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西安拒收孕妇导致8月大胎儿流产的医院,违反了哪些法律?

西安拒收孕妇导致8月大胎儿流产的医院,违反了哪些法律?
/uploads/question/20220106/iaos0z1s0fd
2022-01-06

很多网友从道理上、感情上、乃至医生的天职等角度分析这个问题。而从法律上来说,涉事医院属于严重违法!

1、 首先,医院属于特殊行业,无论是之前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还是现在施行的民法典,对一些特殊行业,如医院、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行业,都规定它们没有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无论是之前的版本,还是刚刚修订即将在今年3月1日实施的版本,都明确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此,涉事医院严重违法行为,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还应该承担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责任。

2022-01-06

诚谢邀请!刚刚获悉,已定为责任事故。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分。责成西安高新医院向社会公开道歉;医院总经理被停职;医院门诊部、医务部相关责任人被免职;西安市卫计委主任、西安市急救中心主任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我认为违反了以下规章和法律:

一、2020年11月7日,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秋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对临产孕产妇、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要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停诊、拒诊或是延误治疗。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现在,已定性为责任事故,依照《民法典》第1218条中规定的: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向涉事医院追讨赔偿。

这起事件的处理,除了处分责任人以外,被认定该事件是一起责任事故。

既然是责任事故,说明认定医院在诊疗方面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法律,孕妇可能得到的赔偿大概有哪些呢?

一般来说,医疗纠纷中,即便认定医院有过错,也很少有医院全部过错的。这是因为一起医疗损害的形成,除了医院的过错以外,往往还有病人自身疾病的作用。因此,医院承担责任,很少有承担100%责任的。这起事故,即便走入诉讼,医院应该也不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赔偿项目中,对患者来说,主要是流产造成的医疗费用、误工、护理费用、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来说,流产如果没有给身体器官留下严重损害,是不会构成伤残的,也就是说没有伤残赔偿金。

这几个赔偿项目里,比较不好计量的可能还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费用根据法律规定,主要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侵权手段、侵权场所、侵权人过错等综合来认定的。其他的费用,都是有相应计算标准的。

严格防疫措施,其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一切都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任何人的生命健康都不能漠视。

但愿这类事件不再发生,也希望我们的政策更加人性化。大家科学抗疫,人性化管理,一起打赢这场抗疫狙击战!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6013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