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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女生失踪两日后被害,嫌犯曾在受害人家出现,15岁时首次强奸杀人,后再因强奸入狱,出狱前村民担忧。你怎么看?

高县女生失踪两日后被害,嫌犯曾在受害人家出现,15岁时首次强奸杀人,后再因强奸入狱,出狱前村民担忧。你怎么看?
2022-08-16

看过这个新闻,罪犯行为令人发指,天理难容!女生遭遇让人扼腕叹息!

有哲人说坏人是不会变好的,尤其是性方面变态之人!他们的灵魂已经发生变异!他们就是披着羊皮的狼!这个罪犯在监狱的“积极”表现完全是假象,他的最终目的就是求得减刑出狱从而继续犯罪!我们的监管部门一定不要被魔鬼的微笑所迷惑!(据报道,当地监狱与法院都感觉罪犯表现“很好”而同意减刑提前释放)

…………

还有女生的父亲,当罪犯问他家里情况时,竟然实话实说了:就我和一女儿!结果当天就出事了!

我们一定不要相信鳄鱼的眼泪!

善良的人啊必须炼出一双慧眼!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切记!

谢谢邀请!

2022-08-16

#男子两犯奸杀案出狱后再杀15岁女生,是怎么“混得”四次减刑的?#恶之大者,连小孩都不放过。新城控股原董事长是这样的“极恶之人”,云南镇雄跟人轮奸致死14岁“堂妹”的“族兄”也是,四川宜宾高县男子陈某奎更是:他从14岁起,两次犯强奸罪,还都是对同乡少女下手,期间还杀害一人(另一名万幸逃脱)。7月4日,刚出狱半年的他,又将15岁少女杀害。

辣手摧花,还是屡教屡犯,动辄夺命,让人感慨“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有些人则是禽兽不如”。有些人渣的“渣”是刻在骨子里的,无法改悔。

耐人寻味的是,在陈某奎第二次作案后,他4次获得减刑,共减刑3年7个月,依据是“他悔罪表现良好”。可从目前劣迹看,他何止是没有悔罪,还毫无耻感。到底是他演技太好,还是减刑减得太宽松,没有考虑其非初犯等因素,也缺乏对其人格品性的深入探查和精准评估?

如今陈某奎“三进宫”在所难免,咱们这没有化学阉割,希望他得到与业障匹配的罪刑,而不是轻易得到带有宽宥性质的“一再减刑”。

我不指望严惩能让他“灵魂深处忏悔”,在我看来,这世间有些人大概是被造物者所造时没装道德神经的人格残次品,他们的出厂设置或许就是“恶”,所以生来无罪感愧感悔感。“恶人被感化后归正”的情形,在他们那是失效的。像周克华、高承勇(白银杀人案凶手)、陈某奎都是这种人。别人的痛感就是他们的快感。

我只希望,别再让这类人渣轻易出来祸害人间。




2022-08-16

高县少女失踪2天后被害,这是嫌犯的第三次作案。这个劣迹斑斑的人曾两次因强奸入狱,已致一人死亡,但不影响他四次获得减刑、再次招摇过市。

作恶之人能否改过自新,是无法给出统一答案的。第一次入狱,是未成年犯罪,没获得极刑。但在第二次作案后,已经是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人了、已经明显暴露出对法律的挑衅和前一次改造的失败,却依然能再次因“表现良好”获释,就很耐人寻味。这似乎不是尊重案犯的人权,是无视潜在的风险。

一直觉得,衡量一个嫌犯到底有没有悔过、改过自新,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多少多少分的考核没有什么绝对的说服力。更关键的是,对减刑应该形成连带追踪链条,做出减刑决定的管理者对减刑后产生的后果担负起相应责任,让刑减得更慎重,才不至于放虎归山。

2022-08-16

现代刑法完全摒弃了古代盛行的严刑峻法,该而采用文明人道的刑罚措施,比如经济型和自由型等,甚至死刑都全面推行无痛苦的注射死刑。原因在于,现代刑法的刑罚观念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罪犯,而是在于改造罪犯,将这些穷凶极恶之徒改造为适合社会群体生活的人。但是,我始终认为有人恶魔根本不可能会改过自新,根本不可能会改变他们违法犯罪的邪恶本性。看过这起案件以后,我愈加坚信这个观点。

据报道,7月6日,四川宜宾高县某中学15岁初二女生不幸遇害,此前两天微信朋友圈曾大量转发寻找该女生的消息。

当日17:59时,高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通报:2019年7月5日15时许,沙河镇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女儿肖某失踪,高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珙县巡场镇人陈某奎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陈某奎交代其将肖某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查,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但狱中获四次减刑,半年前才出狱。 宜宾中院在陈某奎的减刑裁定书中认为,罪犯陈某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积获4个表扬。罪犯陈某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但讽刺的是,被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的陈某奎,在刑满释放后仅仅半年就又犯下强奸、杀人的滔天大罪,并且受害者仍然是含苞待放的未成年少女,实在是让人义愤填膺,恨不得让陈某奎回到古代被千刀万剐、处以极刑!

