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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杀妻藏尸案凶手被判死刑,朱母称儿子自首被忽视将上诉,这个案件里自首情节能影响最终判刑吗?

上海杀妻藏尸案凶手被判死刑,朱母称儿子自首被忽视将上诉,这个案件里自首情节能影响最终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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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2013年,有个轰动全国的富二代吉星鹏杀妻案,没有认定自首,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缓刑,等下细聊:

先说说自首的作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并不是一定应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朱晓东的母亲之所以认为自己的儿子自首情节被轻易的忽略,可能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根据最高院和上海市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出,对于自首情节,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最高可以40%)。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所以,自首的结果,法院还会综合考虑,不是所有的自首都能获得从宽处罚。

但是即便没有被认定自首,如果有其他情节,即便是故意杀人,也有可能保命,比如南京吉星鹏案中,被告人就没有被认定自首,依然死缓,保命。(所谓死缓,就是判处死刑,但缓期两年执行,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就自动改为无期徒刑等,其实就是等于保命。)

南京吉新鹏杀妻案,因是家庭纠纷,被判处死缓

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命案,适用死刑也会十分慎重

针对死刑,我国司法机关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强调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并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比如2013年南京吉新鹏杀妻案,被告人因为言语争执,砍了妻子几十刀,手段特别残忍,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吉星鹏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犯罪,结合案情可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吉星鹏并没有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没有被法官认定为自首,但因为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犯罪,因此判决吉新鹏死缓。(不过吉星鹏在死缓期间又在监狱里数次打架故意犯罪,一旦故意犯罪判决生效,将撤销缓刑,执行死刑)



而目前朱晓东被认定了自首,但依旧被判处极刑,其家人必定不满意,所以会以自首情节被忽略为理由上诉。


一审法院对自首的认定

但是,根据本案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开判决中,就有对自首的相关认定: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朱晓东自首,但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其间,朱晓东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对朱晓东不予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实表明,他们并没有忽视朱晓东的自首情节,而是认为,其自首行为,并不代表其真诚悔罪,其在作案后三个月,旅游,开房,将妻子藏尸冰柜,因此其虽然有自首,但也没有悔罪表现。所以,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2022-06-27

看起来朱母认为她儿子有自首情节,所以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该判处死缓(两年考验期过,可以转为无期徒刑)。

我来说说我的看法:

第一我认为法院判处朱犯死刑立即执行是正确的。又不是所有的杀人犯自首,都可以判死缓。这样的话,那岂不是所有的杀人犯反而无所顾忌了。自首仅仅是法院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情节,最终判处刑罚需要综合考虑。

第二其实我认为朱犯都不能视为自首。其他案件中的自首情节,是用来认定罪犯有悔改之意,用以确认他主动降低社会危害性的。本案中,朱犯杀人后藏尸三个月,又使用种种伪装手段。加上还有其事先学习藏尸手段的消息,只能说明其蓄意杀人。最后去投案,也不能认定其有所悔改。

第三上诉是罪犯的权利,朱母当然可以去上诉。但是我认为二审肯定会驳回上诉。所谓天在看,杀人凶手一定会伏法。

2022-06-27

朱母,请不要以母亲的怜悯和名义包庇犯罪事实的真相,没人会同情你,反而更令人厌倦!说到法院忽略自首情节,请问杀人当天为何不自首?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不懂?他是弱智者?杀人的乐趣享受完了,逃之夭夭,等到天网布置成形,知道没有可以逃脱的时候在自首?这不能在考虑范围之内!要考虑的是“他犯罪事实的严重性”,足够枪毙他N次!


2022-06-27

对于上海杀妻藏尸一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这属于量刑适当,判决正确。被告人也是咎由自取,罪该如此。

这个案件无论从被告人的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作案结果来看,对于被告人都是当判死刑。唯一对于被告人有利的就是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如果被告人没有投案自首这一行为,那么被告人被判死刑就是连一点理都没有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投案自首是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并不是必要情节。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投案自首,但是其投案自首不足以弥补其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所以并不能对其从轻处罚。

就像一个人杀了一百个人之后,如果投案自首之后就可以免死,就可以不判这个人死刑了,那么任何罪犯杀人之后都会自首的。这可能吗?

被告人的母亲说:其儿子的自首被忽视。这只是她一面之词,其袒护自己儿子之心也可以理解。但是像这样的案件,相信检察官会注意这一自首情节的,辩护律师也不会不提这一情节的,法院更不会忽视这一情节的。只是这一自首情节不足以抵消其死罪罢了。

当然,对于被告人来说,这是对其有利的情节,被告人当然可以以此理由上诉。但是可以想像:被告人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的可能性极大,等待被告人的将是最后的审判。

养这样的罪恶儿子还有脸上诉哪?你考虑过被你儿子害死的女人了吗?毁坏了一个完整的家不说,还严重伤害了对方的父母 杀人藏尸 罪恶深重 自古杀人偿命 你儿子的命是命 人家女儿的命就不是人命呀?无辜被杀掉你作为老人难道还想你儿子无罪释放呀?看来你们全家都很自私自利,支持判他死刑 为民除害

2022-06-27

判的好!

