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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农倒赔300引申:小偷终止偷盗行为,携赃物逃跑期间该不该制止?产生损害谁承担?

瓜农倒赔300引申:小偷终止偷盗行为,携赃物逃跑期间该不该制止?产生损害谁承担?
2022-08-04

按这个逻辑,抢银行,携赃逃跑期间,犯罪行为已经终止,不得追赶,如发生任何意外,谁追谁负责!

如果要看金额,少抢点,多抢几次!

2022-08-04

'别说吃你几个烂西瓜呢,老子在城里吃馆子也没人管我要钱'

看不懂这句话的应该是30岁以下的。

2022-08-04

小偷终止偷盗行为,携赃物逃跑期间该不该制止,制止造成伤害自己承担,不制止东西如何追回?

这件事情发生在河南,现目前事情已经有了处理结果,先来回顾一下经过和最新处理结果。

河南鹤壁淇县瓜农庞大哥,在追拽偷瓜贼途中,拽倒两名偷瓜妇女,没听到一句道歉不说,还被警方协调赔了300块钱。

当地警方于8月2日晚发布通报,称偷瓜贼已将钱退还,双方达成谅解。

事情虽然有了结果,可留给我们的却是种种诟病,如果不是此事因为曝光网络引发大量网友关注。

我想当事人庞大哥的情况肯定是状告无门,警察一上来就让庞大哥赔偿300块钱,作为一个正常人都不可能这么处理。

因为我们都是第三者,不知道具体情况,所以对于警察为什么这么处理,我们也不好多做猜测。

但问题就在于,庞大哥的瓜被偷了,在自己眼看着的情况下,究竟制止还是不制止?

制止肯定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在面对小偷小摸时,偶尔采取一些武力措施我个人觉得是非常正常的。

可让人为难的是,法律方面有一个正当防卫,这个正当防卫很难去讲明白。

也正是因为这个我们普通人难以分辨的正当防卫,导致了很多小偷盗窃途中伤亡之后,户主竟要赔偿大笔钱财。

类似于庞大哥的事情不是一次两次了,既然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我们更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出席一些强有力的政策,更好,更完善的维护我们合法公民的利益,而不是让法律成为庇护不法分子的后盾。

大家如有其他见解,请于下方评论交流。可加我关注了解更多奇趣新闻,记得点赞哟!

2022-08-04

终止偷盗行为了却还抱着赃物逃跑……这是什么狗逻辑思维?!抱着赃物逃跑不是正在进行偷盗中吗???有终止了吗???

自古以来抢劫与偷盗之强盗和窃贼皆为国家、社会、民众、家族与家人所不耻,人人得而诛之,不是国家惩戒,就是家族惩戒(鞭挞、断指、断肢、沉塘溺毙等)。

社会与民众现在不明白的是:做好人好事、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制止违法违规等正义正当正道之事,动不动就需要自担责任,这个社会到底怎么了?

一个正义正当、公正公平、公道有序的正型社会,任何有违正义正当、公正公平、公道公序良俗的事都不能做;任何人任何机构做有违正义正当、公正公平、公道公序良俗的事,哪个人哪个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制止,制止者不需要对因制止前述不良不法行为产生的所有后果承担任何责任。这必须是现代文明有序社会的常态、常情、常规和常识,别用什么不着边际的人权或者自由权作幌子来开脱罪恶罪责并试图逃避正义的惩戒!

2022-08-04

我家住6楼:一天我正在家睡午觉,迷糊间听见阳台有声音起床走到客厅看见1生人,我就问你是谁呀!对方这时也发现了我传身向阳台跑人从阳台摔下死了。报警:警察事后说摔死的人是小偷,现在小偷家人去法院告我说我吓死小偷要陪80万。大家说说我怎么办?

