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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律师事务所、出庭律师应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针对该律师事务所、出庭律师应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2022-05-06

谢邀!

你邀请我了,但是我没有看懂你提出的问题。

1、“二审时,该律师事务所出具该当事人另一个案子的委托书并委派律师出庭了该案子。”

你是不是说,二审没有委托这个律师事务所,可律师事务所却派出律师出庭代理了?

这个问题基本不会出现。

因为,律师提交给法庭的授权委托书会写明委托人所委托代理的纠纷及委托处理的代理事项,委托书上,这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法官会审查,而且在庭审时,还会当庭询问代理人授权的具体内容。

所以,不是这个案子的委托手续,是不会被法庭接受的。

也就是说,没有委托人签署的有具体代理内容的委托书,代理人是不能参与庭审的。

2、“二审结束后,该案子的另一方当事人发现很多程序性问题并本案二审在卷宗发现此问题”

有哪些程序问题?你没有说,不好分析。

另一方当事人发现了对方代理人的代理手续有问题?

是委托书上写的纠纷与本案纠纷不同吗?具体还是怎么样的?

3、你针对的不应是对方的律师事务所和出庭律师的问题,而是法院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的问题。

对方的出庭律师的手续有没有问题,法院会审查,你觉得有问题,提出即可。

在诉讼中,决定你是否能够胜诉的是法律的适用和事实的认定,法院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有没有问题,你却没有说。

2022-05-06

该律所立案时应审查是否冲突,如有冲突,后立案律师应回避不能代理,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始得受托。

2022-05-06

你想干啥

只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都没有问题!

2022-05-06

谢谢邀请!但我硬是没有理解您的问题。

题主简介为管理学博士、教授,可从题主的行文看,题主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还有一些距离。

不知题主是站在当事人角度讨论此问题?或是站在对方当事人角度讨论此问题?还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讨论此问题?

一个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向办案法院递交了不适格的当事人委托书,法院接受了该委托书,也就此办结了该案。本人以为,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代理律师递交了不适格的委托书并因此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对于这样的问题当事人有权投诉该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并依法主张自己合法权益。

二是代理人递交了不适格的委托书,既没有损害当事人利益,也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利益,还没有妨碍法院工作秩序。如果如此,这个不适格的委托书就没有产生不良法律后果,承办法官发现问题后让承办律师改递一份适格委托书附案即可。

三是一方代理人递交不适格委托书致使案件审理程序违法并导致实体判决结果错误,这样的法律后果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接受不适格委托书的承办法官承担。递交不适格委托书的代理律师在这样的情况下只会被众人指责为办事不严谨!仅此而已。

2022-05-06

你是说,出庭律师交错了委托书?

你是问,该出庭律师对自己所在律所的法律对策?

2022-05-06

都不知道你在说什么。案子不对本身证据和法律关系下手,盯牢别人律师?

2022-05-06

我不是律师但我知道作为律师,在出庭前应该作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事求是地在法庭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对案件中的当事人中的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的,只能为他作好轻罪辩解的思想准备。因此标题中说针对该律师事务所,出庭律师应采取什么法律对策的问题,我想应该以事论事地作好公评,公证,公开的辩解,对于采取什么法律对策这个问题,应该先听取公诉人的诉状来辩护,在没有听到公诉人的诉状之前,任何律师都没有一个固定的法律意识的心里准备。

2022-05-06

首先,该律师虽然持律所签发的另一案的委托书办理了此案,但这只是程序上的瑕疵。该律师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完成了他应该做的一切工作。事实就是实际上完成了代理职责。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至少没有反对。因为委托书的签发没有涉及到实体权利。既没有损害代理当事人的利益,也谈不上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至于该律师有没有权利出庭,我认为是有的。他受委托办理当事人的两个案件。持其中一份委托函办理了另一个案件,庭后将两份委托函对换即可。

提醒:该案6月5日(星期二)某中院分配至合议庭。7日(星期四)该当事人向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了另一个案子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向该中院出具律师委托公函。11日(星期一)9:30委托律师出庭并在庭前签收开庭传票。11日(星期四)该中院判决。该案二审从合议庭设立到判决前后足算九天(包括两天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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