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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参与虚假诉讼出庭做证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民事案件参与虚假诉讼出庭做证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2-07-15

“虚假诉讼罪案”中作假证的“证人”是否负法律责任呢?

依我之见一一虚假诉讼案中作假证的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罪名)?必须经原民事案件法庭裁定:“本案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经合议庭合议现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后公安机关受理人民法院移送该案件材料经审查决定立案后,依法有权传唤涉案的所有当事人丶证人丶经侦查终结及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丶并经法院刑事法庭审理查明该作“假证的证人”:

——如果该虚假“证人证言”系与本虚假诉讼案件在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前,该“证人”事前己明知本案系制造假证欲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假案件,而该证人为了不法目的仍与所谓的“原告”共谋制造假证丶并分工安排到庭以第三人的身份提供所谓“证人证言”,而且,该虚假的“证人证言”在该虚假诉讼罪案中的该“证言”具有基础性丶关健性作为的话。该“证人”之行为性质就不仅仅是证人,依法应当以该虚假诉讼罪犯的“共犯”论处,即以正犯(主犯)身份论处。

一一如果该虚假“证人证言”,并未事先参与本虚假诉讼案件的共谋和分工安排丶出庭作假证言是碍于朋友和亲情的情面丶没有本人谋取私利的主观故意丶其证言的作用非本虚假诉讼案件的基础性丶关健性证据,仅仅具有辅助丶邦助性。那么,该“证人”故意提供假证言的行为,仍已经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的“邦助犯”,即从犯,对于从犯法律上规定可以从轻丶减轻处罚。

一一如果该虚假“证人证言”,系由本案主犯或其他人员欺骗丶威胁所作出的虚假证人证言,依法该“证人”因主观上没有作假证妨害司法诉讼的故意,因此,该“证人”被他欺骗胁迫作假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予追究该“证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你好,当然了。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的贯彻就是如实陈述,如实作证,你的一言一行导致的可能是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承担。

而虚假诉讼本身就被禁止,且涉嫌刑事犯罪,更要慎重,干扰司法秩序,侵害他人权益。

我是张律师,以上供参考,祝㊗️好运。


2022-07-15

参与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的证人,在虚假诉讼案发后,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后,一般会追究提起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要考量参与案件出庭作证的证人的性质和作用,要根据其性质和作用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和虚假诉讼当事人构成共同犯罪,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要求证人明知一方或双方提出的是虚假诉讼,仍然为虚假诉讼方提供证言,导致法庭错误采信证人证言,形成虚假诉讼,并给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形成损害。

二是证人证言客观上支持了虚假诉讼,导致法庭因采信证人证言而误判虚假诉讼为真实诉讼。这种情况怎么追究责任,因司法实践比较少见,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是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与虚假诉讼没有关系,证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实务中很少有追究证人刑事责任的案例,是否可以追究民事责任就更少见了,此类案件因属于新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2022-07-15

证人在法院开庭时作了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但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作伪证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证人出于利害关系、人情、朋友关系的压力,因不懂法或不能预知伪证后果,且证言不涉及共谋欺诈或证言非系收贿所致,证人证言被其他证据否定而没被法院采信的,但证人作伪证已防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经法官院长批准,可对作伪证证人按防碍民事诉讼活动的不法行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对其处以警告、具结悔过、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

因参与共谋欺诈,或有偿伪证,始终硬行对关键事实作伪证,且直接影响到判决结果的产生,影响后果极大的,则构成犯罪,依法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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