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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翔居民楼的电梯监控视频为什么可以被调取曝光?这涉及侵犯他人隐私么?

陈翔居民楼的电梯监控视频为什么可以被调取曝光?这涉及侵犯他人隐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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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今天都被演员陈翔“”出轨”的新闻刷屏了,有网友曝光了居民楼一段监控视频,爆料陈翔和其前女友毛晓彤分手原因疑似因为陈翔出轨江铠同,监控画面经过和演员江某机场图比对,相似度很高,视频里演员江某随后走出电梯鬼鬼祟祟的探头探脑更是令人生疑,当晚,毛晓彤发博“从没想象过这一幕会出现在我眼前”而更令人叹服的是,陈翔前女友毛晓彤的“搬家”行为,四个多小时后,毛晓彤叫了几名大汉收拾行李搬离陈翔家。

陈翔工作室随后发布声明称所谓“陈翔与毛晓彤分手真相”内容为不实视频及信息,已涉嫌侵犯陈翔个人名誉权,将采取合法维权手段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私人可以调取小区监控么?

 普通人是有权调取小区监控录像查看的但是有限定条件。公安机关在为侦破案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调取监控录像进行取证。但是要出具相应的手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场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监控就是物业公司实现安全防范义务、商场实现安全保障义务的手段之一,物业公司、商场等公共场所有义务提供监控录像,配合业主、消费者寻找线索。

普通人私自调取和使用监控,其实是犯法的。像这个视频的发布者已经涉嫌侵犯陈翔个人隐私权,即便是公共区域的监控,也不能随意调取。

明星也是人,是人就应该有隐私,大家在“吃瓜”的同时也应该看出来这背后折射出来的法律现象,明星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之间很难平衡,毕竟“”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啊。

2022-02-19

一、电梯监控视频被调取的问题

在我国,电梯监控由电梯的使用管理方,通常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公司雇佣保安进行电梯监控,以保证电梯运行,维护居民安全等。

一般而言,我国公权力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调取居民小区的证据。除此之外,其他主体调取小区电梯视频一般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或者正当的理由。本事件中,电梯视频被调取显然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存在不正当调取的情形。至于为什么被调取,要看具体的事实,可能被偷调,也可能监控者出卖视频。

二、涉及侵犯他人隐私

这一事件明显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恋人之间发生矛盾只因双方为明星而被放大、公开以至全民皆知,人们在八卦、看热闹之余,应当认识到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隐私权被侵犯的潜在受害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事件中,陈翔和其他人之间的活动完全属于私人活动,归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除外情形中,目前不能确认电梯监控系合法渠道所得,因此,该事件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

2022-02-19

调取陈翔居民楼的电梯的监控是否涉及违法或侵权?监控保护急需立法!

陈翔、毛晓彤、江铠的事儿本文不作任何评价,一是人家当事人自己还没说啥实锤呢,一堆边缘人物指桑骂槐地掐起来,没多大意思。二是就算当事人一起掐,这毕竟各方当事人根本没有婚姻关系,不过是恋爱关系,即使是真有事儿,也不算出轨,最多算劈腿,根本不是法律问题。

但是,这段被某人公开的监控的内容却藏着关乎每个人利益的法律问题!随处可见的监控,几乎形成了天网,谁有权调取这些监控?这些监控中隐藏着的大家的隐私到底有没有保障?

目前监控大致分几类:

一是公安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安装的监控,主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合,用于交通和治安管理,安装点位根据公安工作需求选择确定。

这类监控的调取和使用,有相应的的内部审批和建设管理制度。当然,即使如此,也不时有一些工作人员违规查看甚至传播此类监控视频。

二是银行、车站、机关事业单位这类有上级主管机构的主体安装的监控视频,用于本单位内部的监控、管理。

这类单位的监控视频管理,可能有本系统的上级单位统一制订的规则,比如银行的监控视频,通常除了本系统人员以外,储户等其他人员想看,银行是不给看的。除非是报警后由警方调取。

这就经常发生银行认为储户多拿了钱,立刻就调出视频展示,而储户若是认为银行少给了钱,相看视频那是不可以的,你只能找警察来帮你调的尴尬场面。

三是小区物业、商场、公司、街边小店等其它单位和个人所自行安装的监控视频,这个随意就性就比较强了。

这类单位,有的公司有一定制度,有的根本没有制度。比如以小区的监控为例,有记者冒充业主身份随便找个理由到物业要求查看、复制监控,有的物业很随意就给了,有的则不给。根本没有一定规则。

