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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给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算是职业放贷人吗?为什么?

出借人给同一借款人多次借款算是职业放贷人吗?为什么?
2022-03-07

职业放贷人如何界定?

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以订立的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

其实很多地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是最高院的判例,也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界定标准。目前,浙江及江苏等省份已经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对这些职业放贷人员进行重点管理,并每季度向公安、检察机关等协同治理单位通报情况。。浙江地区则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有着细化的标准,我们可以作为参考。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这个标准里面通过界定时间,案件数量,以及案件金额等等综合认定出借人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当然,司法认定职业放贷主要是因为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如果所有的借贷对象都是同一人,这个时候是否能够认定职业放贷可能就存有争议!

当然不是了。另外,职业放贷人只是违规,他没有违法。

1.职业放贷人最重要定义,他是以放贷作为职业,就是他日常工作内容就是民间放贷,在这种情况下,辅助特征就是资金一般不是自有资金,因为不可能有这么多自有资金。

2.即使是职业放贷人,即使他收取的利率超过36,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产生借贷纠纷,也只是民事诉讼,法院最多的判决是合同无效,退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而相应的利息怎么界定是由法院判决的,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职业放贷人的本金和相应的利息还是收到保护的。

3.只有在他是职业放贷人,又是高利贷,又进行了暴力催收。这才有可能用刑法来追溯他的责任。在本题中,放贷人给同一人多次放贷,而不是放贷人给多人放贷,跟职业放贷人定义一点关联都没有。

4.还有一种情况有可能。就是套路贷,针对某一借款人,多次放贷,借新还旧,合同签署金额大,实际到手金额小,又采用诱骗、隐瞒及恐吓方法获取大额自主订立的各种费用,在短时间内让原始借款金额和最后实际负债金额成倍增长。这可是入刑法的,也不用定义他是否是职业放贷人还是有所谓小贷公司牌照,只要是套路贷,一定会抓。

所以借款人自己要清楚自己的负债和偿还能力,出借人也要明白自己的资金来源和收取的利息。一切必须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才能收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否则就有可能违反民法准则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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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在你有困难时多次借给你,彰显出朋友的友谊,乃是雪里送炭,可有人确告送你不要还了,请问这是人办的事吗?不知恩图报还恩将仇报,看来我们的社会确实有一部分人品德太坏了,中华五千年的道德文化要毁在他们手里。

如果这样的逻辑都能成立,那么我每年借给亲戚几笔钱,是不是也要认定为职业放贷人?那下一步是不是就要指控我是套路贷诈骗?

个人认为,打击犯罪是好事,但是不能肆意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否则刑罚的手段就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以打击犯罪为名实现自身的不法利益。

根据全国各地出具的相关解释,职业放贷人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满足上述几点条件的当事人可能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但是职业放贷人并不等于与诈骗犯罪,只有结合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敲诈勒索、高利转贷这些手段的放贷行为,才可能被定性为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

这个问题提的不全面,如果就是这两人之间的多次借贷那两人肯定是特定的关系人,那是不能算职业借贷人的。但是如果这个出借人还向很多不特定对象进行了借贷(主要条件就是此出借人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放贷人四大标准)并且这个单一的借款人也是借的还还了借,两人之间也是属于无关联的非特定人群,那肯定是符合职业放贷人的。

2022-03-07

什么职业放贷人??奇谈怪论。纯粹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愰子,真是无德无耻无信无义。就足农夫与蛇的偶言在现。

2022-03-07

对!你都遇到困难活不下去了,找他借钱,他竟然借给你救了你,而且是多次借给你,竟然一点也不怀疑担心你,明显是故意的,千万不能还他,而且要起诉他!!相信法律会站在你这边!

现在流行借款人告出借人高利贷

应该严厉打击套路贷、暴力催收,禁止高利贷,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对于自然人,没有设立放贷机构,没有做广告宣传,没有放高利贷(年化利率超过30%),没有搞套路贷,只是在熟人之间,或者通过熟人介绍,用自己的合法收入放贷,不管他放贷次数多少,都不能应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这是因为,众所周知,有钱人只是极少数,大家都会找有钱人借钱,有钱人放贷次数肯定多。目前从银行借钱很难很慢,特别是因为你急需要用钱的时候,只有从民间借钱才能解燃眉之急!如果打击职业放贷人,有钱人有钱不敢放贷,没钱人没钱放贷,从银行借钱又借不来,最终苦了绝大多数没钱的老百姓!一文钱难倒英雄汉,这样下去会把人难死的!

2022-03-07

近些年,民间借贷非常繁荣,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兴起,也让职业放贷人这个职业出现在我们面前。那么什么是职业放贷人呢?

职业放贷人就是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的行为。

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里规定: 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属于职业放贷人。


所以,向一人多次放贷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职业放贷人,因为即便数额够了、次数也够了,年份也够了,但是不属于不特定的人,而是一个人。


同时还规定: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所以,即便2年内向不特定的9个人放贷,到期后全部延期,不是18次,还是按照9次计算。


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审查力度已经非常仔细了,甚至会主动调取相关资料,如果发现存在犯罪的可能,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些过于自信的当事人,以为自己虽然放了那么多次,法院查不到,但是法院查不到法院可以移送公安,公安能够查出来。


有的债务人,以借款人出借的款项系多次出借为由,主张借款人犯罪,其实就是不想还钱,找一个理由。

2022-03-07

典型的中山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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