2022-08-04

大实话:这件事警方已经明确表示偷瓜属于偷盗行为,并且也已经退还瓜农300元。

其实这件事本身并不是什么大事,就是几个瓜,一二十块钱的事,可能还不到立案的标准。但是,之所以能够引起这么大的关注度,则是因为这件事最开始“和稀泥”的处理方案,偷瓜的贼反而因为被种植户追赶摔伤而得到300元赔偿,这才是让很多人感到不舒服的关键。毕竟,自己的东西被偷了,然后自己去追赶并追回自己的财物这是合法的行为,现在却要赔钱,这显然是很难让我们接受的。

不过,好在这件事又被重新审理,最后也明确表示瓜农追赶偷瓜贼没有错,偷瓜贼在被追赶的过程中受伤是活该,并且现在偷瓜贼也已经返还瓜农之前赔偿的300元钱,并给也对瓜农的损失做出了赔偿。而这前后反转的处理结果,其实也透露出一个事实,那就是:舆论监督其实在一些事件上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而至于自己财物被偷了,自己该不该追赶,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肯定是应该追赶的并追回自己的财务的,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我们的人身安全或者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时,我们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但是,当我们在维权时也应该注意合法的范围,比如说,人家要是就偷了你两个西瓜,你正常追赶并拿回自己的财物就行了,但是,如果说你直接抡起个铁球,然后追上去就是一顿暴打,结果把人打成重伤,那显然就是有点过分了。毕竟,偷这一两个瓜应该受到的法律惩罚可能也就是批评教育,更严重点可能就是行政拘留几天,你这直接把人打住院住几天,这肯定是过分了。

而很多人对于这个适合的方法感觉把握不准,其实这就是要根据这个人对你的威胁以及其所犯罪行会受到什么法律惩罚为判断依据,比如说,这个人的行为已经是威胁到你的生命了,比如之前那个“龙哥”事件,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被法律赋予的就是无限防卫权利而不是正当防卫了,而无限防卫就是说如果你在防卫过程中造成加害方死亡或者受重伤,那么也是合理的。而如果说对方的行为并没有威胁到你的生命,或者说所给你造成的损失也没有那么大,那么你要是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太严重了,那肯定是不合适的。

并且,我也相信大部分人是有这个“适当”的判断标准的,而并不是某些人所说的情急之下,无法判断。所以,还是希望大家在面对这些事的时候尽量理智一点,法治社会,就要依法做事,依法维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拥有幸福生活。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当然该制止。

造成损害的,瓜农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符合生活经验常识的判断,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判断!

一、的确偷盗行为已完成,且没有紧迫性,瓜农制止的,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

二、但刑事上,瓜农遭受受财产损害在先,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拿回被盗财物,属于自救行为。

二、另民事上,瓜农及时发现小偷,采取拿回西瓜的制止行为,属于自助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小偷损害的,免责。

总之,中国法律绝大部分都是良法,生活经验告诉你做对了,通常在法律上也是对的,除非你解读错了

2022-08-04

法海一粟认为,小偷携脏物逃跑时,失主有权追击,以夺回被盗财物;如果因追击而给小偷造成伤害的,失主不承担责任。

1、小偷的行为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这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常识和法律知识,因此,法海一粟不再饶舌。

2、小偷携带脏物逃跑时,失主的追击行为属于民事自助行为。所谓民事自助,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一般认为,自助行为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保护权利人自己的合法权益;

(2)必须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

(3)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措施;

(4)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如可以扣押财产,但不能羁押人身;

(5)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鹤壁瓜农被警方协调赔偿偷瓜人300块钱的事实,说明执法观念存在问题。其实类似的新闻并不少见。而有关部门在处理类似的问题时,往往会采取“和稀泥”的方式。明明是偷瓜者不对,却因为偷瓜者有伤而要求瓜农反赔。为了证明自己的反赔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偏要说是“摘”瓜而不是“偷”瓜。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2022-08-04

为了捍卫自己的个人财产,当发现小偷偷走自己财产后,当然可以自行追赶小偷并取回财产,这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正当权利。良善之法,应当顺应广大民众的朴素道德,不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如果自行追赶小偷的正当行为,会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那就真是荒唐至极了!所以,瓜农完全可以追赶偷瓜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能由他承担。

