有过错:

虽然没办法确认他是进行偷窥,但是可以肯定的事情,最终他已经死完了。

难道熊少妇进行洗澡,还导致李某偷窥最终导致死亡吗?

似乎没有听说过洗澡是一种过错吧,应该是李某偷窥才是一种过错。

房东也是无辜的,躺着中枪吗?

房子是房东的事,要怪房东在整体的安全设施上做得不到位,还导致李某可以轻松地从窗户爬出,最终导致坠楼。

赔款的88.9万元,难道真的是要有熊某和房东来进行赔偿吗?

李某为什么要爬窗而出:

正常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一个人怎么可能会爬窗而出。

有两种可能性。

被人发现偷窥后愤怒自杀。

为了制造不在场的证据。

除了这两种原因,我想不到一个人为什么会从窗户里面爬窗而出。


个人的看法:

熊某夫妇在发现李某偷窥洗澡后,无论是通知房东还是选择报警,我认为都是一种非常合理的做法,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行为吧。

首先李某是最开始的导火线,才引发整件事情的发生,应该李某的家属要向熊某进行道歉。

我们做人必然要分清楚试音的前后结果,难道一个人在江边游泳最终淹死了,把法律责任怪到当地的管辖区域内吗?

难道病人送往医院抢治的过程中,最终医院抢救无效,病人死亡了,难道也是医院或者医生的责任吗?

必须得要分清楚前因后果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一味地无脑,最终会弄出一个笑话。

2022-08-31

男子偷看少妇洗澡,摔死活该!不该赔偿,但可以给予人道主义补偿,顶多拿个安葬费

不知道这些坏人的家属法律意识强了还是他们的脸皮厚了?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坏人的家属一定会不告不罢休的,肯定会让别人进行巨额的赔偿的。



经查这件事情是一个真实的事情,具体经过大致是这样的:

陈某与妻子熊某在温州鹿城区一小区租了一个单间,与其他6户合租。本来这是一套大房子,后来被分隔成6个单间,分别租给6户人。原来房子中只有一个洗手间,后来为了更加方便,就改造成了两个洗手间。其中改造出来的洗手间为陈某熊某夫妇专用。事发当晚,熊某正在卫生间洗澡时,发觉有人在偷看,于是便叫丈夫陈某出来查看,发现邻居李某匆忙从卫生间跑回了自己的房间。夫妻俩把这件事情告诉了房东,并且报了警,民警来到了现场要求李某开门配合调查,但是李某仍然没有回应。次日凌晨0点30分左右,发现李某从房间内跳窗坠楼身亡。

事情发生后,李某家属将陈某夫妇和房东朋友起诉至法院,索要88.9万元的赔偿。

对于这样的一个案件,如果单单站在李某家属一方考虑,其家属既然出臭气状告别人赔偿了,那么他们就应当将陈某夫妇、房东夫妇、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楼房的设计人、房屋改造的施工人员等都列为被告。并且他们索要88.9万元,显然太少了,应当索要188.9万元。

只有这样,对于他们原告来说,才不至于漏列当事人,才不至于赔偿款要少了。




我原来曾办过与这个事情相似的案件:一个小偷到6楼的住户家里偷东西,当小偷正在翻窗户的时候,主人发现了就大喝一声,哪知小偷吓得摔下楼去,最终导致抢救无效而死亡。那么后来小偷的家属就起诉房主等人进行赔偿,并且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房屋的设计单位,楼房的施工单位等统统都列为被告,一并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他们的理由就是:

1、房主人大喝一声,造成小偷的惊吓,是导致小偷坠楼死亡的直接原因。如果不是房主人的惊吓,小偷也不会摔下楼去的,因此房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将本该进行绿化的路面进行了硬化,做成了水泥地面。如果楼下的地面是绿化带,小偷也不会被摔死的。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3、楼房的设计公司设计的窗户不合理,以至于小偷攀爬的时候被摔下楼去。如果设计公司设计的窗户合理,要么小偷爬不进去,要么小偷很容易爬进去,两方面都不会发生坠楼风险的,所以楼房设计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4、楼房的建筑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没有按相应的标准施工,致使小偷因为手滑没有抓牢栏杆而坠楼。所以楼房的建设施工单位也应当承担责任。

