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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重视所谓的″证据",还是整个案子事实?

法院是重视所谓的″证据",还是整个案子事实?
2022-01-17

事实肯定很重要。

我们法律明确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的裁判准则。

案件的事实,决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着我们的法律适用,所以案件的事实很重要。但是,案件的事实是通过证据来呈现。所以,证据也很重要。我们常常听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为王”等等说法,也就说明证据的重要性。我们法律也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如果无法为自己主张的事实,或抗辩的内容提供证据,那是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里就会涉及一个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问题。我们法院是根据证据、生活经历、社会习惯、审判经验等来认定案件事实。其中最为重要的还是证据方面。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有时候难免会与客观事实存在出入。不少当事人对此无法接受,常常认为事实是这样,但法院没有认定,最后判决结果对自己还不利。所以当事人在涉及交易活动的时候,要尽可能保留收集证据。

2022-01-17

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对案件的全部“事实”一致认可。如果双方当事人真的一致认可“事实”,法官会要查明是否是虚假诉讼。如果属于虚假诉讼,会受到法律处罚的。

正因为双方当事人不可能一致认可案件“事实”,法官也不可能参与当事人交易或侵权的全过程,因此,法官如何判断当事人讲的“事实”?只能靠记录、反映“事实”的证据,而不是某一方当事人声泪涕下讲的事实。

有人说证据并不一定反映事实,这话没错;有人说,认定证据是有主观动机的,这话也没错。法律关于证据的各种规定,就是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法律保障,就是为当事人依法举证、为法官依法判定证据的证明力制订的规矩。在法官的指挥下,各方当事人通过合法举证,使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最大限度接近、逼近案件本来的事实。

如果法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包括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来分配举证责任,我们就可以认为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没有问题。

如果法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中立地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分配举证责任,那就需要当事人自己来举证,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显而易见,谁熟悉法律规定、谁有诉讼经验、谁具备专业的举证能力,谁就更容易证明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谁就更容易胜诉。

诉讼就好比一场拳击赛,当事人作为拳击手,你没经过任何专业训练,也拒绝任何专业辅导和专业帮助,就贸然上场与对方搏击,打输了只能怨你自己,怨你自己无知,怨你自己不了解法律规定,怨你自己道听途说,怨你自己自以为是。

2022-01-17

一旦认定了证据,就形成了事实!而事实未必是事实!而认定证据是有主观动机的,这就让事情变得扑朔迷离,律师们就有了存在价值。而实际上,真正公正的司法是不需要律师的。

2022-01-17

题主可千万别给“证据”前面加上“所谓”两个字,整个案件的事实,是什么事实?

虽然说得有点绕口,但法院审理案件重视什么?就拿前两天在中院开庭的案件来说吧,法官听了原被告双方律师的话以后,就说了一句话:有什么证据?

对吧,你说的案件事实?有啥证据?没有证据,你不是胡说八道吗?

别以为你的律师在法庭上口若悬河地说个不停就是牛逼,就是大律师,这都是表演给你看的,法官估计是一个耳朵进一个耳朵出的,没有证据支持的陈述全是废话。

我们的案件,主审法官说得很清楚:我每年要审理将近300个类似的案件,这样的案件我一听就知道大概分歧在哪里,争议的焦点在哪里,别给我说那么多道理,拿出证据来,好不好?

所以,证据是第一,没有证据法官拿什么支持你的诉请?因此,法院审理案件肯定是要重视证据的。

2022-01-17

本人经历了几十次官司,对法律诉讼真的感受很深,法院的法官最不喜欢的就是听人怎么说,你说什么他们都不感兴趣,也不爱听,法院的法官每次都说,证据,证据,你的证据,说明没有证据,你的诉求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的,有了证据法院才能有机会考虑你的诉求,那么下面我就将法院有关证据的事情,跟各位分享下;

1、法院注重证据,公安局注重案子的事实;

公安局办理案子的时候,一般都喜欢审讯或者传唤犯罪嫌疑人,先跟他们聊,主要是了解犯罪动机的初衷,是主观意识,还是客观意识,然后再侦查,寻找证据;

法院对诉讼的案子,先要法律证据,再还原案子事实,有了证据后,再根据的案子中被告和原告的诉求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进行审判,从不考虑初衷和事实;

