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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不违法,如果女方是独生子女会有不同吗?

民法典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不违法,如果女方是独生子女会有不同吗?
2022-04-30

虽然新的《民法典》法律没有规定女婿必须赡养岳父母,但规定了女婿应当协助岳父母的女儿即自己的妻子尽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女婿应当支付赡养费。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没有单独规定女婿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女儿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女婿作为配偶有协助赡养女儿父母的义务。

女方作为独生子女应当赡养自己的父母,女婿应当协助你赡养老人,两口子都得赡养老人。尽了赡养义务的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岳父母财产。

2022-04-30

各自养各自的,女婿不养丈母,丈人,那媳妇也不养婆婆公公

2022-04-30

这样更会加重社会重男轻女, 又不能要彩礼,女婿又不养老,又计划生育,那独生女父母怎么办?国家养么?

2022-04-30

民法典规定女婿与儿媳都没有赡养其配偶父母的义务,我认为这是不科学的,更会使大多数婚姻家庭不稳定,矛盾多多。理由如下:

一、更容易增加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纠纷。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性收入、奖励性收入以及经营投资性收入,都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当然这些共同财产收入在夫妻双方贡献多少的数值上肯定不一样的。当这些共同财产用于该夫妻小家庭上的开支,问题和矛盾应该是不大的。但如果用于夫妻双方各自的父母身上,那问题和矛盾就来了。因为,民法典规定,儿媳对公婆没有赡养义务,女婿对岳父母也没有赡养义务,所以,当夫妻双方都对各自的父母在经济上尽义务的时候,矛盾和问题就出来了。问题和矛盾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夫妻双方不能再持有共同财产的概念了,因为既然要划分各自对自己的父母尽赡养义务,那么,肯定就只能用夫妻两人各自的收入来对自己的父母尽责。这样一来,夫妻双方就要在任何开支方面都要分得清清楚楚,久而久之,夫妻双方的感情就很容易破裂。这就相当于是民法典造成了相当大一部分夫妻的感情不合。另一方面,即使一些夫妻能免强把双方的收入统在一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能合理进行再分配,但由于夫妻两人各自的收入和支出大大的不一样,短期和小数目还免强过得去,但长期的和大数目上那就不同了,贡献多的和支出少的,时间久了谁内心都不会平衡。这样一来,夫妻两人的矛盾总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所以,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只各自对自己父母尽赡养义务,在处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同时,问题和矛盾是相当大的。

二、男娶女嫁的传统习俗使女方对自己的父母尽义务不很方便,并且中国的婆媳矛盾本来就很突出,现在民法典一出台这样的规定,矛盾就更尖锐了。

民法典规定,女儿只有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义务,而对自己的公婆没有赡养义务;而儿子也只有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那么,根据中国的传统习俗,一般都是女方嫁到男方去,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传统习俗恐怕就行不通了。因为女方嫁到男方家去了,她怎么方便照顾和赡养自己的父母?并且,女方嫁到男方家去,如果男方家父母需要赡养和照顾,而男方因为某些原因又不能办到,女方恰恰能办到但她因为民法典的规定又不愿意,那怎么办?本来中国的婆媳矛盾就很突出,现在民法典一出现这样的规定,那么中国的婆媳矛盾就更加突出和尖锐了。所以,这个时候,夫妻双方本来感情是可以的,但由于双方父母要照顾和赡养的原因,并且超出了对方可以接受的底线,那么,夫妻之间的矛盾就很容易显现出来了,夫妻感情破裂是迟早的事。

