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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朋友私刻公章,被发现,会怎样?

有一个朋友私刻公章,被发现,会怎样?

如果有自首情节被司法机关认定,可以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但是这个案子情节较轻,后果不是很严重,和公安搞好私人关系可以免予立案。只要被挂靠的公司不起诉就没事的。

以下是有关司法解释:


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部分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法律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合同诈骗罪。这是因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的。鉴于这类犯罪比较严重,又不同于普通的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两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部分。为了具体执法操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按照刑法266条的规定,一般的诈骗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诈骗罪处以3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则会处以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按照以前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衡量标准,3万元以上的诈骗就能够算数额巨大这一档,20万以上就算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罪。当然,这可能还会涉及到由哪个地区的司法机关来最终裁决,因为地区不同,可能对金额的认定会有一些差异。


关于私刻公章与盗盖公章的问题


行为人私刻公章是指非单位工作人员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该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盗用该单位的名称刻制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单位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的事实处于不明知的状态。而行为人盗盖单位公章,是指行为人(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和非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秘密手段盗盖单位公章对外从事一定的活动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两种行为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私刻公章行为的本身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私刻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私刻公章单位的名称权及国家对印章刻制的管理,而仅实施盗盖公章的行为而不实施其他犯罪的,不一定是犯罪,行为人盗盖公章直接侵害的是被盗盖公章单位对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有无关联性是区分私刻和盗盖单位公章犯罪的重要标准。


1 、私刻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在私刻公章的情况下,由于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对私刻的行为并不知情,私刻公章的犯罪行为与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单位之间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单位对行为人持有私自刻制的本单位名称的印单并使用印章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事实已经明知,但因出于对本单位声誉、效益或其他方面的考虑,对行为人私刻公章进行犯罪活动不采取任何司法救济措施予以制止,对行为人持有公章并实施犯罪持放任态度,致使行为人再次使用私刻公章实施经济犯罪活动,并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此时,被私刻公章的单位在主观上已明显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私刻公章的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盗盖公章情况下单位的过错问题


盗盖单位公章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利用单位对公章管理的疏漏或者利用自己曾经管理和使用过公章的机会盗盖单位公章;二是行为人利用犯罪手段(如盗窃)盗盖单位公章。《若干规定》第五条对盗用公章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经济犯罪的行为,不认为单位有过错,做了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但在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进行犯罪的情况下,若单位对善意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持漠视态度,不论其有无过错,均认定单位不存在过错,使其完全免责,显然不符合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能确认被盗盖公章的单位是因对公章管理的重大失误致使行为人盗盖公章进行犯罪活动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就应当认定被盗盖公章的单位存在过错,可以判令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根据“轻微过失免责,重大过失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样更能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理念。


3 、关于防止私刻和盗盖公章的措施


( 1 )关于防止私刻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①提高公章的制作技术含量,制止私刻或伪造,可以采用类似人民币的防伪技术,使私刻十分不易。

②严格控制监督公章制作单位的数量和技术设备数量,从源头上杜绝私刻行为。

③加大打击私刻公章的力度,定罪、量刑方面从重从严处罚,建议对私刻公章进行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④使用“盖章 + 签字”的方法双重防范措施,防止私刻犯罪行为的得逞,借鉴外国的做法,在经济交往中不但要求盖上单位公章,而且要求代表人签字,否则引起的风险由交易双方分担。

⑤利用新技术发明“文字条码章”,把单位的条形密码加上去,因为单位的条形码一般情况下不容易被仿造。

⑥加大交易过程中的审查义务,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施签章前的确认、核实程序。

⑦健全法制,降低法人准入门槛。因为有些犯罪行为正是利用法人(单位)的资格而达到非法目的的。

⑧完善法律体系,建立诚实信用的法律监督与惩罚机制。

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个人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 2 )关于防止盗盖公章的措施,提出如下建议:


①加大对公章的保管力度和防盗盖措施,必要时可以像财务保管现金一样将印章放入保险柜中。

②严格公章的使用申请,建立审批和使用人签字确认的一整套登记备案制度和制约机制

③严格使用后收回工作制度和应收未收的公示告知制度,对于废弃不用的公章和到使用期的公章要及时收回和采取公示告知方法告知有关当事人。

④加大对方当事人的审查义务,及时提醒对方注意识别防范。

⑤在刑法分则中确立“盗盖公章”是犯罪行为,并制定一套处罚制度。

⑥加大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⑦加大对过错行为人的追偿责任。

⑧完善法制,建立诚实信用的法律监督机制和过错责任的赔偿机制。

⑨运用多种手段,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个人和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1、伪造公章,该份证据没有证明效力。

2、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3、发现对方私刻公章可向法官提交相关证据以推翻该证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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