我始终认为,“改造罪犯”的刑罚理念,只适用于那些本性不坏的过失罪犯,而像这些故意犯下禽兽不如的罪恶行径的凶恶之徒,是不可能接受教育改造的。任何妄图改造他们、让他们回归社会的异想天开,只会促成放虎归山的人间惨剧。正因为如此,像新加坡等少数国家,才在如今的文明社会依然保留着“鞭刑”之类的严刑峻法,专门用来对付那些恶贯满盈之徒。

毕竟,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

2022-08-16

显然,在这个渣男身上,惩罚的威慑力是无效的。我们看看它这一生,其实就干了两件事儿,强奸杀人,然后坐牢。可以肯定的是,假定你再给他一次走出监狱的机会,那么类似的事情还会发生,这种人渣就是偏执型人格,你只要不把它完美解决,那么它永远不会停止做恶的罪恶之手。

我们见过很多强奸犯,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强奸犯的重复犯罪机率远远高于其它犯罪,很多强奸犯并非初犯,很多都有这方面的前科,由此可见这是一种非常难改的病态化犯罪行为,这些人的坏是渗入骨髓的,你靠惩罚根本无济于事,它们只要有机会就可能再次作案。

像四川宜宾这个渣男,对它的惩罚不可谓不严格,它这半辈子的时间不是在犯罪潜逃,就是在坐牢,按说它应该非常珍惜出狱的自由,但它在出狱仅半年的时间内,就再次犯下滔天之罪。很多人说到减刑,其实,对这样的人渣,即便你让它服满刑期,出狱后它仍然还会犯案。

对于此类案犯,我认为不能仅限于坐牢,最好引入化学阉割的处罚方式,结合坐牢一起实行。另外,对这种恶性的罪犯,最好还要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估,根据其犯罪行为和心理进行研判,特别像陈某奎这样的强奸杀人犯,最好判其终生监禁,把牢底坐穿。因为这样的罪犯,你关的越久,如果一旦放开出来,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大,因为它们信奉的是今朝有酒今朝醉的亡命之徒理念,很少会考虑改过自新的。

2022-08-16

陈某奎最大的问题是,把一个畜牲当人看

作为一个现代、文明、理性的法律人,我明知道古时的肉刑是野蛮、落后、蒙昧的,是人类进化过程中必须、必然要淘汰且不可逆转的,但是,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社会人,我觉得对本案中的凶犯陈某奎,没有比实施某种肉刑最合适的惩罚了。

这种刑罚方式是去势。学名叫宫刑。就是阉割。农村的兽医都会,小母猪小公猪,除了留种的,出生后不久都要阉掉,否则它会周期性发情,无心长肉,严重背离主人箪食壶浆养它的初衷。

这个陈某奎——在这儿不称呼他全名而是叫他陈某奎,并为是为他避讳什么,而是它实在不配有一个叫起来像个人似的名字,他就是一个畜牲,完全没有进化成社会的人,没有人最基本的良知和底线,而且,他超级喜欢呆在监狱里,因为监狱里都是和他一样的劳改犯,没有最坏,只有更坏,没有人会鄙视他,瞧不起他,他在里面积极劳动,服从改造,会受到表扬,找到他作为一个畜牲的高级存在感。

但是,对于人类社会,他完全不适应。这里的人都躲着他,在他出来之前,大家就互相警告着家里有女娃的要注意。在这儿,他成了另类,成为被排斥、被防范的存在,你越是这样,他就越是要搞出点动静,让你知道他的存在,他的厉害。你让女娃躲着我,我就偏偏要祸害你们的女娃!

