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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凌晨倒在升降杆下,因视野盲区被路虎车碾压致死,车主该不该被追究刑责,谁该为醉酒男的死承担责任?

醉酒男子凌晨倒在升降杆下,因视野盲区被路虎车碾压致死,车主该不该被追究刑责,谁该为醉酒男的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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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9

这件事认定为犯罪,简直就是乱搞。不管怎么讲,夜间醉卧地上自身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以上,夜间醉卧公路更应该认定全责

2022-02-19

按媒体报道,这个事情是这样:

凌晨0:34,32岁的植物园小区居民李某斌醉酒后误入只允许汽车进入的地下车库,被地下车库的升降杆绊倒在地。大约10分钟后,30岁的小区居民王琦驾车进入地下车库,因没看到倒在升降杆下方的李某斌,汽前轮压过李某斌的身体,李某斌经抢救后死亡。

王琦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被提起公诉。现在大家对这个事件有争议的点,在于这到底算不算意外事件。若是认定为意外事件,那王琦对于死者的死亡则不存在过错,自然也就不会涉嫌刑事犯罪。

从检察院的起诉来看,是认为王琦没有判明路况,碾压倒地的李某斌,从而涉嫌犯罪。如果就个人而言,其实更倾向将该起事故认定为意外事件。客观来说,事发于地下车库,并且是凌晨时刻,光线本身就不足,而李某又处于'视觉盲区',确实无法察觉下面有人。另外,这个属于地下车库,本身并非行人通道,一般人也想不到地下会躺着一个人,特别是在凌晨时刻躺着一个人。所以以此来认定王琦存在疏于大意的过失,并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确实有点牵强,甚至是有点强人所难。从家属的角度来看,他们也愿意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02-19

刑法上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通常情况下,车库进出口升降杆下是不会有人的,深夜路虎车主从地下车库使出,光线暗淡。根据人的一般认知及当时的情况,要求路虎车主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自己开车通过升降杆会撞死一个人,显得不符合常理了。认定路虎车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主观归罪的嫌疑。

本人认为本案是可以作为民事案件来处理的,对醉酒男子的死,他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地下车库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罪与非罪的界限很模糊,有些可作民事处理的案件,最后也被定性为刑事案件。希望可以把司法资源用在需要的地方!

2022-02-19

醉酒男子自己负责!

2022-02-19

责任肯定有的,但不是刑事责任。不要说什么盲区不盲区,大白天大马路还有车祸呢。关键是不是有意的,无意的只能车祸处理,不是他要压死人,有意的只能说是谋杀,动机是啥?现在奇怪,才有新闻说路虎司机三次撞人,说保险够赔了,反而是拘留,而这无意中压死人要负刑事责任,再说死者也有责任,躺在不该躺的地方。现在侦查的办案的人至少水平比我们高,可就是出现让人不能理解的处理结果。看来不是水平问题是人品和法律问题。

2022-02-19

过失杀人证据不足,可按交通肇事追责

据报道2019年7月对王某以过失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羁押1年2个多月没有审判。

王某驾越野车载母亲淩晨回小区,进地下停车场,过横杆时车一颠簸,王某下车一看,一醉汉被车碾压呻吟,随即将其送至医院救治而亡。

王某以过失杀人罪现羁押。王某母亲称纯属意外,愿赔偿但不可受刑责。某律师称法律不可强人所难,倾向于意外。

什么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五条,一是疏忽大意,二是过于自信,发生危害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该案王某有过于自信的一面。凌晨不会想到车进庫过横杆下躺着一醉汉,碾压送到医院而死。有过失杀人的某些特征,认定的罪名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具备过失杀人要件。因而王某家属不服,对王某如何定罪迟迟未能开庭。

王某母亲及律师称纯属意外,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六条,意外事件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既不可抗拒,又不可预见,不是犯罪。对此案,我不能认定王某故意,是不是过失,我不深探讨。但是,是不是不可抗拒?值得研究。

我的观点,可按交通肇事罪追责。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的'含义,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范围,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此案是道路交通事故。

