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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拒绝和债权人联系,人也不知去向,是否构成诈骗?

借款人拒绝和债权人联系,人也不知去向,是否构成诈骗?
2022-06-23

借款人借钱不还,跑了。

是诈骗吗?

依我之见一一只要不是“校园袋”和“”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公民和法人的之的借贷行为是否是假“借”之名,而真正行“诈骗”犯罪之实,则要看借款人当时借款时采取的“借”的行为是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的手段。

什么是我国刑法的“'骗”呢?

一,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有关条文规定的“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伪造未经公司企业的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的公司丶企业营业执照,伪造子虚乌有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伪造国家所谓国家支持的“民族资产”或政府批复的特别项目,伪造有某销售的商品或知识产权证书,伪造本人或他人公司丶单位法人代表身份,伪造居民身份证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伪造虚假的动产不产品证书,伪造担保人主体身份,伪造银行存款等债权文书证明文件丶伪造交易合同…等等;而“隐瞒真象”,比如隐瞒所出售房屋等物品己经出售的事实(俗称的“一女二嫁”丶“一女三嫁”…),隐瞒所借款物并非用于正常事项,而实际是用于挥霍浪费丶吸毒丶赌博丶制毒丶制枪等非法事实,借款后改变借款用途或变卖财物携款潜逃…等。

上述所述的伪造和隐瞒行为就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诈骗”手段。

请问:提问者,当初借钱人是否采取了上述伪造事实或隐瞒真象的“骗”的手段?如果采取了上述“骗”手段借了你的钱,就是诈骗,如果没有采取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诈骗。

二,借钱人采取上述“伪造事实或隐瞒真象”一系列手段目的是什么呢?

这就涉及到《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最本质的要件一一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用一句通俗的话讲,借钱人之所以采取上述伪造和隐瞒非法的手段就是为了将公丶私财物骗取到手,当初所谓的借的钱,“从开始‘借钱’就没有打算还钱”一一这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才去骗钱之出发点。

三,如果“债权人”(受害人)己掌握“借钱人”(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骗取了你数额较大及巨大财物的证据,那么,“借钱人”的行为就涉嫌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丶保险诈骗罪丶信用卡诈骗罪丶贷款诈骗罪…)。

关健在于证据。

只要“出借人”(受害人)有“借钱人”上述“骗钱”的证据,完全可以向骗钱的行为地丶受害人户籍地丶嫌疑人居住地丶赃款赃物交付地等公安机关举报,上述公安机关依法必须受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2022-06-23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主要表现在债务人在借款后跑路了,也失去了联系,现在要确认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就是本案的关键了。

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债务人有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是看债务人是怎么说的,而是要看他是怎么做的。一般的,如果债务人在举债的时候就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任何的行动,那么不管他怎么说,那就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就是看债务人有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债权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这里的错误认识是包括错误的认为他有偿还能力的。

如果根据以上两点你认为确实债务人都符合条件,要去公安机关报案的话,你在做笔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重点提及借款时其让你陷入错误认识以及交付财物的情况
  2. 尤其是如果你知道他借款的用途和当初给你描述的用途相去甚远的情况
  3. 淡化借款的描述,因为对于熟人间的借款和诈骗的区分在实务中的边界是很模糊的,借款描述最好改成被欺骗后交付财物,不然可能会因为一些指标的影响导致不被认定为诈骗,而是让你去法院起诉

题主的困惑在近些年是比较常见的,在本人代理的一些案件中,也有过对方当事人,或者说被执行人各种拖沓不配合执行的,但是最近几年确实执行方面的效率提升了很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说是“老赖”,法院会同各机关配合执行,执行难的问题也慢慢在好转。尤其是在动用司法拘留等方式以后,“老赖”们再也赖不下去了。

在我另一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受的回答中对于我所代理的对方被执行人(“老赖”)被采取的措施以及后果都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如果题主还有困惑可以继续留言。

2022-06-23

这个自然不是。

若是仅仅以债务人不愿意联系,或债务人无法联系而认定债务人属于诈骗,那法院所有公告开庭或缺席开庭审理的案件都属于刑事案件。这样一来,刑事诈骗的案件也未免太多。

民间借贷是民事纠纷,诈骗是刑事案件,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是不同法律规定。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受害人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且数额较大。

所以,是否属于诈骗需要到根据更具体的情况去认定对方是否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是以债务人是否愿意联系,或者债务人是否下落不明来认定其是否属于诈骗。

对于民间借贷来说,因为借贷双方基本都是属于亲朋好友之类的关系,并且在借款时已经明确这是属于借款,所以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偿还债务,也很难认定为诈骗。

2022-06-23

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客观上隐瞒了真相。主观上有欺骗的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体是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以上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借款人与你借钱,你亦自愿地借给了他或她!这乃是民间借贷关系!

