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律师没到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不回答警方的问题吗?

律师没到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不回答警方的问题吗?
2022-04-06

在中国大陆不行!

根据“一国两制”原则,中国大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讯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供述,以及坦白交代依法从轻处理的法律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讯问现场;国家安全犯罪丶恐怖主义犯罪丶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其律师要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须经办案机关同意。

根据法律的上述规定在我国为保证办案机关的顺利办案,公诉类刑事案件在侦查环节,除律师可以申请代犯罪嫌疑人为取保候审外,律师不得介入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更不得以律师不在审讯现场为借口拒绝供述。

提问者所述律师不在场拒绝有权拒绝回答问题,实际上是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该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对警察的讯问有沉默权,刑事案件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预先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沉默的权利,直至代理律师到场,否则将作为呈堂证供。而在中国大陆,根据中国大陆的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律师不在场,当事人也有如实回答警察提问的义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2022-04-06

不知道你说的是行政方面还是刑事方面。如果是刑事方面的话,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在我国法律的体系下,犯罪嫌疑人没有所谓的“沉默权”,无论律师是否在场,犯罪嫌疑人都有义务回答与案情有关的问题,不过公安在没有充分掌握嫌疑人犯罪的事实之前,有义务尊重嫌疑人的权利。在审讯过程中,嫌疑人有绝对的义务配合公安的执法进程 我国的国情同欧美国家不同,因此公安的权利与执法程序也略有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检法三个部门中,公安属于侦查机关 它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后会移交检察院,但是不排除个别公安粗暴执法的可能,随着法律的不断进步,粗暴执法会越来越少,如果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的,是可以向检察院、法院提出的。

2022-04-06

你这是香港电视剧看多了 在国内 刑事案件没有规定法律不有沉默的权利 作为公民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民事案件忠 除了一些特定案件 比如离婚等要当事人到场 其他案件可以委托律师当事人可以不出庭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看过美剧的人应该都知道这是美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的一句话。在美国,有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犯罪嫌疑人在律师到来之前是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讯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也就是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是有必须回答且如实回答的义务。但如果询问的问题和案件无关,可以拒绝回答。在讯问时,一般情况下不需要通知律师到场,但如果是未成年人应该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综上,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不需要律师在场的,律师不在场也不会影响讯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但是,美国的制度对我们老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近年来接连平反的众多冤狱大多在讯问时存在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的情形,如果有必须有律师在场的话,可以有效的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2022-04-06

看看那几个大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这是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所以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定当事人的沉默权。

但,也并不代表当事人不能保持沉默。下面具体说说。

一、美国的米兰达警告和我国的不得刑事逼供政策。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有可能作为呈堂证供……”这句电影里经常看到的话,来源于美国宪法所赋予当事人的沉默权。这以明示的方式告诉了当事人具有沉默权。这种沉默权的目的是防止警方刑讯逼供,防止当事人被逼自证其罪。

我国目前并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赋予当事人沉默权,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已经明确禁止了刑讯逼供,也禁止逼迫当事人自证其罪。这种规定事实上以默示的方式允许了当事人可以保持沉默。

二、我国规定的当事人如实陈述的义务

在上面规定的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又规定了: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这似乎又规定了当事人没有沉默权。

两条规定之间似乎存在矛盾。

那怎么理解这两条规定呢?

这两条规定实际上已经完整反映了我国刑事政策中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意思是,当事人可以保持沉默,当事人保持沉默侦查机关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迫使当事人陈述。但是,如果后来查明了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我们将在量刑上考虑这一点,不从轻,甚至事实上因为这一点,进行变相的从重,对当初保持沉默的行为予以变相处罚。

总之,你当然可以沉默,没人逼你说话,但将来查明你的犯罪事实,你也要为当初的沉默付出代价。

我是家子,十年法律人,您的点赞、评论、关注都是我继续答题的动力!

2022-04-06

一、您问题的归纳

您的问题应该归纳为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被告人是否有律师帮助权的问题。

第二、关于被告人是否有沉默权的问题。

但,两个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问题:我们国家有没有沉默权。因此,我今天只回答您中国是否存在沉默权这个问题。

二、暧昧的沉默权

关于中国是否存在沉默权这个问题,很有趣,因为我们立法者的态度非常”暧昧“,暧昧就在于“我国既有沉默权,又没有沉默权”。此话何解?容我细细道来。

三、为什么说我们国家有沉默权?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什么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沉默权。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当一个人的陈述有可能被用来证明自己有罪的时候,拥有拒绝提供该陈述的权利”

2012年之前,我们国家还没有此项规定,原来的规定是:“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与案件有关的问题都必须回答,不能保持沉默”。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时,正式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句话写入了刑诉法。

可是,诡异的是,按照道理来说,在正式确立沉默权条款时,原来条款就应删除,不应再保留。

可是,诡异的是,在引入沉默权条款时,原来条款仍然保留了下来,仅仅将条款顺序往后移了一下。

四、为什么说我们国家又没有沉默权?