虽然监控设备使用已有不少年头,但在我国法律上对于监控录像的保管、调取方面并没有细化的可执行的法律法规,有些部门自己做了些规章,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远远不够。可以说这方面公民的隐私保护,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想想前不久的360水滴直播事件,一篇名为《一位92年女生致信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在网上引起热议,根据该文章的描述,商家购买了360摄像头后,只要点开直播功能,便可以将摄像头拍摄到的内容实时上传到一个叫“水滴直播”的直播平台上,而多数被拍的市民对此毫不知情。如同《楚门的世界》现实版。

随处可在的监控急需全面立法,对于监控的安装、使用、保管、查看等都需要更明确、更合法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在此之前我们看陈翔居民楼的电梯监控视频被曝光事件,只能依据一般的理解来判断,但即使如此,也可以确认其小区物业擅自对外泄露业主的相关视频,已构成侵权。

是不是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社会上的视频就可以随意查看、调取、使用?

当然不是,在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民法通则》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都体现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要求。因而,调取、使用涉及公民个人的视频,需要考虑是否涉及到对于公民隐私的侵犯。

就小区物业的视频而言,如果不是出于小区安全管理或配合警方调查或为小区业主提供找人找物等理由,小区物业不应擅自泄露外传。把业主来访人员信息的视频随便泄露给一个自媒体,这属于小区物业的失职。如果因此给业主造成什么损失或不良影响,物业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2022-02-19

普通公民擅自调取并公布监控录像属于违法行为,传播和公布他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

社会上的监控,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公安摄录摄像头(含治安摄像头和交通违法摄像头)、涉密或金融机关为监控或安全防卫所用摄像头、物业公司或业主自行安装使用的摄像头。

由于存在密级和使用权限,前两种摄像头普通公民无法接触,但对于一般物业公司在小区内部设置的摄像头,公民是否有权调阅,很多人却并不明朗。

从功用角度看,物业公司安装在小区内部、楼道和电梯内部的摄像头,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小区治安安防等级,减少违法犯罪的产生,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作为证据依法调取,此外对于电梯内部摄像头,还兼具有在电梯故障时,观察和联系轿厢内部人员使用。

其实归结起来就是两项:保障治安和便于救援。

那么普通公民是否有权利调取小区摄像头?

一、小区业主有权查阅物业的监控视频,但仅限于治安违法或刑事犯罪寻找证据线索等正当事由,且不得复制提取。

小区内部摄像头,涉及到小区业主的个人隐私,如果监控视频不加限制地流传将对业主的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所以除非有正当事由,否则普通公民无权查看监控视频。

所谓正当的事由,主要包含寻找遗失物、寻人、查看违法或犯罪线索,如业主家中遭遇盗窃,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帮助其调取相关视频进行确认;但如果将视频用于捉奸、打探他人行为踪迹等目的,则无权接触视频。

即便小区业主可以查阅监控视频,也无权将视频进行复制调取,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由办案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取并保存于办案机关。

在陈翔的这起案件中,普通公民擅自调取小区楼道内监控视频并传播到网络媒体,不仅其个人涉及违法,作为物业公司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在陈翔的此次案件中,虽然视频的流传也许并非物业的保安所为,但客观上看,物业保安未能对其控制的监控视频内容进行有效的保管,造成视频外泄,同样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违法行为。

二、公民私自公布、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视频和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每个公民都正常享有隐私权,不存在任何一个公民的隐私权可以成为他人用以私利的工具,尤其为娱乐八卦而肆意传播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更属拙劣。

当下互联网络中存在一种极为矛盾的现象——

当他人被爆出某些行为时,很多人为满足自己的八卦之魂,而不断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并不加选择地公布到网络媒体中;而当涉及隐私的矛头指向自己时,又呼号着要求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最典型的例子便是2017年8月12日发生于南京南站的猥亵儿童一案,当该起案件被爆出时,有人指出照片中人可能是其同学李某某,随后众多网友不加辨别对李某某立即实施人肉搜索,随即李某某成为网民口中的“禽兽”、“人渣”,并声称要将其化学阉割,而无论李某某如何申辩,网民依然乐此不疲对其进行人肉攻击。最后,当真凶落网后,遭受暴风骤雨攻击的李某某,却没有得到其应得的道歉,曾经声称对其化学阉割的人,也像没有做出此事一般消失不见。