借款人拒绝联系你!且下落不明!应该有一定的原因!或是无偿还能力,有意回避你!或是忙于别的事,无瑕顾及你!或是出现了突发状况,无法联系你!总之,他没有及时归还你的钱!仅仅如是,并非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公诉类案件!只能由公安侦查预审,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并非自诉类刑事案件!即使构成诈骗罪,你亦不能起诉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借贷关系!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予以调整!你只能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债务人!

借款人拒绝和债权人联系、人不知去向的情况下构成诈骗罪的案例在以往是比较常见的。在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时还款、不联系甚至是失联的情况下,债权人又发现借款人借钱时没有偿付能力、资不抵债,甚至部分证据能够体现借款人根本没有还款意愿,此时债权人大多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之后,主要的侦查方向放在两块:一是借款人在借钱时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要体现在是否虚构偿付能力、款项用途、资质证明等方面;二是借款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体现在款项的实际用途,是否挥霍、隐匿财产等。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我们说借款人在借钱时资不抵债,或者借款人手上的流动资金不足以偿还债务,不能证明借款人的借钱行为即属于诈骗行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要重点考察借款人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没有按时还款,是因为自己挥霍的原因,还是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借款人主观上不能左右的客观原因所致。

关于借款人拒绝还款、联系不上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近些年也比较明显的体现在套路贷案件中,绝大部分的套路贷案件债权人并不会恶意制造违约,所以催收的起因往往是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或者联系不上。但是套路贷案件认定罪名的主体刚好相反,是认定债权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

套路贷案件中办案机关的思路是全盘否定借贷关系,认定债权人放贷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这也使得很多借款人借了钱之后即使连本金都没有还、失联,也不会被认定是在骗取债权人的财物,这也是套路贷案件中比较有意思的一个问题。

2022-06-23

【律师点评】借款?诈骗罪?别闹!除非是集资诈骗!一般情况下,公安认为这就是经济纠纷,不会管的!但是也有办法让对方进去坐几天!搞不好拒执罪也能判刑!

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就是借款人下落不明。在这种情况下,以诈骗罪进行立案,公安这边肯定会碰一鼻子灰,所以别想太多!当然也不是没有可能,如果对方虚构项目,向你、向别人募集项目资金,然后卷款逃跑,那就可能涉及集资诈骗!这是可以立案侦查的!普通情况下,我们还是老老实实走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序!最后强制执行的流程中,司法拘留、拒执罪的威慑力一样不小!

借款≠诈骗

刑事案件非常严格,必须要证明对方有骗钱的动机。对方确实问你借钱,就算压根没准备还你,这也是借贷的法律关系。除非对方通过伪造各类的条件、氛围,比如说有项目、有工厂,然后向你借钱,你信了把钱借出去,这才是诈骗。光是一个下落不明,这不足以支撑诈骗罪的立案。

用公安解决民事纠纷?别闹!找法院去!

公安机关有自己的职责,是维护公共安全。法院也有自己的任务,就是依法判决。民事纠纷就是由法院处理的,这叫各司其职!在繁简分流的司法改革背景下,法院对相对较为简单的借贷案件处理效率还是比较高的。而且法院有专业的执行机构,从调查财产角度来看,力量远比公安的强悍。

你想想:公安有能查全国存款的系统不?能专门为你查财产不?能帮你做曝光、失信不?他们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部门,不是解决经济纠纷的部门!说到底,就算是刑事案件,到头来还不是法院帮你追赃?还不如直接一些,找法院来的合适!

诈骗罪不行!拒执罪有兴趣?