王某在到达车庫横杆前一减速二开大灯,就可避免有关方面指出的疏于观察路况,也可避免家属所称横杆下灯光暗,看不见躺着醉汉的情况。

王某将醉汉碾压后而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负赔偿责任。因醉汉躺在不该躺的地方,可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院以王某过失杀人证据不足,可能以交通肇事罪公诉。

本人再次声明,自学法律,学识短淺。提出自已的观点,对某些人有所冒犯有所得罪。有不同意见讨论,勿喷,勿骂。

2022-02-19

事情发生在河南省三门峡市,19年七月某日凌晨,路虎车主王琦准备将车开往地下车库泊车,途经车库门口升降杆时车子颠簸了一下,下车查看发现是一名醉酒男子,王琦立马拨打急救电话,在送往医院抢救十分钟后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而王琦被湖滨检方起诉为过失杀人罪,可能会担负刑事责任。

该案件中,王琦和醉酒男子可以说是各有各的冤,王琦正常行驶,且是凌晨,视线不比白天,而且还有升降杆岗亭之类扰乱视线的物体,任谁也不会想到会有人睡在或停留在升降杆处。而醉酒男子酒醉之后没有人护送回家或者说是随意停留,可以说是自己把自己送到了死亡的边缘,假如王琦凌晨不回家不把车子开往车库,难道这个醉酒男子就不会被轧到么?所以王琦在这个事件中,不明不白就背负了一项刑事罪名是不该的。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

图片来自网易视频

2022-02-19

只能是意外事故,谁能想到升降杆下睡个人呢?

因视野盲区的原因,一醉酒男子凌晨倒在车库升降杆下,被一辆路虎车碾压致死,问: 车主该不该为此追究刑责?谁该为醉酒男的死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

1、因过失杀人导致死亡被警方行政拘留,首先这起事故定性就有问题;

2、这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应定性为交通事故意外致人死亡,车主本人并未有主观故意行为,过失杀人过于牵强;

3、客观理由充分,醉酒男负有主要责任。醉酒倒在升降杆处视野盲区,很容易被司机忽视;又是深夜凌晨,车库入口处光线昏暗,司机很难预测到这个时间段能躺着一个人,光线不足也很难看清路面情况,因此不能判断为主观故意;醉酒男喝醉酒倒地纯属个人行为,与他人无关,而且是倒在车库入口处,他睡的不是地方。醉酒男受伤后,车主并没有弃之不管,而是送医抢救积极治疗。

根据以上判断分析,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车主不应付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车主开车进库,光线不好,没有尽到减速行驶,观察不细,顶多负有30%一50%的民事赔偿责任,连主要责任都够不上。

2022-02-19

这应当是一起特殊的车祸,车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是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醉酒男子有一定的过错

醉酒男子深夜进入地下车库,又被升降杆绊倒,躺在地下车库的走道内,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该醉酒男子是有一定的过错的,后来导致被其他车辆碾压致死,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路虎车主系过失行为

路虎车主在停车场内正常行驶,因为光线不好,看不清倒在地上的男子而发生意外事件。在这里,造成倒地醉酒男子死亡,路虎车主是有一定的疏忽大意。

虽然这是发生在停车场的一起车祸,但是应当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成因分析。

路虎车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醉酒男子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路虎车主应当进行民事赔偿但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路虎车主的行为构不成过失杀人罪。但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路虎车主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有保险的话,应当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2022-02-19

法海一粟认为,车主不该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1、车主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车主应当预见吗?根据基本案情,“醉酒男子凌晨倒在升降杆下,因视野盲区被路虎车碾压致死”。既然是“视野盲区”,就是一个无法预见的问题。因此,车主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也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本次事故,交警部门应当会作出事故认定,以确定车主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从民事角度,可以认定车主承担次要的事故责任。因为,刑事意义上的过失不存在,并不表明民事意义上的过失不存在。从民事角度,认定车主疏于观察并因此造成事故,并无问题。因此,本案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再由车主承担40%的次要的赔偿责任。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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