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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父母还贷,婚后怎么划分?

女方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父母还贷,婚后怎么划分?
2022-02-22

女方婚前父母出资付首付购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这个视为对女方单方的赠与,所以属于女方婚前付首付。这个事实及法律上都没有争议。

主要是父母还贷,这个可能存在争议。父母的帮子女还贷,这个性质是什么?属于借贷?属于对子女单方赠与?或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基于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及我们社会生活的正常习惯,若没有明确的借款合同等材料,一般是不认定为借贷。

至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还是对子女的单方赠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若是没有明确的单方赠与证据,这个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所以,这个房产应当属于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情形。

这类情形的房产一般属于产权登记人所有,但基于共同还贷问题,另一方可以要求共同还贷所对应的增值部分要求补偿。一般这样计算:房屋现值÷购买房屋总之付款(首付+按揭贷款本金总额+贷款利息总额)×共同还贷总额(本金和利息)÷2

2022-02-22

谢谢邀请;依据物权法,谁出钱买的动产或者是不动产,毋庸置疑,财产的确权就是属于谁的。财产的拥有者,对自己的财产就拥有了绝对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

再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夫妻在经济上虽然是作为共同体,但在个人的婚前财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上,还是有界定的。是不能混淆婚前个人财产的拥有权和婚后共同财产拥有权的。法律认可家庭财产是由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共同财产组成,不因为婚姻而改变婚前个人财产的确权性质,永远是属于个人拥有,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就如楼主所说,女方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女方的名下,父母还贷,婚后怎么划分的这个问题,就要看后期还贷资金的来源属于谁,才能给出正确答复的。

女方婚前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女方的名下,按月还贷也是女方父母出的资,这是合法的父母要把财产拥有权转给女儿的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与男方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在婚前女方的父母已经把房贷还清,或者是女方在婚后父母还继续接着还贷的话,该房产完完全全是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如果在女方结婚以后,女方的父母就终止了还贷,后期的还贷哪怕是用女方个人的收入来还的贷,依法就是用夫妻的共同财产还贷。整个房产后期的还贷部分按百分比的多少,就属于在婚姻期间内,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这一部分房产,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买卖权,赠予权和处置权。女方父母终止还贷以前的房产部分,就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这套房产毫无疑问是女方的婚前财产,而且产权非常清晰,没有什么可以改变的事实。

如果这个问题是女方询问,那么她可以把心放到肚子里,因为这房产即便婚后也是你的个人财产,不要轻易买卖,更不要听信别人重新换房,否则麻烦多多。

如果这个问题是男方问的,那奉劝你还是打消不合实际的念头,老老实实做人养家糊口,只要能和女方和和睦睦白头到老,房产不是你的也相当于是你的,但是如果生出其他念头想不劳而获,那等待你的只有竹篮打水一场空。

当然,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女方突然去世又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男方会和女方父母瓜分这套房产,所以,女方也要有个万全的准备,提前做好防范,以免出现意外伤害事故。说的有点吓人了哈,不过既然问题都问出来了,还有什么不可说的呢?!不是有带孕妻旅游借机杀害的末……所谓人无远虑 必有近忧,还是和对方说明白,先小人后君子的好。

个人之见,仅供参考。

2022-02-22

应当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女方父母为女方交首付购得房产,视为父母对女儿的赠与,所以产权归女方所有。

如果婚前父母已经还贷完毕,自然产权属于女方一人。

如果婚后父母仍在还贷,有审判案例为证,仍然认为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不需要按债务对待,补偿给男方。

理由是,婚后父母为购房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不是按照“婚后父母为买房出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表示对自己子女赠与的除外。”

主要原因要看父母婚后仍然还贷的本意,是想完全赠与自己的子女。

因此,婚前父母出首付给子女买房,不管婚前婚后一直坚持还贷的,产权归自己子女一方所有。

2022-02-22

问题很清晰,是女方财产,男方别提划分要求!

虽然不是律师,女方婚前买的,房产证上是女方名字,且她父母还贷,并没有花你一分钱,也花不到你将来小家庭的一分钱。男方想划分房产,你试下设身处地想想,如果这种情况,你愿意让女方加名字,明确各自房产的份额?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家是男方,我家准备首付,房贷是我们还,作为父母,也不同意对方有这种想法,但我同意这样做,贴补钱给儿子儿媳买二套房部分首付,房贷由他们还,房产证写他们名字。就独生子,将来这套婚前房产也是他们的,又让他们积极上进,两全其美!

2022-02-22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婚前出资购房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出资首付款购房的,离婚时,房屋归婚前出资的一方,但是婚后一起共同还贷的属于共同财产,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予补偿。

所以,女方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由于房屋有贷款,原则上,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后是女方父母在还贷,婚后就不需要划分了。如果要离婚的话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即女方父母婚后还贷的这部分钱,到底是赠与你们双方的,还是赠与女方一方的,还是说对你们夫妻之间的借款?