对于下落不明的“老赖”,国家也有治理的相应法规——拒执罪,一样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想要追究拒执罪,具备下面这些条件就行:1、最好是判决书(虽然调解书执行阶段出个执行裁定也行,但是有被公安推诿侦查的风险);2、案件判决后,对方有财产,但是转移了(打个比方,查银行流水发现,对方判下来后把自己的存款统统划走了)。现在的执行力度已经越来越大,法院对于拒执罪的追究力度也非常的大。如果执行法官发现相关的线索,会对追究拒执罪非常感兴趣。这个时候,你可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了。再不济,司法拘留、失信名单啥的制裁措施,也是非常有效的。

【全文总结】躲债≠诈骗,有这个想法,无外乎是想还钱嘛,倒不如走诉讼、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搞得好,力度绝对不比刑事小。

觉得讲的有道理,帮忙点个赞!转发给其他需要的人!

想知道怎么治理“老赖”?那就快来关注我吧!手把手教你强制执行!

2022-06-23

不解决这个现象会有更多的人效仿。在中国,各种机构很全,管理人员很多,老赖治理也有一定的成效,但还需全社会继续努力,让每个人诚信待人,决不失信

借款人拒绝和债权人联系,不知去向,是否构成诈骗呢?答案是不构成。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那么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没有,那么就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

先来看一下什么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自己拆财产的行为。根据你的描述,当时你给他对方钱并不是因为对方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让你陷入了错误认识。对方是向你借钱,你也知道对方是借钱,所以你才会称对方为借款人,因此基本可以认定对方是借钱而不是骗钱,不够成诈骗罪。

这里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需要注意:对方在借钱时是借钱还是骗钱要看对方借钱时的主观意图,看对方当时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对方当时就是向你借钱,就算对方后来无力偿还或者不想偿还,也无法认定对方构成诈骗罪。

那么既然不是诈骗你该怎么把钱要回来呢?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偿还借款。你立案以后,法院的工作人员会联系对方送达诉讼材料并通知对方开庭时间。如果无法联系到,那么可能就需要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开庭传票。开庭时如果对方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判决。

判决生效以后如果无法送达给对方,还是需要公告送达。上诉期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你就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就会采取各种措施查询并变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各种财产,然后发还给你。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根据实践经验,在一般的借款关系中要认定借款人构成诈骗罪是很难的。

首先诈骗罪要求对方一开始借款就是抱着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上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各种方式去骗债权人,比如编造有赚钱的投资项目诱惑借款投资,或者是骗感情的骗子一开始以各种困难为由使债权人信以为真借款等等之类情况,最后债权人因为对方的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即是信以为真下借款,对方收到借款因此受益。

总的来说诈骗行为与借贷行为的区别如下: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所以当债权人去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建议还是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即使到时借款人没有应诉,但是可以缺席判决,只要有一份生效判决,就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借款人不履行,就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寸步难行。

如有法律疑问,请私信我咨询。

2022-06-23

我是在法言法,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借款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诈骗罪属于刑事罪名之一,按照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一个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要求,只有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所有构成要件,才构成此罪名。一个罪名的成立要从四个方面来考量,必须同时符合,才构成相关犯罪,这四个方面分别是:客观和客体要件、主观和主体要件。


一、诈骗罪的基本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构成主客观要件

  1. 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谓“公财”即为国家、集体财务;“私财”则指个人财务。借款人借款后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还玩起了“躲猫猫”把戏,实属对债权人个人财务的非法侵占,符合诈骗罪构成客体要件。

  2.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是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财产,处分人的财产受到损失。简单来说,就是财产所有人没有经受住诈骗实施人的忽悠,从而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作出错误的行为,导致自己财产受到了损失,而行为人获益。此处作为债权人来说,有可能是受到了借款人的各种理由说服,从而导致作出不理性的判断,从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基本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3. 主体要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从这一点上来说,借款人一般都应该年满18周岁且是完全行为能力人,符合诈骗罪构成的主体要件。

  4.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这里分成两个小方面进行分析:

  • 借款人在借款之初就明确知道借款后无法偿还,还编造各种理由取得债权人信任,从而到达借款目的,那么此时借款人就构成了诈骗罪。

  • 借款人在借款之初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后来因为某种原因,导致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借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没有主观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诈骗罪。

三、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借贷关系经常发生,违约行为也非常常见,对于此种情况,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在得知借款人无意偿还借款后,第一时间到法院进行诉讼,以争取早日获得胜诉判决书。

其次,拿到判决书后及时申请法院进行执行。

我是在法言法,欢饮点赞、评论和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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