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关于讯问的程序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

此条款意思就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提问之时,必须老实回答,这是嫌疑人的义务。所谓的义务就是必须承担的意思。

刑诉法用这种方法明确告诉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你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但你必须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

是不是很晕,确实很晕,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也常常很晕。

日常工作中,我只好告诉嫌疑人:“按照法律规定,你是拥有沉默权的,可以不用回答警方的问题”。其他的,我选择性忽略。

五、两款规定的暧昧之处

我不想说,刑诉法规定是有矛盾,法律怎么会出现矛盾呢。我只想说:“立法者对于沉默权的态度相当相当暧昧”。

第一、刑诉法的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所谓不得强迫的意思就是指自愿,我愿意说,我就说,我不愿意说,我就不想说。

想一想,任何人在面对可能失去自由的情形下,谁会愿意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呢?当有权决定不说的时候,谁会傻傻的主动承认呢。逃避风险是人的本能,从这一点上来说,强迫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供述实际上是违背人性的。

第二、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却说明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而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仅在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上,才有保持拒绝回答的权利。

是不是很暧昧,是不是很暧昧,是不是很暧昧...

律师帮助权的问题

这个问题很简单,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其权利贯穿整个刑事诉讼期间,甚至在案发之前,律师也可以法律顾问的形式提前介入。

要是被侦查人员盯上了,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总结

第一、您的问题是沉默权的问题,而非是律师帮助权问题。

第二、我们国家在沉默权问题上,立法者态度非常暧昧,有沉默权的规定,又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第三、一句话,律师没到的情况下,理论上当事人可以拒绝回答警方的提问,但实践中往往会被警方以“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予以否决。

第四、所以,您这个问题没有真正的答案,起码到现在为止就是如此。

2022-04-06

这在西方国家是很普遍的,但在我们国家不行,任何犯罪嫌疑人面对警方的讯问都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相信看过香港律政剧和美剧等影视作品的朋友们,都会非常熟悉一段话。当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时,都会背书似的陈述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会被当做呈堂证供。

这段话里,包含着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沉默权。所谓的沉默权,就是犯罪嫌疑人面对警方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人员时,有权保持沉默,有权拒绝说任何话。侦查机关不能强迫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解或供述罪行,只能依靠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在脱离口供的情况下独立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这种观念是西方国家“天赋人权、人人平等”和“宁纵勿枉”的人文理念,所催生的法治观念。

但是,我们国家大陆法律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而是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因此,无论律师是否当场,犯罪嫌疑人都应当如实回答警方提问。

2022-04-06

在中国,不行。

2022-04-06

港片看多了,中国大陆不行

2022-04-06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在我国律师是否可以陪同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另外一个问题是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是否拥有沉默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很显然的中国的司法制度不同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是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律师是无法参与的,也就是由两名侦查人员讯问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模式。

对于第二个问题,可以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相关规定,部分具体内容为“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从该法律规定来看,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实质上是没有沉默权的, 因为他有义务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只是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但是这种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与沉默权制度的实质内容也是南辕北辙的。因为沉默权制度实质上是将讯问的主动权交给了被追诉人,也即只要他明确表达了保持沉默,任何讯问都不能开展。

是否要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引入沉默权以及律师陪同接受讯问的制度,我个人觉得刑事司法制度要做到打击犯罪以及保障人权的统一,刑事案件的侦破很多都依赖于口供,如果一味强调沉默权的实施,对于打击犯罪而言是不利的。因此,最好的是能够引入律师陪同接受讯问的制度,这样审讯的主导权任然在侦查机关,律师参与进来对审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可以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平衡。

回答警察问题的人大体可以分成三种,嫌疑人、受害人、证人。无论哪一种都不可以不回答警察的问题,而且配合侦查机关是公民的义务,与律师在不在没关系。

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的是成文法系。当事人的沉默权或者是保持缄默权,咱们这里是没有的。你是不是看过香港电视剧,律师来之前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显得很有范儿吧?但那是在香港,它使用的是判例法系,也叫英美法系。

所以,在咱们这边还是配合侦查机关工作,这是义务。不是律不律师的事儿!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7799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