如果是赠与你们双方的,毫无异议,就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赠与女方一人的,那么就和男方没有关系,离婚时,男方一分钱都分不到。如果是对你们夫妻之间的借款,那么依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你们夫妻也需要偿还这部分借款。

到底是什么关系,一般都是由女方以及女方父母自认的关系而存在。所以,正常情况下,就不要打这套房子的主意了。

2022-02-22

你好,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面规定了,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并且登记付首付方子女一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这种情况,房屋的产权会认为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婚后共同还贷及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这一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这里面指的是婚后夫妻来还贷,你题目当中说的是父母还贷,那么对于这块可能会有一些争议。

所以这就要看父母的出资到底是属于赠予还是借款的性质。

通常情况下,父母为子女出资,可能并没有明确说是借给子女的,都会默认为是赠与子女,但是现在的主流观点,为了避免父母的财产,因为子女离婚而导致付诸东流,所以有的法院也会判决当父母没有明确的证据的时候,也会认为是一种以帮助形式的借款关系。

所以如果父母是属于借款的性质,而替子女还贷,那么子女需要将这部分债务还给父母,但是这并不影响房屋产权性质的认定。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2022-02-22

这套房子根本不需要争议。就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①我们都知道按照婚姻法解释3,女方婚前买房,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截止这个时间节点,可以肯定的说,这个房子的产权属于女方。

②婚后女方父母在还贷款,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对这个房子做出任何贡献。而女方父母明知道这套房子是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这种情况下,还款的行为很明显的,只针对自己女儿一个人的证。

所以这套房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022-02-22

您好!

这种情况下,首先可以基本认定为房子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以下主要分两部分做一个说明:

关于产权人的认定

题主提到三个关键词:女方婚前,女方父母出资,登记女方名下

这种情况,按照新的婚姻法解释,可以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儿的赠与,且赠与的是其个人。

还会有另外一种认定方式:如果通过“借据”的形式,也可以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借钱给女儿买房(需要有个纸质借据)。

无论哪种方式,均视同为女方个人房产。

关于还贷的认定

题主提到父母还贷,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女儿与银行之间进行贷款偿还(银行认的是抵押人,抵押人须为产权人),父母不能直接对接银行。所以,应该是父母把钱打给女儿,女儿还贷。

但是,这其中会产生三种情况:

(1)父母帮助还贷的钱,如果是打到女儿专门账户上,这部分费用依然可以认定为是女儿个人的。即使未来女儿婚姻出了问题,不用对已偿还的贷款部分给予对方补偿。

(2)父母还贷的钱打给女儿的时候,有专门的备注说明(例如,用于女儿偿还贷款),这部分费用仍然可以认定为是女儿个人的,婚变后依然不用给予对方补偿。

(3)如果父母把钱打到女儿非专户、或者没有声明的银行账户上,例如女儿的工资卡、女儿老公名下的卡上,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因为无法认定每个月还贷的钱是不是父母转过来的这些钱,可能会认定贷款部分是夫妻共同偿还的。如果婚变,就会产生一些争议。

小结

  • 如果房产登记的一直都是女方的名字(没有增加配偶名字),无论是否分家,房子都可以认定为是女儿的。至于贷款部分是否需要分割,如上所述。

  • 如果房产后续增加了女方配偶的名字,房产就有对方的份额(视同一方赠给另一方了)。至于如何分割,要么对半分(共同共有),要么按照份额(按份共有)分。但是,这种情况一般办理比较难,因为在贷款没有偿还完毕的情况下,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不太愿意变更产权人。

2022-02-22

其实提者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婚前买房,婚后买房方父母按揭,房屋归属问题。老Y简要解答。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那么婚前购买房屋的等级在一方名下,那么无疑属于夫妻一方财产,但是如果只是部分出资呢?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后,婚后共同按揭,那么这种情况还比较复杂,但是提着情况恰恰相反,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由买房子的一方父母出资按揭,那么显然这个房子是属于买房子一方的,而且是完全属于。

提者表诉的还算比较明显了,婚前父母出资,但是这个并不重要,我们把这个买房子的过程分成两个阶段来看,第一阶段是婚前买房,登记在买房方一方名下,那么不论是父母出资还是夫妻一方出资,这一部分的房屋价值肯定是属于购买方的。

婚后按揭,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按揭,那么这按揭部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显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在此阶段的按揭款项和房屋的增值部分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所以在离婚的时候房子肯定是归属于买方所有,但是因为是共同按揭的原因,买方需要补偿夫妻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至于数额就是要根据按揭数额及当地房产市场决定。

如提者所述,提者现有的情况是,首付是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按揭是登记方父母支付,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婚前首付肯定是对子女的赠予,婚后按揭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同样也是视为对子女的单独赠予,所有这套房子和另一方,也就是提者所说的男方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女方,而且男方不享有任何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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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你好,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首先,这套房子在婚前购买,而且登记在女方的名下,房屋的产权属于女方这一点,不论是在此前的婚姻法、最高法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是明确的,应该也是没有争议的。

其次,关于婚后还贷及其升值部分,可能会有一定的争议,但是,梳理一下不难发现,该房产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婚后还贷及其升值部分,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首付购房并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认定该房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是明确的,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升值部分,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无争议。

但本题目中的特别之处在于,婚后也是该产权一方父母还贷而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还是有区别的。

根据前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题中,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该方父母还贷部分,与该规定的性质相同,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到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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