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2022-01-12

陈律师之所以会选择这个问题来进行回答,是因为这个问题非常具有普法的意义。事实上,有很多法律从业者可能都没搞清楚我国现在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对于老百姓而言,可能就更加不清楚了。所以,陈律师觉得很有必要将这个问题来进行一次深入的普法。

首先,先回答一下问题,提问者是1991年形成的事实婚,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之前,且双方的事实婚姻处于连续状态,故该事实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我们来深入的探讨一下我国到底保不保护事实婚姻?用词准确一些,应该说认不认可事实婚姻?用一句话就可以回答,民事上不再认可,刑事上部分认可。

什么意思呢?大家知道,《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调整的是关于婚姻关系及由此而延伸的家庭关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采取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即以婚姻登记作为唯一的法定婚姻生效条件。传统的婚礼并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意义,仅仅为一个仪式,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在1994年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1994年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而形成事实婚姻的,法律不再保护,例如事实婚姻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告知只能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双方的财产也不按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确实出现了财产混同,按共有财产处理。总而言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事实婚姻并非婚姻关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不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执行。这就叫做民事上不再认可事实婚姻。

那么刑事上部分认可又是什么意思呢?根据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面的重婚就不仅仅保护的是登记婚姻,还包括了部分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虽然该批复后来被废止,但实践中追究刑事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仍然按照此执行。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前婚为登记婚,后婚为事实婚时,法律会追究其重婚罪的责任。至于前婚为事实婚,后婚为登记婚,以及前婚与后婚都为事实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则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追究,也有观点认为不应追究,由于该部分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故陈律师说目前的刑事法律仅仅是部分认可。其实这个问题也比较好理解,如今全国的公安系统是统一联网的,任何一个人进行了登记结婚后,用同样的身份肯定无法再进行登记结婚,所以如果前面的婚姻无法解除,后面的婚姻势必只能以事实婚姻存在,如果法律不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那么重婚罪将形同虚设。重婚罪追究的是行为人明知我国为一夫一妻制度,还恶意违反并破坏该制度,对于这样的行为当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普法最好还是结合案例,这样更加容易让人理解并记住,陈律师就说一个亲自办理的重婚罪案件吧,出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于当事人的姓名就以某女代替,请大家理解。这个某女的故事还是非常悲催的,很不幸的遇到了一个典型的极品渣男。她比这个渣男大10岁,但她因为面容姣好,收入又高,这个渣男就对其进行疯狂的追求,而且声称丝毫不介意她比他年龄大,会爱她一生一世。虽然她动摇过,但还是被渣男的“诚意”所打动,嫁给了渣男。两人结婚了10年,迟迟没有孩子,某女年龄又渐大,怀孕的希望越来越小。于是渣男在其父母的怂恿下找了小三,并很快的令小三怀孕。某女对此毫不知情,直到一天她回到家发现门锁被换,进不了家。渣男和渣男的公婆在屋里直接对外面的她喊话说,家里只让那个小三住,她被直接驱逐了!气愤的某女打电话报警,民警却被渣男告知早已和她离婚,并拿出了伪造的离婚判决书,于是民警也没有办法。某女只能很委屈的带着自己唯一的从家里甩出来的装有自己个人衣物的箱子离开了这个家。某女找到了陈律师,希望寻求帮助,但经过陈律师的仔细咨询,发现某女虽然和这个渣男结婚了10年,但居然没有任何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其分割!两套房与两辆车全在渣男的父母名下,渣男10年没有工作!全靠某女一个人的工作养家,渣男最为值钱的就是某个网游的账户,据说光装备就花了近50万的人民币!经过这么仔细分析,某女如果起诉渣男离婚,有可能还得给渣男倒过来分割她的钱,得不偿失!而且某女主要还不是想要钱,就是想出口恶气!为了实现某女的目的,陈律师经过通盘考虑,认为走离婚诉讼不见得有好处,也难以实现出气的目的,但可以想办法去弄渣男的重婚罪!但按照重婚罪的规定,仅仅是同居生活还不够定罪,还需满足以夫妻名义这个条件!而要举证渣男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经过陈律师的询问与调查,发现这个小三确实怀有身孕,但是未婚先孕毕竟是件丢人的事,所以一直在催渣男结婚。而渣男不知道哪来的自信,居然连与某女的离婚官司都赖得打,认为直接把某女扫地出门即可,说明其是个十足的法盲!于是陈律师大胆推断,这个渣男既然没法和其小三领证结婚,必然要通过举办婚礼的方式来满足这个小三的要求!于是陈律师让某女发动所有同情她的双方共同的朋友,为其打探渣男的一举一动。果然,时隔不久,渣男举办了其与小三的婚礼,陈律师立刻与某女前往婚礼现场取证,一顿拍照后就去公安局报案,举报渣男重婚罪!公安接到报案后立刻出警,于渣男的“新婚之夜”以涉嫌重婚罪将其刑事拘留!可笑的是,渣男居然声称完全不认识某女,说这个某女是在诬陷他!十年的婚姻生活,渣男居然认为某女都证明不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吗?这个渣男也确实够极品够愚蠢的!在渣男被刑事拘留后,渣男的父母第一时间托人找到了某女,说要多少钱都可以,条件就是求某女撤案并和渣男达成谅解,某女酷酷的回答道:以前你们好好求我可以商量,现在你们给我再多的钱我也不要,我只要他坐牢!