2、诉前需要准备证据;

当双方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开庭审理之前,双方都要举证,也就是都要提供证据,这个证据就要按照诉求的内容去提供证据,比如,诉求中,对方追加你是被告,你说公司的认缴制的时间是10年,那么你就要准备公司成立的时候,在工商局备案的章程复印件来证据,认缴制是10年,说明,你要在法庭进行庭审辩论的时候,每一个诉求都要提供事实证据,这样法庭庭长才能根据证据信息,再决定是否支持或者驳回,因此法律诉讼的诉前举证很重要,关系到你的官司胜负;

3、案子终本的时候,申请人需要寻找证据,才能重新恢复终本;

当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或者没有履行还款能力,执行局警官穷尽办法未找到可以执行的财产,一般情况,案件进入终本的机会比较大,一旦进入终本,恢复终本的难度比较大,需要充分的证据,因此终本的案件,原告就要想办法去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还款能力证据,收入证据,违反高消费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有机会恢复终本,案子得到重新执行;

总结下,从法院诉讼中,需要的证据情况来看,警告社会人士,做任何事情,证据很重要,如果你和对方发生交易或者往来,尽量留下第一手证据,防止出现纠纷或者诉讼而找不到证据,错过了最佳的诉讼时效,因此大家要引以为戒。

法院认定的是法律事实,而不一定是客观事实,追求的终极目标是将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的符合客观事实。

在认定法律事实时,依据的就是证据。

所以,对当事人来说,打官司比的就是证据,谁的证据更有力,更充分,法院就会采纳其主张的事实。

所以,从事实认定的角度来讲,法院更重视证据。

2022-01-17

什么叫你所谓的事实?“事实”是你一张嘴上下一碰说出来的吗?

法院办案是一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没有说以证据为依据。

但是,回到最开始的问题,什么叫事实?难道你说的就是事实吗?难道对方说的就不是了?你要高人一等吗?既然双方说的不一样,那么必然就要东西来证明他们说的是真实的,这就叫证据。

更看“事实”还是证据,这本身就是错误的,证据本身就是用来证明事实的,但是法律上为什么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为什么很多时候法院认定的会跟客观事实不一样,就是因为很多当事人就会一张嘴,总以为自己委屈了有道理不得了了。却不去寻找证据。最后导致他认为的“事实”没有被认定。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说乙欠他一百万,乙说没有,但是甲没有任何证据,你怎么判?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你敢轻易信其中一方吗?事实是什么,不就需要证据来支持吗?

把证据与事实对立起来问,是非常荒唐的,这种人有三种可能性:

一是自己在官司上因为缺乏证据吃过亏,怀疑人生了,不去思考自己过失,而是回来怀疑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体制,总认为法官罔顾事实胡乱判决,总认为自己人嘴两张皮说的就是正确,别人说的就是错的,逻辑起点就是高人一等。

二是法律小白,新闻上报道看多了有些叫冤屈的,的确会产生一些疑问,起根源在于知识不足,不知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不知道“法律事实”产生的原因。

三是利用别有用心的卑鄙之人问的,妄图通过这类问题,造成一个中国法官都是只会看证据而罔顾事实的虚假现象。当然这种人是极少数,但是非常可恨!当前,的确有收受贿赂枉法裁判,但绝对是绝少数,每年全国法院办理几千万件各类案件,但是办理一万件公正案件的影响远远不如一个腐败案件,一个冤假错案的影响大。

法院是重视证据还是整个案件事实?从你的问题来看,你应该是认为证据和案件事实是相互对立的 ,好像法院重视了证据就没法查明整个案子的事实。其实你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在本质上,法院重视证据,就是重视整个案件事实。

首先先说一下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在某一具体的案件中,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必须同时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才具有证据资格才会被人民法院所采纳。从证据的定义也可以知道,证据就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案件事实则是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的。

从理论上来说,进入诉讼程序的所有案件的案件事实,都已经是发生过了的事实。因此,从客观上我们很难完全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况,这就需要证据来证明当时的情况。当时的客观情况我们称之为客观事实,在法律上通过证据来证明的当时的情况我们称之为法律事实。而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其实,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说,既注重证据又注重整个案件事实。注重证据是要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确定哪些证据可以被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通过证据推导出法律事实。注重整个案件事实是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证据以后,会吧,所有的证据能够推导出来的法律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然后得出整个案件的事实,最后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综上,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既注重证据,又注重整个案件事实。法院注重证据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清楚完全事实而查清楚案件事实。则离不开对证据的审查和确认。二者是相互统一的,在本质上目的也是一致。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2022-01-17