他对社会极度仇视,对一切美好和善良完全敌视,他从14岁就开始犯罪,他从小就是坏坯子,他是天生的罪犯,无法改造,无可救赎,他最终的归宿就是死,可是,他却要让社会为他的死,付出巨大代价。

这个陈某奎,这次不会有在监狱里积极表现的机会了,他的死刑会很快就会得到判决和核准。古时候对付这种垃圾的行刑方式也有若干,凌迟、车裂、腰斩、大劈……可惜,没有一样留到现在。

给这种坏坯子减刑和释放,也是刑罚制度的无奈,执罚的标准就是刑期,减刑的标准就是分数,你无法通过评估一个犯人的内心来决定是否要把他释放,如果这样,那会更加乱了套。也无法预知他出去后是不是接着又会犯事。对于陈某奎减刑和改造的质疑,被质疑的一方,同样无辜。

而这里面最大的问题是:陈某奎是一个天生的罪犯,一个不可能改造成人的畜牲,人类社会和人类的法律,却只能把他当人来看。

2022-08-16

这个事件有两个值得思考之处。

首先是,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了,为什么这样可以说是惯犯的嫌疑人可以四次获得减刑?这样的人应该被重罚,甚至可以判罚死刑的。

实际情况也证明,嫌疑人出狱后半年就再次犯下重罪,很显然这种是属于极度擅长伪装的人,一旦失去约束,马上就暴露了本性。这样的人用心理学术语讲就是反社会型人格,其特征是高度攻击性,缺乏羞惭感,不能从经历中取得经验教训,社会适应不良等,这样的人在社会中是极具危险的。

更可怕的是,嫌疑人的预谋性,此次犯案前曾问受害者父亲家里有些什么人,得到“只有女儿和我两个”的答案后离开,当晚女孩失踪。这更加显示了其对于社会的威胁,如果测试发现到这类人,就不能让其走向社会,从而危害社会。

另外一个令人值得思考的是,受害人父亲的保护意识淡薄,这也给家长们敲响了警钟。受害人的父亲错过了事发当日下午营救女儿的最佳时间,此后由于没有对孩子安全的足够重视,也错过了在当晚营救女儿的第二个时间点。

未成年人保护在中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尤其是暑假期间,各种案件和意见频现,也让未成年人群体成为不法之徒侵害的重点人群。

2022-08-16

这个事情,一路走(采)下来,有些感触:一是安全意识在有些家长尤其是农村家长那里还是一片空白,亟待加强!二是对于此类性侵惯犯能不能引入其它国家的做法,在实施徒刑时进行化学阉割?三是妻子、父兄等直系亲属、社区有没有必要对此类刑释人员进行跟踪监测?

2022-08-16

有些错可以弥补,有些人可以悔改,可是,还有些恶是深入骨髓的,不值得原谅!

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陈某奎是罪行累累不知悔改的惯犯,应该被化学阉割或者判处死刑。

一个无辜女孩的离去,再次揭开了陈某奎充满罪恶的过去。

陈某奎在犯下这次的强奸杀人案之前已经有过两起强奸案的案底,其中第一起也是强奸并致受害者死亡。 当时的陈某奎15岁,受害者是和他同龄的女孩。因为当时的陈某奎还不到18周岁,虽然犯了强奸杀人两项重罪,最终也没有判处死刑。

第一次出狱后不久,已经30多岁的陈某奎再次强奸了一位少女且杀人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如果说陈某奎第一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那么第二次犯罪时已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了。足见其根本没有改过自新,反而是变本加厉。

令人看不懂的是,判决称陈某奎在狱中有悔改,四次获得减刑,最终提前三年多出狱。这次,45岁的陈某奎再次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附近邻居家的无辜女孩,制造了又一起本不该发生的骇人听闻的强奸杀人案。

我们想不通的是,屡屡犯罪的陈某奎真的悔改了吗?当第二次出狱的陈某奎回家后,当地村民们早已提心吊胆,担心他再犯事。村民们都能看出陈某奎没有悔改充满危险,可是他却因为有悔改表现获得了四次减刑,结果再次酿成了惨剧。一个骨子里充满罪恶的人,能改好吗?

对于这件事,我有以下几点看法:

1,降低入刑年龄迫在眉睫,年龄不应该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既然有能力犯罪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某些缺乏人性的恶性犯罪,不值得原谅。

2,对于屡次犯下强奸罪行且屡教不改的罪犯,应该化学阉割,没收作案工具。

3,对于减刑的量化应该更严谨,最好引进专业的心理测试,杜绝心理变态无可救药者减刑。

最后,惩恶才能扬善,对罪恶仁慈就是对善良残忍。

2022-08-16

高县女生失踪两日后被害,嫌犯曾在受害人家出现,15岁时首次强奸杀人,后再因强奸入狱,出狱前村民担忧。你怎么看?

