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可是曾经签过协议断绝关系,子女能拒绝吗?
依我之见:依法子女是不能拒绝父母支付‘’赡养费‘’的要求。
为什么父母与子女间已签署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子女仍须履行赡养义务呢?
一,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法律的该条规定了在家庭关系中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A,即父母生育了子女就必须依法从其出生至成年人(十八岁或能独立生活十六周岁)抚养和教育,供其吃穿健康成长,并让其在此期间依法接受国家义务教育及其尽力让其接受其他教育(家庭管教丶职业教育、高中教育)。B,即子女成年后对年老体弱的父母在物质上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在精神上慰籍丶生活上照料尽最大努力让辛苦操劳一辈子的父母安度晚年。从上所述,法律以冷冰冰的语言陈述了人类延续几年的真理:父母必须养育子女,子女必须赡养父母。
二,那么,案例中所述母与子女之间己签署解除母子女关系的协议,是否解除母子女关系后子女仍须赡养母亲的义务呢?依我之见:答案是肯定的,解除父母与子女关系协议无效,子女仍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理由如下:
A,从法律学的角度分析,参与社会生话的各个主体,基于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丶职责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主体的权利,以及必须遵守的义务。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和正常和谐运转,对各参与主体法律规定‘’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子女赡养抚助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非权利可以放弃,所以,从法理上那怕父母与子女签署了解除母子(女)关系,赡养母亲的义务仍须履行。
B,《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之间签署法律禁止性的协议和放弃应尽法律义务的协议无效。‘’子女有赡养抚助父母的义务‘’,而本案例中,如果子女以与母亲签署了解除母子女关系为由而拒绝赡养母亲,该解除母子女关系协议自始无效,因为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以‘’规避‘’应履行的法定赡养义务,所以,该解除母子女关系协议自开始就无效。
三,如果父母子女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法律会如何对待呢?对于虐待丶遗弃丶出卖未成年子女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分别规定了‘’虐待罪丶遗弃罪‘’等罪名予以刑事制裁以强制每一个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曾经签过协议断绝关系,可以拒绝赡养父母费,有协议可以不付赡养费,但是把你养大的费用算一下多少钱给你父母就可以了!难道你自己长大的吗?真是笑话,养个白莱也要种子和化肥,一根电线杆也要成本钢铁,水泥,石头,潢沙,人工费,不要吃,不要喝要多少费用去算一下多钱,父母把你养大不容易,把你生出从小养大,培养成家立业,连赡养费都不想付,你这个协议无用的,拒绝付赡养费也无用,法律规定子女必须赡养父母,从道德!法律通不过,不可以拒绝,拒绝无用!
拒绝不了
不知什么原因?母亲和子女签订断绝关系协议。
也许子女找对象,母亲曾提出过反对意见,母亲一看没能阻挡子女结婚,一怒之下提出断绝关系。这个子女真的在断绝关系协议上签字了,寻找自己的幸福。
也许母亲要跟父亲离婚,子女苦苦哀求未能阻挡住母亲离开父亲的决心,子女以断绝与母亲关系相威胁,母亲仍无动于衷。母亲宁肯在断绝关系的协议上签字,也要跟父亲离婚,追求她的幸福。
过了若干年,母亲老了孤身一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了,申请五保户或者低保,经审查因有子女,申请五保户和低保户不具备条件。
母亲生活无着,怎么办?
母亲没别的办法,只好向子女提出要支付赡养费。
母亲的要求合不合理呢?