2022-01-12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为:(1)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事实婚姻并非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承认,完全看双方同居的时间,如果在1992年之前就开始同居没有分开,就一直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在婚后剩下三子,均已成年。原告陈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后无法独立生活,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因此,原告陈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均分夫妻财产,并要求吕某某返还工资款33000元,并给予其经济帮助金60000元。本案中,陈某系原告陈某某的姐姐,并且是原告的监护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1980年即开始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现原告陈某某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你一九九一年结婚,未领结婚证,如果以后涉及到离婚的问题,只要举证证明双方从1991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结婚并共同居住、生活,是可以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的。但为了更为充分的保护你和丈夫之间的婚姻关系,你们最好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2022-01-12

对于事实婚姻现在是否还受到法律保护,我们国家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这里,大家只要记住一个时间节点就好了。因为在1994年2月1日的时候,我们国家出台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就改了,加了一个时限要求,就是下面条件的第一条和第三条: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以在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节点就是1994年2月1日。在这个日子之前,如果男女双方之间同居,并且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比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么即便不登记结婚,也是可以认为属于事实婚姻的。但是如果是在这个时间之后同居的,那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我们都不再认定为是事实婚姻,都是属于同居的状态。

所以现在是否认定男女双方同居,那么因为现在的年轻人肯定都是生活在1994年之后了,所以现在男女双方同居都是属于同居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如果还能被认定事实婚姻的肯定都是岁数比较大的老者了。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2022-01-12

你的情况受法律保护你,因为你在1991年结婚但未办证,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法律不及既往的原则,你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产生纠纷,则需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才能受婚姻法的保护。

2022-01-12

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是属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这部分婚姻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结婚多年,同居时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客观上亦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周围群众也认定其为夫妻关系。当时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假使当事人结婚证丢失,一方主张未办理结婚登记,另一方也无从查找婚姻档案,对这一类婚姻应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完全等同于合法登记婚姻。)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022-01-12

“事实婚姻”现在其实已经快成了一个“历史问题”了,实践中基本上没有“事实婚姻”的概念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办理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一种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简单说就是在早期大家法律意识不强,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就是没办理结婚登记 ,甚至共同生活多年生育子女多人也没有结婚证。由于这样的行为比较多,如果一律不认定为婚姻关系,会造成一定混乱,于是法律上规定“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可承认为事实婚姻,与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这就是“事实婚姻”的历史渊源,换句话说这是法律让着民俗的一种表现。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普法的进程,大部分人已经习惯或接受了“结婚应该领结婚证”的习惯,法律就不再“惯着”不懂法不尊重法律的人了!


