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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者表演失败,被司机不小心撞死,司机要负责吗?

碰瓷者表演失败,被司机不小心撞死,司机要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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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确定是真的碰瓷者,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1.免责的依据

大多数情况下,司机开车撞死了人,不论是否有责任,多少要赔点钱。但是有个例外,撞死碰瓷者不赔

根据201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后一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如:

2.碰瓷者=故意碰撞机动车的非机动车驾驶人

碰瓷者,就是通过故意和机动车辆、人或者其他与人相关的东西相撞,以骗取赔偿、敲诈勒索的“骗子”。碰瓷行为古已有之,是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公众认识的误区:“死者为大”“闹者为大”

对于交通事故,大众一直有个误读,就是只要撞死了人,不管是不是碰瓷,司机都要赔钱。这样符合我国“死者为大”“闹者为大”的错误观念。此种观念的来源也有一定的法律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但是公众却忽视了对于故意碰撞机动车司机免责的情况。

4.证据,核心是证据

但是,有个问题是,如果撞死了碰瓷者,司机很难举证证明死者是在碰瓷。

在没有行车记录仪和道路监控的时代,认定碰瓷者几乎就是不可能的。现在,有了行车记录,天网监控等设备,可以提供相对有力的证据,但是依然有很多碰瓷者的演技是奥斯卡级别的,即便是在监控里,其碰瓷的动作和不小心被司机撞倒外人根本无法区分。

比如在(2016)京02民终2747号,张九才与谭月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司机主张对方碰瓷,但司机张九才未能就此次交通事故系谭月成碰瓷所致提供证据,虽二人之间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并不能因此确定此次交通事故系谭月成碰瓷,张九才的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类似案例还有(2015)射洪民初字第1654号王国英与被告吴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2016)赣1124民初920号、张明华与付珍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都是因为司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死者是在碰瓷,未能获得免责结果。

2022-08-04

碰瓷者表演失败,被司机不小心撞死,要负责任吗?如今这个社会什么产业都有,碰瓷这一行也出现了蛮多年了。这些人都是拿命来讹人,想钱想疯了。

随着时代向前进步,想不劳而获的人也越来越多,社会犯罪率也居高不下。有坑蒙拐骗的,也有偷摸扒窃的,还有拐卖妇女儿童的,甚至明目张胆实行抢劫的,五花八门,形形色色的犯罪。碰瓷要说起来,也是一种犯罪,往小了说是讹诈罪,往大了说跟抢劫罪没有区别。

碰瓷者碰瓷也是有选择性的,他们不敢跟公交车或者是大货车碰瓷。因为车辆大,车身重,惯性也大,又有视角盲区,他们也怕丢命的。他们所选择的作案对象,都是一些小车,这是由于小车的视野宽,操作灵活。就算有表皮的碰擦也不碍事,正好可以作为讹诈司机的依据,拿了钱美美享受去了。

现在绝大多数的小车都会装上电子摄像头,就是为了防止那些要钱不要命,技术不过硬的碰瓷人员进行碰瓷。他们为了不当得利,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开车的司机一个不小心把他们撞死,只要有完整的录像证据链,依据交警车祸死亡的报告,法院判决司机不负赔偿责任的案例并不少。

但是,有的案例法院却判决,要司机处于人道对碰瓷者进行部分补偿,我觉得这太不应该了。要是司机服从了法院的判决,给了碰瓷者补偿的话,岂不是鼓励碰瓷者前仆后继,继续无视生命。

最后我认为,我们的司法一定要制定硬性化的条款,对凡有完整证据链证明是碰瓷者碰瓷死亡的,司机不负一切赔偿责任。

2022-08-04

碰瓷儿表演失败,司机不慎把碰瓷儿者撞死司机负责任吗?

如果司机拿出有力的证据不负任何责任!碰瓷儿是令人深恶痛绝的行为,相信每个司机都会恨的咬牙切齿!碰瓷儿,严重地滋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我们不希望每一个人发生交通事故,碰瓷儿就是属于自己找死渣人无懒!活不起的坏人死不足惜!相信法律一定会主持公道,决不能让每一位碰瓷儿渣人得逞!严打!自作孽不可活!


2022-08-04

碰瓷讹人钱财,成了有些好吃懒做的人的生财之道。说实话,这些碰瓷十存真是胆大,他们要钱不要命。有时候直往行驶的汽车上撞,把司机吓个半死。

但是碰瓷者也有表演失败的时候,本来他们不该死,但是由于他们的表演吓坏了司机,司机在惊慌失措之中误将油门当成刹车,不小心却把他们撞死了。在这种情况下,司机要承担责任吗?