朱妈妈呀,我也知道你接受不了这个现实,儿媳没了、儿子也没了,说不定你还很认可这个儿媳呢,可惜啊,都是你儿子那双罪恶的双手……

法院最终这个判决结果我个人觉得没什么不妥,要知道:



不是每个自首行为都会获得轻判!

自首,仅仅是法官判从轻判决的条件之一,不是唯一!!

为什么朱晓东会被判处死刑?因为他的行为极其恶劣!

掐死妻子、藏尸冰箱、四处游玩、瞒天过海、糊弄家人……真不知道这家伙脑子里当时在想什么,你晚上在外面睡得着吗?你就不怕刚睡着就被妻子从梦中叫醒?!

关键是,朱晓东不但玩的尽兴,居然还冒充妻子与家人聊天!可恶可恨客气!

一个宝贝女儿,从呱呱坠地到长大成人,家长得付出多少代价和心血;



当她发生第一声“爸爸、妈妈”时 ,父母心里多开心;

当宝贝闺女披上洁白的婚纱时,父母心里会有多么幸福?

当爸爸将女儿的手交给你朱晓东时,他心里会有多么的不舍,自己一手养大的小棉袄、小情人,就这样交给你了,他能想到日后你竟会这样对待他的闺女?

……

你知道这样的举动,无异于要了岳父岳母半条命啊!

而对于朱晓东母亲来说,我知道你护子心切,不想自己的儿子赔上一条命,但是你知道么?你儿子的这种丧尽天良、卑劣无耻的行为,能获得轻判吗?

投案自首,当然是从轻处罚的条件之一。我们假设:

如果你儿子与儿媳发生抓扯时,你儿子不小心失手将对方推倒,后脑被硬物撞击身亡,你儿子马上拨打120抢救,并第一时间报警,那或许还有保命机会。

但就他在案发后的举动来看……

我想起一句俗话:天要让其灭亡,必先让其疯狂!

当然,上诉是你一个母亲的权利,法院肯定会给你再次说话的机会,但是我想说的是,老人家,请做好最坏的心理准备,一旦儿子不在了,请保重身体,节哀吧……

最后,我想替当岳父的人说一句话:孩子,当你觉得这个妻子不好,请别伤害她,把她还到爸爸手中吧……

2022-06-27

哪能好意思讲得出口的?上诉?有脸说的。本来你儿子要是杀了人,立马悔过、自首了,倒是有可能判个死缓或者无期。可是事隔好几个月,藏尸冰柜,实在瞒不下去了,才想到自首,在此期间,隐瞒真相;盗用妻子的身份证,刷爆信用卡;还若无其事的和别的女人出游、开房……这种行为是有悔过之意吗?骂他是畜牲,都一点不为过!不要上诉了,即使死了,都无法赎罪~~~

2022-06-27

不少人可能会气愤地问,朱晓东把妻子杨俪萍杀害后藏尸冰柜105天,并模仿妻子口吻与外界联系,最后实在遮掩不了,这才迫于无奈去投案,这怎么可能是自首呢?

但是气愤归气愤,由于在其投案之前,无论是杨俪萍的朋友、家人,还是司法机关,都不掌握杨俪萍被害的事实,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该条还对什么是“自动投案”作了假释,“犯罪事实未被司机发觉,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所以,朱晓东在犯罪事实未被发现之前,在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对于自首,《刑法》第67条只是说“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没有说“应当”从轻或减轻,而且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里也明确表达了,“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或者在犯罪前即为逃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再者,朱母还忽略了一个事实,或者是由于其不懂法,或者是其故意混淆视听,一审判决上明确认定了朱晓东属于自首,不过由于“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期间,朱晓东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对朱不予从轻处罚

道理已经讲的很清楚明白了,虽然朱晓东构成自首,但是他并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说实话,这样的判决是符合社会公众的预期的,法律就是要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像朱晓东这样的“渣男”,所作所为实在是人神共愤。尽管当前对死刑是严格适用,坚持“少杀慎杀”,但是对于朱晓东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告慰死者,不杀不足以慰藉死者家人!

母亲为儿子申诉可以理解,但是一个鲜活的生命被你儿子扼杀了,还是朝夕相伴的妻子,更恶毒的是还藏冰箱里面,自己花着死去妻子的钱在外面享受快活,他有自首的想法吗?没有,是母亲逼他才去自首的吧!杀人偿命,这是天经地义,让失去女儿的父母看到希望,中国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惩恶扬善。

2022-06-27

护犊之情可以理解,但是绝不会影响法院最终的死刑判决。最多是让你这个恶魔儿子多浪费些干净的空气,多糟蹋些粮食罢了。

朱晓东虽有自首的情节,但与其所犯下的累累罪行相比较,就显得微不足道。不杀不足以告慰死者在天之灵,不杀,不足以抚平生者心灵的创伤,不杀,何以平民愤,不杀,何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杨丽萍与朱晓东是在一次聚会上认识的,这个单纯的女孩被朱晓东外貌、气质所吸引,很快就坠入爱河。尽管家人不怎么看好朱晓东,但杨丽萍还是执着的与朱晓东踏入婚姻的殿堂。然而,婚后没多久,朱晓东恶劣的本性就暴露无遗。又开始和别的女人来往,甚至连工作都辞了,吃喝全靠杨丽萍一人的工资。有一次,他在网上和一个女人打情骂俏时,被杨丽萍发现。朱晓东为表决心,立下字据:今后只爱你一个,绝不和别的女人来往,绝不和别的女人联系……

