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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18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吗?

与未满18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是犯罪吗?

18岁的女性,虽然也还是花季年龄的,但是,应该是心智比较成熟的人了,应该有起码的人生观、爱情观和婚姻观念了,18岁的女性,虽然缺少社会经验和人生履历,虽然大多数还在处在正常接受教育的年龄阶段,大多数应该是大学生、或者是初中毕业后读技校、中专、职高的,但是刚好都过了未成年人的界限了。基本上也就不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约束和保护了,虽然按照伦理、道德的范畴来说,个人觉得,不管是不是双方自愿的,与18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都有点不道德的感觉;就算是双方自愿、自发的,对18岁的女性来说,毕竟还是一个涉世未深的年纪,也是承受或者叫经历了她们这个年龄所不应该接受的事情;如果男方是带有诱骗性质的,女性又是介于自愿和胁迫之间的,那么,男性就是既有道德也有伦理双重的不应该了。

虽然,在这方面,《刑法》明确是有规定的,强奸罪,就是指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有明确说明的是,利用胁迫或者其它手段的都属于强奸的,其它手段就包括了诱骗、欺瞒、诱导、引诱、唆使等等不正常的手段。而且,18岁并不是一个临界点,18岁以上的成年女性也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14岁以下则是绝对的禁区,不许触动的底线年龄底线,14岁以下不管是否自愿,只要你跟她发生性关系了,都是属于强奸的。

当然也有一种情况,就是这个18岁少女心智完全成熟了,双方是有真挚的爱情的,而且发生关系是情由心生、完全自愿的,这样的就应该另当别论了。

总之一句话,18岁的女性还是懵懵懂懂的年纪,还是不很成熟的,女性本身呢,首先就不应该在这个问题上太随便了,不应该一失足成千古恨。如果你受到了任何形式的胁迫、诱使、引诱、欺骗,而一时糊里糊涂半推半就发生关系了,你后来后悔了,都可以按照强奸来告对方的,法律是保护你的!

2022-08-31

在女孩自愿情况下,区分如下情况。

女孩已满14周岁

满14周岁,即不再是幼女,也就不再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在该种情况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是犯罪。即使存在为人不齿情况,但因行为人未采取强制手段,双方自愿,也仅是道德谴责的范畴,构不成刑事犯罪。

女孩未满14周岁

法律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该种情况下,即使女孩自愿,也是构成犯罪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就是行为人应当“明知”对方是幼女,否则,也会因缺少主观要件而不构成犯罪。那么,怎样算是“明知”呢?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明知”怎么认定?

那么,问题来了,“犯了案,我就说自己不明知,是不是就不判刑了”?不要动这样的“歪”脑筋,法律不是轻易能被“糊弄”的。

(1)对于不满12周岁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一律认定行为人为“明知”。因该年龄段基本在小学教育阶段,幼女特征明显,因此,即使行为人辩解不明知,也不予采纳。

(2)对于12—14周岁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等观察,行为人能认识到对方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当然,对于上述情节的认定,不是以行为人自己的“说法”为准,而是由办案人综合案件的事实、证据来做出认定,因此说,妄想逃避法律惩罚是不可能的。

有没有“不明知”的例外

有,但是条件相当严苛、审查相当严格:比如被害人的发育、言行举止等等完全“超越”了其年龄特征、行为人“不明知”的证据必须充足而无矛盾、以行为人的年龄、阅历、经验、认知水平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真实年龄、即使是其他正常人也难免会出现误判等等。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基本属于特例,因为只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被害人可能是幼女,即具有奸淫故意而构成犯罪。

最后一点,“男孩”如果也是未成年人怎么办?

刚才说的都是“女方”的年龄,现在说说“男方”的年龄。对于不满14周岁的,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当然不构成犯罪;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于强奸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是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2022-08-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第六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只要你与满十六岁以上的女孩子发生性关系,女方出于自愿的话,不算强奸。

如果你想同已满十四岁女孩子谈恋爱,女方自愿的情况下,偶尔发生性关系,性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被定为犯罪。



你放心了吧,近十八岁的女孩子,已经有独立思考与判断能力了。她能清楚自己的性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的。

好好爱对方,不辜负女孩子对你的爱。

2022-08-31

恭喜你,还未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否则你将构成严重的强奸罪,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奸淫幼女罪,这样的犯罪行为,不论女子是否自愿,都将以强亅奸罪论处,其刑罚是强奸罪的顶级。

妇女是受法律保护的。

犯有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将处以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你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也许你有这方面的难言之隐。

我可以给你解答一下。

与你|发生性关系的妇女,已年满14周岁以上,不再受法律的特定保护,只要出于自愿,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你就把心放到肚子里了吧,我的话并非鼓励去糟蹋人家小女孩,也许你做了一件错事,感到内疚,又畏惧于法律,生怕东窗事发而有牢狱之灾。

