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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持刀伤人轻微伤,构成刑事犯罪吗?

寻衅滋事持刀伤人轻微伤,构成刑事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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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请。

轻微伤与轻伤只多一个字,但判罚的结果可能不一样。

如果鉴定为轻微伤,只需要治安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曰以上十曰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除了受到治安处罚,还需要付给伤者医药费、误工费等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由公安部门先调解,双方如果能达成协议就不处罚了,调解不成,拘留、罚款并处。

轻伤就不一样了,如果法医鉴定为轻伤,就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题主所说是持刀寻衅滋事,属情节较为恶劣,治安处罚也是较重的那个档,但只要不构成轻伤,就没有刑事责任。建议通过调解解决,追究行凶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2-06-27

如果确定行为人是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则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的故意?

说白了就是“无缘由”的殴打他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藐视法律的心态。但在实践中,纯粹耍流氓式的随意殴打他人已不多见,往往都有一定的“理由”,这就需要分析“理由”的内容,如果是微不足道、鸡毛蒜皮的小事,或基于寻衅滋事者自己编造、猜测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所谓的“理由”,我们都可以认定其“理由”不成立,进而认定其就是无缘无故、无事生非的行为。比如,两个人走路相互碰撞了一下,对方已经表示歉意,这点儿“小事”是不足以让双方起冲突的,但行为人却以此为“借口”,不依不饶,大打出手,殴打对方,就是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构罪?

必须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达不到的,只能作为治安案件予以行政拘留处理。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寻衅滋事犯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几种情形,比如致1人以上轻伤或2人以上轻微伤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本案中,行为人持刀的行为符合“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这一情形,因此不论伤情如何,都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一般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案发后,行为人积极认罪、悔罪,赔偿对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的,法律还是会给予从轻处罚机会的,而且,判缓刑的可能性也是有的。毕竟,法律的目的也不是非得要把多少人投入监狱,而是通过法律的实施,让犯罪的人认识到错误,进而改过自新。

个人观点,欢迎大家关注、留言。

2022-06-27

根据提示,因寻衅滋事持刀伤人,造成他人轻微伤,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关于伤害案件的界定,主要划分为三个层次:1、轻微伤害。2、轻伤。3、重伤。而所谓伤害的轻重与等级划分,并非一般意义上自我认为的伤势轻与重。而是必需经过法医鉴定,由法医根据规定而给出的鉴定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实践经验的警察,一般对于伤害的轻重划分,都能够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但,无论是自我认为,还是警察的初步判断,均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经过法医鉴定的伤害结果,才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轻微伤害:是治安案件,是属于治安管理法处理范围内的案件!轻伤:是刑事案件,是属于刑事案件中的一般刑事案件!重伤:也是刑事案件,但属于刑事案件中的重大刑事案件!

在各类伤害案件中,无论结果如何,只要构成伤害,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和承担必需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处理与他人的纠纷时,切记:遇事需三思而后行,万万不可鲁莽行事!要知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与其事后后悔,不如事前三思!遇事要冷静,多考虑一下,最终必然会得到不同的结果的!







2022-06-27

(1)主动持刀。

(2)故意寻衅滋事。

(3)主观上就已经有“挑事且不怕事大”的嫌疑了。

(1)为了防身而主动持刀。

(2)不是故意寻衅滋事,而是被动出击。

(3)主观上就是“正当防卫”。

所以,“故意滋事”和“被迫出击”有本质的区别。

年轻人啊,其实,大家都不是“恶贯满盈”“凶神恶煞”的恶人,“忍一时风平浪静。让一步海阔天空。”...何必他受伤、你被罚,而“两败俱伤”?...要狠狠地加强学习学习《弟子规》!!!

谢谢邀请:

标题指证寻鲜滋事无事实根据。退回补侦:

一、案发地点?

无案发地点无法证实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

二、寻衅行为的经过?

具体寻衅情节?

三、持刀是什么刀?

是否管制刀具?

根据无罪推定:

1、持刀刺伤他人致轻微伤,无罪。

2、持刀非管制刀具,无罪。

3、寻衅无证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案太会变了!

一审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用寻衅滋事罪把人陷害。

二审寻衅滋事罪站不住脚,

造个耳膜穿孔轻伤证据,用故意伤害罪结案。

违反寻衅滋事罪属公诉案、故意伤害罪轻伤属自诉案的刑事法律规定。

没有合法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是徇私枉法。

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

一审公诉寻衅滋事罪,被害人无自诉权;

二审没有维持一审寻衅滋事罪判决,二审公诉寻衅滋事罪不成立。应改判:

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无罪。

问题二、

一审伤情检验无耳膜穿孔的伤情。

二审冒出耳膜穿孔伤情轻伤鉴定,耳膜穿孔时间并非一审判决前发生;一审判决后发生的耳膜穿孔轻伤鉴定,不是被告人打伤所致。

是被害人伪造的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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