现实中法院是重视所谓“证据”,很少还原整个案子事实。主要是民事案件,经济类案件。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本人建议:经侦前置有助于避免经济类的冤假错案。

对治经济类的冤假错案,一定要从根源上下功夫。经济类的冤假错案的手段主要是做伪证,虚假诉讼,披着公司等各种合法的外衣,与律师和法官或者公安相勾结。


现实是经济案件先定性,如果是经济诈骗归经侦管,如果是经济纠纷归法院管,这种定性前置易造成冤假错案。经济类的民事案件要求当事人自己提供证据,但是有很多证据是当事人无法提供的,因此多个案子就是因为证据不足而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虽然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能发现有疑点,但现实中能够将经济案件移交经侦的很少,再审重审二审推翻一审的情况更是少之又少,因为要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所以要想对治经济类的冤假错案,一定要从源头上下功夫,当所有证据搜集印证齐全之后再下结论。


本人建议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不同。刑事案件是重视证据,命案尤其如此。而经济案件定性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诈骗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最快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因此经济案件要采用调解,而不是输赢。


现实中人们认为法官和律师之间有潜规则。律师首先得生存,律师为了生存而不择手段打赢官司。甚至出卖当事人,被对方当事人收买。勾结法官等。因此律师不应当受聘于当事人,而应当受聘于法官,即双方律师均由法官指派。律师的关系从对立变为统一。即律师不用为输赢买单,职责转变为还原真相。双方律师将当事人的证据汇总分析,共同拿出一个调解的方案,再分别说服各自的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再汇报给法官定案。如此当事人的律师也无需贿赂法官为了赢官司,还会挽救一大批政法工作者。


案件金额里的诉讼费不变。但是律师费要规定不能超过10%。双方律师一人一半。还有提出诉讼的一方不一定出钱,既得利益方出钱。因为经济案件的本质就是要钱嘛!


这样的好处就是不必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再审重审。法官也就不会很忙了。


证据是双方律师相互印证分析判断,就是用经侦的职能来还原真相,用调解的职能来解决纠纷。用刑事的职能来保驾护航。


评价律师的水平以还原真相的速度和时间,以及调解说服的能力为依据。律师不用再为了打赢官司而不择手段。律师以还原真相而引以为荣。


这种模式必然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应。

2022-01-17

首先一个案件最终起诉到法院,说明双方对于案件事实是存在争议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也不是当事人,只能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来还原案件的事实,对孰是孰非作出评判。所以对于法官来说事实很重要,这也是法官所要追求的,但口说无凭,只有能够提交相应的证据才能证明你口中说的事实,不然谁敢相信那是真的,谁敢支持你?而律师正是当事人和法官沟通的桥梁,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可以从你口中所说的事实里面找到支持你主张的相应证据,从而说服法官支持你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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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7

民事案件中证据不足的案子太多了。怎么办?判还是不判?很难办。我个人主张,要区分不同的案情,该判的要判。不该判的就不要勉强去判。勉强去判有可能使得控辩双方都不满意,使得法院方面特别被动。办案子有几个要点。①事实,这个非常重要,也是办案的难点。难点就是事实不清的案子太多了。②法律依据。这个也是难点。我国法律规定很多情况下规定不是很明确,使得法官非常为难。③在事实不是很清楚,法律规定又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判案,实在是一个非常头疼的事。最好的办法就是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就只好拖下去了。强行判决很可能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极端不满,因为不满而采取激烈的反抗行为。一点小事闹得满城风雨。

我的意思是说,没有证据不等于没有道理,不等于理亏,不等于自己说的话不符合事实。所以说,证据不是最重要的。合理合法才是最重要的。必要的时候应该引入〃测谎〃程序。不〃测谎〃很多事实永远说不清楚。事实搞不清楚,案子怎么判?怎么判都可能是错的。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要调解。调解就无所谓对错了。只要控辩双方达成一致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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