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是要付出代价的。

虽然不是刑事犯罪,但却是道德犯罪。

假如你的年龄,女孩是同龄人,那么你肯定是个学生,这种早恋酿成的后果,只图一时之欢,并未甜蜜,只是个苦果,在学校的影响极坏,恐怕要受到校规的处罚,另外,女孩的家长恐怕就要找你的麻烦了,你的父母就等着给人家道歉吧。

如果你的年龄是一个20多岁的人,尚未婚配,首先你得负责任,待女孩达到法定年龄之后,与她结婚,好好待人家一辈子吧。

如果你是个40多岁的大老爷们,而且还有家小,这么样的糟蹋人家小姑娘,我想对你说,你缺德,缺了八辈子的洋德。

虽然法律拿你无可奈何,但一旦传扬出去,你肯定身败名裂,如果你是个游手好闲的无业游民,你糟蹋的小姑娘,虽然已过了法定保护的年龄,法律无法追究你,但这样的小姑娘毕竟是单纯,容易上当受骗,你已经被贴上色狼的标签。

要提防色狼,提防老色狼。

如果你有职业,或者你是一个领导干部,对不起,法律拿你无可奈何,但但党纪以及公司规定,将拿你试问,因为你道德败坏,不再适合做这样的工作,对不起,你下岗吧,你不下岗谁下岗呢?

有这样行为的男子,我还是给你出个好主意,千万不要让你的媳妇知道,否则你就落个满脸开花,或被打肿鼻子脸,连你的亲妈都认不出来是你。

寻花问柳是要付出代价滴。

另外,如果你是以其他承诺,或者金钱引诱,糟蹋完小姑娘尚未兑现,你将以违背妇女意志,而发生性关系,你的行为将涉嫌强奸罪,这是刑法中的规定。

聚众淫乱,也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刑法第301条就有这样的规定。

希望有这样想法,打算糟蹋人家未满18周岁小姑娘的人,悬崖勒马,切勿以人格,甚至人身自由为代价是图一时之欢。

犯有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问一句:未满18周岁,那么满14周岁了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如果女孩未满14周岁,那么不论是否自愿,都属于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如果女孩属于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事出属于自愿,没有使之处于不知不敢不能反抗的境况,那么不构成强奸罪。

除此之外,乱伦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法规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但是,如果是聚众淫乱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

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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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若是完全自愿,与已满14周岁以上的未 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但与未满14周岁以内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了,不管女孩是否自愿,都要以强奸罪论处,并且要从重处罚。在此提个醒,望有此欲望的人引起注意!!!

2022-08-31

1.如女方已满14周岁,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犯罪。2.如末满14周岁与其发生性行为的,则以强奸罪论处。3.与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子自愿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犯罪。4.你与未满18周岁的女子发生性行为看女方是否自愿,如女方自愿不构成犯罪。总之,只要与女方強行发生性关系,女方不是自愿的,一律构成犯罪。

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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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不用详细论述,简单总结一下:不满14周岁,只要发生关系就会被认定为强奸罪;14周岁-18周岁如果不存在强迫或者诱骗,自愿发生关系,一般不会认定为犯罪。

为了给大家一个直观认识,介绍一个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认定强奸罪案例:

犯罪嫌疑人信息

被告人刘阳(化名),男,27岁(1991年9月9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为吉林省通榆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羁押,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到案经过

2018年3月16日8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某酒店某房间内,被告人刘阳明知其网友熊某某(女,2004年4月13日出生)未满14周岁,仍与熊某某发生性关系。2018年3月16日14时,被告人刘阳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投案。

辩护意见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悔罪,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受害人未受到严重身体伤害,不同于暴力型强奸行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被告人刘阳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阳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被告人予以考虑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阳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2-08-31

与不滿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自愿与否,都以强奸论处,负有刑事责任。

与18岁的女孩发生性行为,只要她愿意,不算犯法。

我国宪法刑法中明确规定:奸淫未满14周岁的,不论她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幼女罪处置。个人认为诱奸未满十四的幼女之人猪狗不如,是禽兽,是畜生!十八岁己是少女,是成人了,有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之能力。只要是自愿地和你发生的性关系,不属强奸犯罪行为。

2022-08-31

为了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个部门在2013年10月份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

未成年女性年龄段的划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不满12周岁。行为人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不管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的年龄,都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2.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从受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难以判断其为幼女的,不应认定行为“明知”对方是幼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

3.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应认定为强奸罪。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综上所述,与未满十八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未成年女性属于哪一个年龄段。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如果女方是自愿的话,一般不构成犯罪。从保护未成年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不应该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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