三、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各自的义务以及对彩礼的限制,就模糊了男女双方各自的结婚目的和意义了。本来,男婚女嫁,两个人组成一个家庭,互相扶持,彼此关爱。而且,在关键时候,两方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有什么需要彼此负责关爱的,都是可以相互尽责的。我想,这是中国几千年来男婚女嫁的最好的目的和意义。否则,没任何血缘关系和亲情关系的男女两个组成家庭还有什么意义?如果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那还不如像一般动物那样随便媾合一下就分开,彼此都不尽任何家庭义务和社会义务,那就没有结婚组成家庭的说法和必要了。所以,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都只对自己的父母尽责,那么,婚姻家庭的存在好像意义不大。因为这样一来,就好像男女两个在一起,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其他任何家庭的意义和价值都荡然无存。而对于独生女儿来说,就更不公平了。本来一对父母只有一个女儿,并且大多数都是要嫁到男方家去的,而民法典又规定女婿对岳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所以对于女方来说,应该是很严格的考验,既要面对婆家的为难,又要艰难地尽一个女儿的义务。所以,这样一来,家庭的矛盾就更多更严重。而民法典又没有明确规定独生女的女婿对岳父母有任何法定的义务。因此,民法典应该对于独生女家庭和普通家庭是一样的,没有什么不同。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就使婚姻家庭的价值和意义大打折扣,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就更加单一了。婚姻家庭成员所扮演的角色越单一,那么这个婚姻家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越小,夫妻关系就越不稳固。这样一来,中国的社会,不光是离婚率超高,而且,原始婚姻家庭组建的几率都微乎其微了。本来当今多元化的社会特质就使婚姻家庭受到严重的冲击,这民法典的奇葩规定,就更使中国的婚姻家庭变得危机重重了。

当然,这只是我根据时下中国婚姻家庭的特点来分析了,也只是一家之言,望各位方家思之。

2022-04-30

女儿女婿都有养岳父岳母的义务,儿子儿媳都有养公婆的义务

2022-04-30

民典法里说儿媳必须养公婆了么?提问者明显挑拨社会矛盾。赡养父母只是儿女的义务,却不是儿女配偶的义务。

2022-04-30

女婿可以不赡养岳父母,女方也可以不赡养公公婆婆。但是都必须赡养自己的父母。非钻字眼[捂脸]

女婿不养老丈人,有女儿养。反过来儿媳妇也不养公公婆婆。一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

2022-04-30

民典法的确规定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不违法;儿媳不赡养公婆不违法,因为他们之间没有血缘关系。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但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1129条 规定:女婿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 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可见 我国法律是鼓丧偶儿媳 赡养公婆 ,丧偶女婿 赡养岳父母的 。这之间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知和处理。女方是独生子女同样在民典法范围内适用,没作特殊要求。


法律硬性规定“血缘关系”是赡养义务必备条件。

所以儿女是赡养父母的 主要责任人,女婿与儿媳在民典法里不是赡养父母的责任人,只能是协助。

因为女婿与儿媳与赡养对象不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

说直白点“赡养是情分,不赡养是本分”。

这一硬性规定之下,各自应找到自己的位置。作为子女必然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作为父母不能蛮横苛刻要求女婿,儿媳赡养自己,妥善处理与女婿,与儿媳之间的关系,责权分明。


法律冰冷,爱是温暖,妥善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也就是说法律是“死”的 冰冷的,但亲情关爱是“活”的,充满温暖的。

人是有感情的,彼此是相互的。你敬一尺,他还你一丈。生活中你真心对待女婿、儿媳,那么他们也没有理由不对你好。

毕竟他是你女儿的丈夫,你外甥 外甥女的父亲;毕竟她是你儿子的妻子,你孙子、孙女的母亲。

这一特殊关系决定你与他们之间的关系亲密无间。

上千年的尊老爱友、孝道,是道德约束,也广泛受人尊重和接受。


发扬尊老爱幼传统美德。

在这里完全体现尊老爱幼传统美德。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每个人都要变老,父母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因此孝敬老人作为儿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同样,作为老年人也要理解、爱护、关心子女及晚辈,包括女婿、儿媳,不能倚老卖老,为老不尊。