对于这样的悲剧,本来不应该发生,可现实当中就这样发生了,问题的根源在哪里?为什么不能从源头上防范住?

关于此案,有三点值得我们反思:

第一,犯罪嫌疑人两起案件都涉及到严重暴力犯罪,而且后果相当严重,为何不能处以极刑?

据媒体报道,第一次是因为其时陈某奎未满18周岁,所以虽涉强奸、杀人两项重罪,未被判处极刑。

可是第二次又是强奸杀人未遂,性质一样是相当恶劣的,又是累犯,为何就不能判处极刑?偏偏就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这就有点让人费解了。我就在想,上个世纪的严打,像这样的罪行,早就判处几轮极刑了。

第二,一个如此严重暴力犯罪分子,为何能够四次减刑?

红星新闻记者从多个信源及裁判文书网获悉,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但狱中获四次减刑,半年前才出狱。当然减刑肯定有减刑的说法,无非就是表现良好,狱中有悔改。可是令人讽刺的是,出狱不过半年,为何重犯如此恶行?

那么我们不得不问,监狱真的将其改造好了吗?他的那些良好表现是真实的吗?即便是真实的,我们也觉得恐怖。

第三,对于严重暴力犯罪导致严重后果的,我的主张一般是判处极刑,如果不能判处极刑,也必须终身监禁。

就拿这个陈某奎来说,第一次就身犯两重大罪,一个强奸,一个杀人,都是严重暴力犯罪,纵然因为未成年可以不判极刑,但为何也只在监狱蹲了约十六七年,为什么不能终身监禁?非要将其放到社会上,造成了难以想象的后果。

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有个极大的误区,就是要保护那些未成年人罪犯,而恰恰忽略了受害的未成年人权益。如果是这样一个保护法,不仅不能体现公平正义,而且给社会一个极大的不安全感。像这位陈某奎被释放后,村民们就感到不安。

所以,我也有一个建议,如果有关方面对未成年暴力犯采取“一放了之”的话,就得对其今后的教育管控负责,如果其再次发生暴力犯罪,就得追究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否则最好关进去,不然就是不负责任。

2022-08-16

您好。谢谢邀请。

这个案件,令人惊诧,令人扼腕叹息。

三个未成年少女,被摧花贼侵害,其中两人丢了性命;

一个犯罪嫌疑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强奸杀人;

这样一个头顶生疮,脚下流脓,恶贯满盈的大坏蛋,却在狱中4次获得减刑;

整个村子的人,在犯罪嫌疑人出狱之前就担心他会再犯罪,去年腊月初八他回家后,当地村民更加提心吊胆。结果他果然在出狱后半年就又强奸杀人,只是,把侵害的对象从本村变到了邻县的邻村。


30年前,才十四五岁的他第一次作案,受害人与其年龄相仿,是邻居,相当熟悉。


2007年暑假,一个女孩到砖厂看望父母,他趁机对女孩实施了犯罪,并蒙住受害人的嘴绑在陈家老宅外的竹林中。女孩满身是血,全身被夜雨淋得湿透了。第二天早上,她醒过来并挣脱了绳索逃出来,找到妈妈,当场指认了坏蛋。

而在女孩失踪的当晚,他还假惺惺地帮助寻找。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因此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宜珙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陈某奎强奸罪入狱服刑,先后四次获得减刑。

分别于2011年6月2日、2013年1月25日,经宜宾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一个月。

2014年8月28日,经宜宾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次减刑一年:

2017年5月16日,宜宾中院第4次裁定对罪犯陈某奎减刑六个月。


他一直在宜宾监狱服刑,2019年1月,白家村盛传陈某奎要回家了。在离除夕还有20来天时,陈某奎果然回家了。村民们互相提醒“有女娃子家的大人,一定要把自家孩子看好。”


由此可见,严重的后果,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案件可能包含着人性的恶,犯罪者的死不改悔,司法机关的渎职失职甚至贪赃受贿。

这样一个人人明知的对村民危害严重的罪犯,居然就在春节前提前出狱!

对村民来说,他的出狱就是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对他来说,春节前回家,是最如意的安排;

对当地安全治保等当地自治组织来说,是无能为力,还是不当回事?

总之,被全村人预见到的恶性犯罪,不仅没有被防止,而且在人们预见的范围内如期发生了!

这是多么悲哀、多么讽刺、多么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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