后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就改了,加了一个时限要求,就是下面条件的第一条和第三条: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

一个很重要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在这之前如果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还可以认定为婚姻关系。可在这个时间之后新开始同居的,无论是何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不是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处理!


杨律刚当律师的时候,还能碰到一些符合“事实婚姻”的案子,但时至今日离1994年2月1日这个截止时间点已经过去了25年之久,现在基本上已经碰不到这之后真有结婚意愿还不办证宁愿同居的案子了,反正不办证就只同居而矣,所以,现在事实婚姻基本上是个历史了。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杨文战律师,CCTV“热线12”栏目直播嘉宾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民商案件诉讼业务。

2022-01-12

感谢您对北京得众法律咨询的关注,专业的法律维权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事实婚姻不被《婚姻法》承认,还是去打结婚证吧。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助到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可以点击我的头像,添加关注,私信我们。

点击我的头像,关注北京得众法律,专业的法律维权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2022-01-12

1、1994年2月1日之前没领结婚证在一起生活的就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和有证婚姻是一样的,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就不是事实婚姻了,而是同居关系。


2、你们1991年结婚,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的。

2022-01-12

你好,1994年2月1日以前是承认事实婚姻,之后就不在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必须要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2022-01-12

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我国在不同的时期,根据不同的社会情形加以区别对待。当前我国婚姻法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



一.何为事实婚姻?

简单来说,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有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事实婚姻具有合法婚姻除登记以外的所有必要条件,比如说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共同居住和生活、对外以夫妻的名义相称等等。事实婚姻在外人看来就是夫妻关系,因为外人不清楚有没有登记。

事实婚姻在以前的广大偏远山区还大量存在,因为传统习俗或者交通不便、人员观念老化等原因,很多地方男女双方举行过婚礼有双方家长同意亲戚朋友见证就算是“结婚”。

现在可能还存在一些历史遗留的事实婚姻,对于这类情况,我国婚姻法是鼓励去补办登记的,毕竟现在婚姻登记费已经取消了,去补办个结婚证也很方便。

二.当前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很明确,就是不予承认,唯有依法登记才是合法夫妻。但是不承认归不承认,事实婚姻还客观存在,随之产生的法律问题还得解决。因此,我国法律在相关方面还是有所规定。

于是法律给了一条分水岭,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予以承认夫妻关系。在此之后的,必须经过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否则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事实夫妻也不算,只能算是普通同居关系。

那么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我认为法律不会去积极维护你的权益,最多属于消极保护。什么意思呢?就是没事的时候,根本不认可你的夫妻关系,出问题了,迫不得已,出于公序良俗的原则和解决纠纷维护公共秩序的目的,帮你们解决一下,比如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等之类的问题。

2022-01-12

首先要明确: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一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句话也要强调:不登记结婚要想受法律保护,前提是被确认为事实婚姻。

什么是事实婚姻呢?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2月2日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是这样说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尽管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但现实中仍有结婚不登记的现象。建国初期这种现象较多。一方面法律宣传的效果没有显现,一方面人们重视传统的结婚仪式,轻视登记形式。不登记结婚可能产生不受法律保护的后果。

我国在不同时期对待不登记结婚的态度是不同的。承认是事实婚姻的阶段就受法律保护,不承认是事实婚姻的阶段就不受法律保护。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实施为大的时间节点,之前为承认事实婚姻阶段,之后为不承认事实婚姻阶段。实际上,这个时间节点的前后对行事实婚姻的态度也是有细微的变化的。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又以1984年8月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时间节点,之前为完全承认事实婚姻时期,之后 为限制承认时期。

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事实婚姻问题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规定,不登记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具体案件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解决。

对起诉时一方或双方没达到法定婚龄的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1984年8月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不登记结婚是不是事实婚姻作了限制性规定:起诉时符合婚姻法的年龄、疾病、血亲等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对待,否则,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又以2001年4月28日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节点,之前 为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时期,之后为限制承认时期。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后,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管理登记条例>的通知》,其中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2001年4月28日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如何认定事实婚姻作了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看到,不是所有的不登记结婚都是法律上的事实婚姻。

感谢您的阅读。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6088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