一、交通事故应当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

碰瓷者因为碰瓷被车辆撞死,这也是一起交通事故。具体责任应当以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为准。当然,如果查清确实是因为碰瓷者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司机一方不存在任何过错,那么碰瓷者就应当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司机无责任。



二、碰瓷儿有风险,责任需自担。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不大于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行人故意行为造成的,机动车不负赔偿责任。

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件,一般受害者家属都会纠缠不休的。所以为了尽快处理善后事宜,双方尽量协调解决。司机一方虽然没有任何责任,但是如果说能适当的补偿一点丧葬费,就更有利于事情的解决。毕竟碰瓷者已经受到应有的惩罚,权当是可怜可怜受害人家属了。

不知可否?

2022-08-04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交通事故是由“受害者”故意造成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碰瓷,那么机动车一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如果最终查实“受害者”确系碰瓷,那么司机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碰瓷者被撞死活该!

最近就发生了一起类似的真实案件,法院判决可谓是大快人心。2017年3月,王某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起诉状中王某表示,2016年11月18日,他从312国道昆山江浦路由南向北跑着绕到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起步直行通过路口时,其身体与由李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车头发生刮擦,致使其倒地。王某倒地后又被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前轮挤压造成其受伤。事发后,王某又爬至事发路口南侧机动车道内,其左脚又被刘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挤压,造成其再次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两个多月,产生住院医疗费五万余元。

但是,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却与王某诉称完全不同。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里是这样认定的:当事人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徐某、刘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无过错行为。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昆山市交警部门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三名司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涉案交通事故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亦不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昭示了一条基本的法律规定,即如果交通事故确系行人故意造成的,那么机动车一方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虽然很多朋友应该都知道,行人与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一法条的适用前提是,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故意,如果他们是故意的,怎么能让别人承担赔偿责任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3款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理很简单,如果“受害者”故意造成损害还能要求别人赔偿,那就真是天理难容了。

2022-08-04

谢邀

这个问题之前刚刚出了一个实例,就是有个碰瓷的人被压死,法院判决司机无责:

一、我记得当时看到那新闻是点了赞的,这个法官判得好!

二、很多事情因为界限模糊,所以不好定性,我觉的碰瓷应该是定义为诈骗,这种人被压死不仅司机无责,相反他应该赔偿司机,但是人死了不好追责,所以也没办法;

三、取证非常关键,那个案例多亏了交警提供了监控视频,所以证明了司机的清白,假如没这个,误撞行人和碰瓷很难判断呀!

综上所述,装个行车记录仪防碰瓷很重要啊

2022-08-04

法海一粟认为,回答题主的问题,需要补充若干案件事实;否则,就无法得出客观的结论。

1、司机免责的前提 。所谓司机免责,就是说,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碰瓷者负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碰瓷者的碰瓷行为都是故意行为,因此,因碰瓷面造成交通事故的,司机不承担责任,就是上面所说的司机依法免除事故责任。

2、司机不能免责的原因。在碰瓷事故中,司机不能免责的原因在于,如果证明受害人的行为是碰瓷行为。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事实问题需要证据证明。在实践中,交警部门是事故认定的有权部门。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囿于收集证据的能力等原因,可能无法得出受害人的行为系碰瓷行为的结论。这就在实践中造成一些历碰瓷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得得到认定,从而使得司机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行车记录仪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客观地记录碰瓷者的故意行为。

3、碰瓷行为如何证明。这是一个难题。除了行车记录仪之外,交通事故发生地周边的监控可以成为认定碰瓷的证据。另外,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很重要。不过,有时,这种证人比较难寻,或者证人不愿当面作证。当然,也有事故发生在没有监控、没有证人证明的地方。

驾驶有风险,开车须谨慎。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2022-08-04

经常出车在外的朋友,有相当比例会遇到所谓“碰瓷”。就是路人故意制造一起交通事故,强行要求机动车方赔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遇到碰瓷造成的伤害,机动车不需要负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如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需要赔偿。

那么遇到碰瓷,应当怎么办呢?

及时报警不要慌,不要怕。

现在碰瓷之所以多,多数原因还是机动车驾驶员怕麻烦,想花钱消灾的思维。如果及时报警,

部分碰瓷者在心虚胆怯之下,往往终止了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这些人一般在警方都有“案底”,怕面对警察后“穿帮”,只有“识趣”地放弃“索赔”了。

遵章守纪谨慎驾驶,叫碰瓷者没有空子可钻。

碰瓷者众多的另一个原因是,很多机动车驾驶员对轻微的交通违法习以为常,容易授人以柄。

养成保护现场,保留证据的好习惯。

平常车辆最好装个行车记录仪,及时对车辆前后左右的视频进行保留。遇到事故,要注意保留好现场证据,特别是想法留住目击证人,切勿私自移动现场。

处理事情依法有据,切勿轻易私了。

有人受伤(无论真的还是假的)坚持先去医院为伤者检查,否则赔款免谈的态度;同时尽快联系保险公司,熟记保险有关条款,保管好相关票据和事发地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依法处理交通事故。

