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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如何分?

离婚财产如何分?
2022-01-13

对于这个问题呢,首先要明确男方父母的出资跟房屋的产权归属是两个概念,一个是债权,一个是物权,是不一样的法律性质。

首先根据你题目的描述,可以确定这个房产是你们结婚之后买的,结婚之后所购买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这个房产应当是男女双方都占有一半的房屋份额。

至于男方父母出资的问题,要看具体的情况。这种出资可以有两种性质,一种是借款关系,另外一种就是无偿的赠与。

如果男方父母有关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借给夫妻双方的,那么现在夫妻双方如果面临离婚,应当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来偿还。所以这种情况下,男方父母是可以要回这个出资的。

但是假如没有相关的借款证据,有可能认定为是男方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不好往回要了。

但是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很多离婚的家庭都会涉及到父母用毕生的心血为子女买房的问题,最后因为子女离婚而使财产付诸东流的这种情况。所以现在很多法院通常也会支持男方父母主张借款的关系,来要回相关的出资,所以建议男方父母能够积极收集尽量证明属于借款关系的证据,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2022-01-13

您好!

题主应该是一个全职太太,没有经济收入,在家带孩子。那么,是否意味着离婚就要净身出户?不会。题主离婚,不会分不到财产

先说说题主必定能分得的财产

先不说房子能否分得,至少能够分得还贷部分,虽然“房贷还是老公一个人挣钱还”。

  • 这个贷款,是题主与老公共同贷款。
  • 老公婚后挣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后偿还的贷款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各自一半儿。涉及到离婚分割,已偿还部分、包括增值,题主能分走一半。

能否分得房子?

至于房子能否分得,要看当时购房时的登记情况、实际出资人。

1.根据题主描述,用各自身份证贷款,推测大概率情况下,这个房子应该登记的是夫妻二人名字。如果房子登记的是夫妻二人,题主可以分得房产。原则上,按照房产上登记的“共有情况”分割。

2.如果仅登记了老公名字,就要看首付的40万是怎么来的。

个人感觉题主可能对于婚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不是太清楚,解释一下:

  • 如果这40万是老公婚前攒下来的钱,那么,这部分出资将视为其个人财产,房子不分割,归老公。
  • 如果这40万是老公婚后挣的钱攒下来的,那么这部分出资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房子也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

能争取到孩子抚养么?

这个无法给出题主结论。

简单介绍一下关于抚养的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注意以上加粗部分,说明了三种情况:不满两周岁的、满八周岁的、夫妻协商的。题主可根据自家实际,判断有无可能获得孩子抚养权。

但是要注意:即便孩子归一方,另一方仍需要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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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婚姻存续阶段创造的财富都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平均分割,对于身体有缺陷的弱势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的倾斜照顾(多分些);对于她女儿的抚养权,应本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来考量,不能为了个人的私利来争夺。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022-01-13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如果协议离婚,则可通过协商决定财产的分割。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如不存在一方恶意转移、隐瞒财产的情况下,原则上则一人一半。

可以要回。

首先有多个判例说明父母可以帮助对子女购买房屋支付的首付款并不属于抚养义务,父母可以主张债务要求子女偿还。

第二,房产为婚后购买,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女方名字,男方也可以主张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且是贷款买房,还贷部分也可主张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第三,涉及此种复杂财产关系,建议联系专业律师进行证据收集,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2022-01-13

婚后财产各自所有是否有书面约定,如果没有书面约定,那么就推定为夫妻财产共有。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本律师意见仅供参考,欢迎关注,每次分享法律小常识。

您好,我国《婚姻法》对于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这样认定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共同和个人财产进行划分。共同财产一般的原则是平均分配,法院会考虑一些其他的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的分配方式需要根据你财产的状况,可以私信

2022-01-13

看你自己,有以下几种选择:

a.全留给老婆

b.一人一半

c.留给孩子

不知你要选哪种?

2022-01-13

(一)对财产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关于夫妻财产的认定与分割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债务的分担 :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婚姻法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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