相反的例子则是前不久爆出的360“水滴”视频一案, 自从文章《一位92年女生致信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爆出360摄像头会将摄录的内容上传到直播网站后,众人纷纷对该事件表示出忧虑,均表示出自己的个人隐私不应当遭受侵犯。

  • 那么同样的个人隐私,为何沦落到他人身上时,就可以成为满足自己一己私利而任意传播和使用的工具,而放在自己身上时,却又成为不可侵犯的权利?

陈翔的这起案件,仍然属于网络暴力范畴之内,同样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三、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2013〕12 号)规定:

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2-02-19

首先,明确的告诉大家,从法律上来说,监控视频并不是随便某某就可以调取并散播曝光的

谁可以查阅调取居民楼的公共监控视频?

现行各地对于查阅公共视频系统的主体规定略有不同。据网上公开资料称,目前陈翔居住于北京。那么我们就来看下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吧。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第十四条第二款),否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简而言之,只有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称“有关主管部门”)才有权在发生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对监控视频录像进行查看、调取、复制

并且,即便是有关主管部门,其在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也需要遵守严格的规定限制及保密制度。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二)出示工作证件和证明文件;(三)填写查看、调取、复制图像信息情况登记表;(四)遵守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综上,某自媒体博主,显然不是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其依法无权查看、调取、复制和传播陈翔所在居民楼的公共监控视频录像。


陈翔居民楼的公共监控视频被调取、传播,是否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公共监控视频只有在维护社会安全的范围内进行使用时,才应当被认为是合法合规的使用,一旦脱离使用目的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这种使用就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对此,《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第九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第二十五条)。保安员不得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第三十条)。否则,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或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保安员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或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所以,陈翔居民楼的公共监控视频被调取、传播,已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但该公共监控视频的提供者,想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吧,而该公共监控视频的传播者可能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吧。

2022-02-19

这个问题来讲,肯定侵犯了隐私权。更重要的是,这个问题涉及到更深一步的民刑区分问题,即民法总则意义上保护的公民隐私权,和刑法意义上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首先,《民法总则》第110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同时,111条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案中,小区电梯监控,架设目的是为了小区物业管理需要和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保障需要,摄录的内容主要都是小区业主的日常活动内容,包含了业主的体貌特征、家庭朋友信息、生活轨迹和生活规律时间信息等,属于居民业主的极其私密的信息内容,显然属于《民法总则》中所保护的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受到民法法律的严格保护。

另一个层面,《刑法》层面则强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与此同时,两高《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2013〕12 号)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在本案中,被泄露和曝光的居民电梯视频,显然更符合民法关于公民隐私权的规定内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例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透露和曝光视频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由于问题中未明确阐述在曝光过程中是否同时泄露了公民其他个人信息,故本案同时存在侵犯隐私权和公民个人信息两个层面的违法可能。

2022-02-19

监控已经遍布城乡街道和社区,因此产生人们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安全的担忧。我们以法律为基础,管理为支撑,用智能化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积极行动起来,推动通过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规、标准和产品。

2022-02-19

我认为事情应该分开看:

1、作为公民个人而言,确实享有个人隐私权,这个毋庸置疑。

2、陈翔他做为明星,平时就是靠出彩,曝光率生存的公众人物,在享有高收入的同时,也应该相应的承担好的表率作用,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所以从流出视频来看,事实摆在大众面前,本来就是陈有问题,所以说./......

2022-02-19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个世界上什么东西可以永远藏起来?做过就可能被人发现。与其说隐私被侵犯,不如说洁身自好。

有伴侣还劈腿,活该被爆出来。

2022-02-19

电梯是公共场合,所以不是隐私。如果是偷拍家里那才是侵犯隐私

陈翔应该先把曝光个人隐私的人找出来,追究他法律责任。而且很久以前两个人就爆出来分手,两个人闹成

这个样子不可能是一个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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