总之,小偷的家属是能想到的、可以讹上的人都被他告了,就差告老天爷了。其实那一天老天爷应该出月亮或者星星,这样小偷能够看得到也不至于失手坠楼了。即使那一天老天爷是阴天,不出月亮或者星星,那么也应当打一个闪电,给小偷照亮一下子也好啊。

按照小偷家属的理论推断,老天爷也是有责任的。可是小偷的家属没有想到告老天爷,这也是他们的一个失误。





所以,比照小偷的这个案件,温州的李某家属就应当将陈某夫妇、房东夫妇、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楼房的设计人、房屋改造的施工人员等都告上法庭,让他们共同承担责任。

他们的这样告也是有一定理由的:

1、陈某夫妇大喊大叫,造成李某的惊吓,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2、房东夫妇违法改建,乱搭乱建,应当承担责任。

3、楼房设计人设计不合理也应当承担责任。

4、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应当承担责任。

5、房屋改造施工人员违法施工,且工程质量不合格,也应当承担责任。

总之,按照李某家属的意思:其他人都有责任,就是他们自己没有责任。

那么,像他们的这种诉求,该不该赔呢?





先说说小偷的那个案件

对于小偷坠楼死亡的那个案件,最后小偷家属没有得到赔偿,但是物业公司,房屋设计单位,房屋施工单位全都倒霉了。

1、小区物业公司擅自将公用草坪改成水泥路面,被有关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且进行了罚款。

2、设计单位设计不合格,受到了处罚并赔偿损失。

3、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被房屋开发商要求维修维护,并赔偿了相应损失。

所以小偷的家属虽然没有得到赔偿,但是对于小区的建设却帮了一个忙。





再说说李某坠楼死亡的这个案件

对于这起案件,李某的家属起诉是无理的,被告方不应赔偿。其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偷窥别人洗澡,侵犯了别人的隐私,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对于李某在这种行为,法律是不保护的,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应当由其本人承担。

其次,受害人熊某的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中,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受害人熊某在洗澡的时候,李某进行偷看,那么熊某就完全有权利采取斥责、呼救、驱赶等措施,以制止李某的不法行为,这对于熊某来说是一种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有权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以制止不法侵害。

因此,熊某在发现李某在偷看自己的时候,其有权实施正当防卫。并且熊某当时采取的正当防卫措施只是呼叫丈夫来查看,并没有追撵、殴打李某的行为,是李某自己做贼心虚吓跑的,与熊某是没有一点儿关系的。即使李某不逃跑,谁又能奈他何?



再次,受害人等人的行为合理合法

熊某叫来丈夫陈某,发现李某从卫生间跑回自己的房间,那么李某就有重大作案嫌疑了。但是这时候他们夫妇仍没有揭穿李某,没有与李某发生正面冲突。而是将这件事情告诉房东,这件事情的处理作为他们夫妻来说也够温柔的了。

后来看到房东也无法处理,就只得报警。而警察来后也是正常履行职务,照法定程序,来到了现场要求李某开门配合调查,并没有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所以在整个过程中,受害人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都是采取非常理性、理智的态度对待这个问题,没有一点儿过激行为,也即是他们没有一点过错。无论李某后来发生了什么事?他们都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李某坠楼死亡,责任应当自负

刚才已经说了,李某偷看别人洗澡,被人发现后自己跑回屋中。当别人都是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行动的时候,李某自己心虚,可能由于自己不慎导致失足坠楼死亡。那么他的死亡与其他人是没有关系的,只能与他自己的躲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李某的坠楼死亡,与物业公司也是没有关系的,与楼房的设计公司也是没有关系的,与楼房的施工单位更是沾不到边。所以,别说李某的家属没有起诉物业公司、房屋的设计公司、房屋的施工单位,就是起诉这些公司,也是没有任何用处的。只不过会增加别人的麻烦罢了,对他们确实是没有一点儿好处的。

李某的死亡,也可能是他觉得被别人发现了无脸见人,而自己跳楼自杀的。对于自己畏罪自杀,那么与别人更无关系了,其家属要求其他人赔偿,说白了那简直就是讹人。





总之,无论怎么样?其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责任应当自己承担。李某的家属要求别人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注定要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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