只有互相理解、包容才能和谐共处,营造幸福的生活。


法律只是一个边框,内容是自己营造,感情融合,内容才柔美。幸福和谐生活才是我们最终想要的。

2022-04-30

其实,法律是公正的。

新的规定本着男女双方均是独立平等自主的主体,彻底破除某种传统依附关系,更好地凸显了男女的平等地位,女婿不赡养岳父母,女方也不必赡养公婆。

这与传统的夫家为女人的归宿,生是夫家人,死是夫家鬼,甚至有的女人仅沦为生儿育女的工具等旧的观念是相悖的,民法新的规定,把女方当成了一位不依附男方的完全独立的主体。

至于女方父母的赡养,其权力与男统方父母也是同等的。

因为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家庭一切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既是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均有同等的支配权。

在我看来,真正有点不解的可能是有着一定传统守旧的男方父母,在其看来,女方嫁入男方,即一切依附于男方,而新的民法规定,彰现了女方的平等地位。

当然,在生活实践中,男女双方的地位更关键的在于各自的独立价值的体现,在于各自对自身角色的把握。

新民法典最近出台,细心的人发现在民法典里有这样一条规定 ,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不违法 ,这条规定,让一些独生子女的父母很担心 。

在这些独生子女中 ,有很多家庭只有一个女儿 ,在这种情况下 ,将来女儿出嫁了,和女婿生活在一起 ,如果女婿不同意赡养岳父岳母,老人该怎么办呢 ?

只有一个女孩儿的家庭,有这种顾虑可以理解 ,但是也不要过度担心 。

虽然新的《民法典》没有规定女婿必须赡养岳父母,但规定了女婿应当协助岳父岳母的女儿 赡养父母 ,帮助自己的妻子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 ,女婿应当支付赡养费 。这样的规定更加人情化 ,并没有完全把女婿排除在赡养义务之外 ,只是让他协助妻子赡养自己的父母 。

女儿是女婿的妻子 ,女儿要赡养自己的父母 ,做丈夫的就要支付赡养费,帮助女儿赡养父母 ,这样的规定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

在实际生活中 ,女婿和女儿履行赡养义务的时候 ,只依靠法律的督促肯定不行 ,就算法律规定了女婿有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 ,如果女婿坚决不赡养岳父岳母 ,甚至还和自己的妻子生气吵架 ,这样也无济于事 。

很多家庭中 ,并不是靠法律的规定来旅尽赡养义务的 。更多的家庭里 ,在长久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 ,有春风才有秋雨 ,岳父岳母要和女婿和睦相处 ,在生活中建立良好的感情氛围 ,女婿自然从心里乐意赡养岳父岳母 ,把岳父岳母看做自己的亲生父母 。

闺蜜只有一个女儿 ,女儿长大后 ,闺蜜依然把女儿嫁了出去 ,有人问闺蜜将来老了怎么 ?

闺蜜哈哈的笑了 ,他对别人说到,有女儿就有儿 ,女婿和儿子是一样的。闺蜜的女婿人品很好,每逢周末都会带着妻子一起去岳父岳母家 ,春节的时候,女婿买了很多礼品 ,带着妻子来到岳父岳母家 ,别人都夸闺蜜有个好女婿 ,闺蜜把女婿当做儿子一样看待 ,平日里给女婿买衣服 ,给女婿爱吃的东西 ,闺蜜最开心的事,就是看到女婿带着女儿回来 ,每逢那时,闺蜜的家里都会充满欢声笑语 。

所以,处理好家庭关系最重要 ,不要把女婿当外人 ,给女儿找对象的时候 ,一定要考察对方的人品和家教 ,不能只看重对方的经济基础 ,人品第一 。品德好的人,做事不离谱不出格,能尽孝道。

前不久,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真实的事 ,有一个六十多岁的拾荒老人 ,独自搭了一个帐篷靠捡破烂为生 。原来他只有一个女儿 ,给女儿招了上门女婿以后 ,老人发现女婿和女儿总是因为自己的存在而吵架 ,老人为了不影响女儿的幸福生 ,自己偷偷离家出来,在外面靠拾荒为生 ,已经二三年没有回家了 。

老人说 ,只要女儿生活的幸福 ,自己就知足了 。

所以说 ,女婿对岳父岳母的赡养义务,不能只靠法律来维系,要靠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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