朱晓东说一套,做一套,依旧偷偷和别的女人来往。但他对杨丽萍的交际管的特别严,甚至把她手机里的QQ与微信都删除了,真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乖乖女与渣男的婚姻根本不可能长久,也不会长久。杨丽萍与朱晓东婚姻似乎也走到尽头,俩人由刚开始的怄气,到后来的争吵,最后发展到离婚,虽然在民政局没离成,但俩人的婚姻已经脆弱的像一张纸,稍有风吹草动,就会支离破碎。

朱晓东自与与杨丽萍闹离婚以来,就有了杀死杨丽萍的预谋。为此,他特意在网上买了一本“死亡解剖台”,书中描述的冰箱藏尸情节和他后来的藏尸手法如出一辙。

那天早上,杨丽萍又抱怨了朱晓东几句,朱晓东便凶相毕露,掐住杨丽萍的脖子,直至她停止呼吸。而后,他从容拿来一个被套,将杨丽萍的遗体放进去,再放进阳台上的冰柜中冷冻起来,这一放就是105天,这个冰柜距离朱晓东的睡床仅仅五米,想想这是多么令人毛骨悚然的事。

不仅如此,他还转走了杨丽萍卡上的3万多元,并用其信用卡消费10万元,如无其事过起花天酒天的日子,同时,用杨丽萍的手机与其家人隔三差五联系一下,以制造杨丽萍还活着的假象。

在杨丽萍父亲60生日的当天,朱晓东明白,已与杨丽萍105天没见过一面的丈人,如果在生日当天还看不到女儿的身影,肯定会报案。纸里终究包不住火,与其等着公安局上门,还不如自己主动投案自首,也许能减轻惩罚,最少不至于判死刑。就是抱着这种侥幸心理,朱晓东才在父母的陪同下投案自首的。他的自首不是对自己罪行的忏悔,更不是什么良心发现,最多期望是免去一死。

朱晓东残忍的杀死杨丽萍,并藏尸105天,期间,还盗用死者的钱财,与别的女人开房、吃喝玩乐,可谓是天良丧尽,泯灭人性。所以,无论杨晓东的母亲如何狡辩,也难救儿子狗命一条。

2022-06-27

上诉无非就是多活一段时间而已,对结果会有多大影响呢

2017年1月,上海杀妻藏尸案一经媒体曝光,群情激愤、舆论哗然,谁也想不到有人竟然会对如此深爱自己的妻子下此毒手!朱晓东被逮捕之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昨日,凶手朱晓东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后,朱晓东母亲(以下称“朱母”)认为自己儿子从小懂事听话,不可能会预谋杀人,且法庭在量刑时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情节,即朱晓东是自首,应该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刑,自己肯定会上诉!

那么,事实和法律规定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首先,根据检察院披露的事实可知,朱晓东在婚后一直没有正经的工作,却还一直花着杨某的钱与其他人搞婚外情,进而才引发了不断的家庭矛盾。朱晓东更是事先就买了各种有关杀人的书籍,并最终购买了冰柜,这些都是为了杀人做的准备。试想,如果不是朱晓东事先准备,谁会在家中置办一个大而无用的冰柜呢?这一切都说明朱晓东这一切是做了充足的准备,是典型的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其次,关于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之前主动投案交待所有犯罪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朱晓东在杀人之后三个月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自首。

但是,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一)》如果案件之中存在自首情节的,则需要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本案中,朱晓东利用残忍的手段杀人杨某,并将尸体藏在冰柜100多天,在犯案之后甚至还恶意透支杨某的信用卡四处旅游,与其他女子开房,这能证明他真的有悔罪表现吗?当然不能!朱晓东之所以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皆因事情已经藏不住了而不得已而为之,妄图以此来逃避法律的严厉制裁!

故一审法院认定朱晓东的犯罪事实清楚,且社会影响恶劣,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无不当,哪怕是上诉,二审法院应该也会同样认定

最后,上诉是被害人的权利。朱晓东可以自行提出上诉也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提出上诉,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是两个月,可能被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经上级法院批准之后可以延长两个月,如案情复杂的,经最高院批准,可以再次延长。本案中,朱晓东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就无所谓案情复杂了,哪怕是上诉,二审应该也会在四个月之内作出判决,之后将进入死刑复核程序。

留给朱晓东的时间不多了!

朱母声称这个判决对她而言无异于天塌下来了,可是谁的孩子还不是自己的心头肉呢,被害人杨某从小成绩优异,孝顺父母,父母也是将其作为掌上明珠啊!

既然这么心疼儿子,就应该从小好好教育,而不是等到惹了大祸才想起来弥补,毕竟,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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