据报道,2019年7月29日6时44分,淇县北阳镇枣生村村民宋某(女)与其女儿耿某骑电动车路过庞某的西瓜地时,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价值二十余元。当她与女儿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庞某追赶中拉拽电动车把,致使三人同时摔倒。耿某双膝盖擦伤,电动车车把摔坏。民警处警后进行了询问,因西瓜价值小,情节显著轻微,对宋某及其女儿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考虑到宋某及其女儿受伤,即进行了现场调解,庞某赔偿宋某伤情300元钱。
案情一经传播立刻引起广泛讨论,对于这种瓜农制止偷瓜贼致其受伤,最后还要反过来倒赔300元的荒唐事情,广大民众都纷纷表示不能接受。舆情发酵以后,上级公安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重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偷瓜贼将该300元退回瓜农,并对她们处以3日行政拘留。总的来说,整件事情被彻底地拨乱反正,正义终于还是没有缺席。

从法律上来说,瓜农行为完全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虽然原则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了“防卫适时”,即防卫行为应当发生在危害行为正在进行的期间,即不能事前防卫也不能事后防卫。表面来看,偷瓜贼偷到西瓜以后,盗窃行为就已经终止。但是,如果瓜农及时发现后追上去,还有可能挽回损失,如果他“按兵不动”坐等报警,那么很有可能小偷是谁都不得而知。因此,法律对此做了例外规定,只要小偷还在瓜农的目力范围内,并且瓜农有可能追上小偷的,那么就拟制犯罪行为还未结束。

因此,瓜农追赶小偷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022-08-04

为河南鹤壁市警方点赞!

我们首先来看看,河南瓜农西瓜被偷倒赔300元事件,河南鹤壁市淇县警方在8月2日的通报,与河南鹤壁市警方在8月3日的通报。

首先是淇县警方8月2日的通报:“宋某下地摘了八、九个西瓜……

其次是鹤壁警方8月3日通报:“……一起偷窃西瓜的警情……

类似的情况通报,不同的用词。

“摘瓜”与“偷窃西瓜”,其中的区别大了!

如果按照县警方的说法,宋某母女俩只是摘瓜而已,当然不对,但还涉及不到违法犯罪问题。

但按照市警方的说法,两人是盗窃行为,那就是违法犯罪。

我当然更愿意相信鹤壁市警方的说法,因为,市警方的级别高于县警方,更有说服力。

为鹤壁市警方点赞!

事情明摆着,瓜农庞大哥的西瓜,已经不是被偷了一两次,为了西瓜被偷,庞大哥已经报警数次。

根据新闻介绍,宋某母女俩被庞大哥拦下时,同时还有其他人骑三轮车偷瓜,只是提前逃跑了。

这还不算偷窃,怎么才算偷窃呢?

99随便认为,河南鹤壁市警方的定性,显然更准确一些,这就是一起盗窃案!

小偷终止盗窃行为,携赃物逃跑期间该不该制止,产生损失谁承担?

这是两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该不该制止?

当然应该制止!

所谓盗窃罪,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在本案中,庞大哥的西瓜被偷,假如庞大哥不上前制止,自己的西瓜就会被罪犯带走。

没有人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东西,被人带走而无动于衷吧?

显然,庞大哥制止带着西瓜逃走的小偷,是很合理合法的行为。

我们再来看看:产生损失由谁承担?

实际上这个问题问的是,小偷在逃跑时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第一种情况,假如庞大哥手里提着棒子,一棒子抡过去,把宋某两人打倒,由此造成宋某两人受伤,应当由庞大哥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况,假如庞大哥只是上前拉扯,没有过度使用武力情况下,造成宋某两人受伤,庞大哥不应承担责任。

结论:遭到偷窃一方,追赶和制止小偷的目的,应当是防止小偷逃走,并追回赃物,期间使用武力的程度,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合理范围内使用武力,导致小偷受伤,不承担责任。

明显超出使用武力的合理范围,造成小偷受伤,应当酌情赔偿损失。

说句题外话,使用武力是否合理,应当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范围,就是说,以一个普通人角度,觉得合理就是合理,觉得不合理就是不合理。

河南这起因追赶偷瓜贼,导致的意外摔伤,就属于典型的合理范围。

希望看到河南鹤壁市警方的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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