2022-08-04

碰瓷被撞死活该!纯属咎由自取,是自己作死。不小心将其撞死的司机当然不应该承担责任。

但这是有前提条件的:有人碰瓷,司机无任何过失。这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同事具备,才能免于承担责任。

首先说第一个条件,有人碰瓷。如何确认被撞死者就是碰瓷者,这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那么撞死人者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需要相关的证据,如交警部门的视频监控,各类车辆上安装的行车记录仪,旁边商铺的摄像头,行人拍摄的视频等,都可以作为判定是否碰瓷的有力证据。所以,建议大家都在自己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一方面可以维护自己权益,同时也可以将一些涉及别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提供证据,形成一种监控无处不在的局面,形成对碰瓷者的震慑。如果能够证明被撞死者是故意去触碰机动车的,那就应该由碰瓷者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再说第二个条件,撞人的司机无任何不当行为。“无任何不当行为”也就包括了司机不是故意将其撞死的(这是谋杀,是故意伤害,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没有酒驾、醉驾、毒驾、非法驾驶、违规变道、超速、违规倒车等等不当驾驶行为。这样的话,就应该由碰瓷者承担全部责任,撞人的司机无任何责任。当然,如果撞人的司机涉嫌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等行为的,也要承担与自己的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责任。

如果两个条件都同时具备,那司机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而且,还建议司机向被撞死的碰瓷者家属提出赔偿车辆损失的要求。即便最终得不到赔偿,也要提出相应的请求。为了在于死者家属的博弈中占据主动,这一点是必须要坚持的。

在此,也敬告碰瓷者和有志于碰瓷事业的人们,作恶有风险,碰瓷需谨慎,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只要湿一次,够你喝一壶。

也提醒司机朋友们,既要规规矩矩开车,又要装好行车记录仪,当拍到交通事故的视频时,请保留好证据,司机朋友们相互支持,尽量让大家都能远离碰瓷的侵害。

个人见解,欢迎交流讨论。

碰瓷者表演失败被撞死,不用讨论,《交通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场很悲惨,完全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值得注意的是,'碰瓷'成了一部分人拿性命冒险的职业,而且还不断变换花样,让你防不胜防,着实另人厌恶。

为了减少杜绝这类社会丑陋现象的发生,建议机动车驾驶人除了不赔偿碰瓷者任何损失外,还要拿起法律武器起诉其家人,赔偿由碰瓷造成的机动车损失。机动车没撞坏也就算了,碰坏了由其家人负责修车,必定是机动车没责任。

不这样做,杜绝不了碰瓷现象的存在!

2022-08-04

这个问题其实还是很复杂的,要考量两方面的因素,第一是碰瓷者的具体行为方式,第二是司机“不小心”的内容。

碰瓷的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从司机的视野死角位置靠近,故意与车辆发生碰撞,这样的碰瓷者一般身上都有旧伤,也是最容易得逞的一种方式,还有更极端的,比如说直接把脚伸到汽车前后轮之间,我遇到过最极端的是一个骑自行车别大货车的案例,就是两个人骑自行车贴靠运行货车中部,结果被直接卷进了车轮下面,一死一重伤。

在这种碰瓷行为下,实际上是不存在司机“不小心”这个问题的,即便司机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碰瓷行为的发生,那么导致的危害后果,对于司机来说就是一种不可抗力,从法律上进行归因,损害完全是由于碰瓷者的故意造成的,司机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较为常见的碰瓷行为,就是碰瓷者突然出现在车辆运行前方,在发生碰撞之前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距离,那么就必须考量如下两个问题

1、司机是否能够看到碰瓷者

如果司机能够看到碰瓷者,由于个人在驾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而没有看到,这是一种很典型的“不小心”的表现,既属于未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属于过失。

2、司机在看到碰瓷者之后,是否采取了正确的应对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司机在看到突然出现的碰瓷者之后,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性质,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比如说“不小心”把油门当成了刹车踩错了,同样是一种过失,也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注意义务是一种消极的普遍性义务,这里必须指出,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不因为对方是不是“碰瓷者”而发生变化,因为强调注意义务,保障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最基本的权利,在履行注意义务问题上,包含如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预见义务  

二是行为致害后果的避免义务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避免而没有避免都是过失,所以如果司机说自己“不小心”,法律是不允许司机在行车过程中“不小心”的,他人的行为并不能用来让自己免除责任,只有在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免造成了损害后果,才能让司机实现免责。

所以如果司机确实存在未充分履行注意义务的过失,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是要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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