首先,那个子女与母亲断绝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我说,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就是说,子女不能以父母离婚为借口,拒绝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再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由血缘关系决定的。
父母养子女小,子女成年养父母老,天经地义。
一纸断绝关系的协议是无法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
因此那个子女与母亲断绝关系协议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其次,无论是从《民法典》,还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就是说子女不接母亲到自己家养,子女得拿生活费,想一毛不拔说不过去。
答案是:不能。理由如下:
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之前有很多人咨询过:有子女想和父母断绝关系的,也有父母想和子女断绝关系的,例如儿子经常在外面赌博,欠了巨额债务,又不孝顺老人,父母想要和这样的儿子断绝亲子关系等等。但是我国法律并不认可亲子关系的断绝,因此即使你们签了断绝关系的协议,在生活上也老死不相往来,但是这份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双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终止。
法律上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除此之外《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因此,母亲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行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虽然不知道你与母亲之间断绝关系的原因何在,一时冲动?还是双方都有不对的地方?但是不管怎么说终究是母子,支付赡养费合法合理。
徐姓女,与前夫离了婚,留下一女孩。
接着嫁二夫,十年间,生下二子一女。因为生活贫,弃了夫,抛了子,跑到福建又嫁夫。
二十年后,三夫死,在三夫处没留下子女,夫死后,被三夫的儿子赶出门,无处居,生活无看落,只好返故居。
先到头夫女儿处,女儿四十岁,从未见过母,徐女在大女处任几天就住不下去。俆女又去找二夫,二夫不认妻,当初弃夫抛子气还在,连门也不让进。
二十年了,两儿子根本不识母,一个老女人怎么到他家,还口口声声称母亲,儿子当然不认,也不会付赡养费。后来政府做工作,儿子还是付了母亲的赡养费。
是生母,其母无依靠,无钱路,儿女必须赡养。
徐女晚年苦,丈夫子女看不起她,谁叫她当初弃夫抛子。
徐女晚年住在生产队的公房里,晚年多病无人探。后来女人死了,啥时死的,也无人知道。
女人啊,结婚后,有孩子,孩子是自己生命的未来,必须珍惜,必须抚养,莫为自身谋求好生活,抛子女。到老时,悔己晚矣。
血缘关系是断绝不了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对于子女赡养父母,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不得拒绝。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样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都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都不得违背或拒绝。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一些原因引起父母子女之间闹矛盾,父母一气之下不要求子女赡养自己了,子女对父母的行为也颇为生气,明确表示也不养活老人了。于是双方并达成了一份所谓的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以为这样可以一刀两断了。
岂不知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的,该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子女不得以签订过断绝关系的协议为由,而拒绝赡养自己的父母。
无论是父母做得对或者不对,他们都是生你养你的父母,在他们年老体弱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子女都应当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更可以说,养活老人是一种美德。
那种不养活老人的人,何德何能、何以颜面在社会上立足?
马上我国就进入老龄化社会了,因此孝敬老人、赡养老人,应当大力宣扬。让每一个人都自觉感觉到爱自己的父母,就像自己的父母爱自己一样。
你和母亲签过协议断绝关系,说明你们的矛盾已经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但亲人之间的矛盾往往都是因误会而产生,又因解除误会而结束。也不知你和你母亲是在什么情况下签过这样一个违背人伦的协议的?
也许是母亲的错,也许是母亲想"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结果因爱生恨和你断绝了关系。也许是你对母亲有极大的误会,你不得已和母亲签了断绝关系的协议。
现实生活中,我也听说过一些父母和子女断绝关系的,大多都是过激的行为,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了终生后悔的事。
有的父母因子女抽大烟没办法挽救,不得不断绝和子女的关系;有的父母因子女不孝顺,便找来亲朋好友做证断绝和子女的关系;有的父母因爱生恨在小报上登公开申明,断绝和子女的关系。当然,也有子女因父母分财产不公平,和父母断绝关系的。
但是,无论你签过什么样的断绝关系的协议,你母亲永远是你生物学上的母亲,这是没办法更改的。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你和母亲所签的协议只是个人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你母亲要求你支付赡养费,你是不能拒绝的。
中国有句古话:"儿不嫌母丑",你可以通过支付赡养费尝试和你母亲解除误会,冰释前嫌,雨过天晴,该孝顺就孝顺,该赡养就赡养,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解除各自的心结,恢复亲情,皆大欢喜!
这个问题在民意上讲是说的过去的,但在法律上是不符合规范的。只要是父母还活在这个世上,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包括那些抛弃年幼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只不过这些没有尽到扶养子女责任的父母,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内心愧疚而已。
我公公目前找了第三春,是个做传销的,已经投进去几万了,是他的老本。我们全家都反对他们交往,公公为了那女的,声称愿意和我们断绝来往,以后生老病死不要我们负责,愿意白字黑字写下来并公证。可是我知道,即使是签了字的,也没得法律效力,现在真是拿这个无赖似的公公没办法了,我就看着他什么时候卖房子
你是父母亲生骨肉,签过与父母断绝关系协议,这仅是一时冲动行为,咋能真断绝呢?你是他们的儿子,无法否认,赡养父母有法律规定,天经地义无法逃避,是你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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