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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权该如何分割?

离婚时股权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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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8

对于作为企业大股东的高净值人士来说,离婚分房、分车、分存款都不算麻烦事,分割股权才最让人头疼。补偿股权折价款,股权价值不好评估;另一方成为公司股东,直接影响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力。而从未参加过公司经营的股东配偶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乃至股权如何分割更是一无所知。下面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金某和张某都家世不错,门当户对,是一对富裕的小夫妻。婚后,张某一人设立了一家公司(自然人独资),且经营得有声有色。经过多次增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达2318万元。几年后,因为张某长期操劳公司事务,经常不着家,金某便起诉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由于涉及分割张某公司的股权,较为复杂,金某暂时没有要求分割。后张某将8.88%(205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李某,20.79%(482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刘某,6.7%(155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付某,5.52%(128万元)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了王某。几个月后张某又将自己持有的58.11%股权的的一半(29.055%,转让款673.55万元)平价转让给了李某,所以工商登记部门最终显示的张某还持有29.055%的股权。不久,金某提起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向法院诉请张某补偿其股权折价款以及分割股权转让款。

张某在庭审中提交了两份民事判决书,证明之前法院通过生效判决确认了张某在持有的公司的股权中48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79%)系代刘某某持有,股权中的205.9万元系代李某某持有(占8.88%的股权份额)。此外,张某还称在公司的股权决议中可以看出其转让的6.7%的股权和5.52%的股权也为代付某和王某持有。上述股权转让实为代持变更为登记股东,不存在转让利益,金某无权要求转让款。在庭审的过程中,金某申请评估机构对该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以无法评估为由退回。

法院会判如所请吗?

律师分析

本案的案件争议点有三:(1)20.79%和8.88%的股权是否构成代持;(2)6.7%和5.52%的股权在本案中能否认定为股权代持;(3)股权价值无法评估,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呢?

张某提交的两份民事判决确认了张某代李某和刘某持有公司股权,说明张某对该部分20.79%和8.88%的股权并不享有权益,后面的股权转让实为李某和刘某由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因而不存在股权转让的利益。生效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审理法院也要依法尊重之前的判决,所以金某也无法要求分割该股权转让款。

问题2 6.7%和5.52%的股权能否认定股权代持

(1)张某将其持有的6.7%和5.52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付某、王某,工商档案中对张某与付某、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备案。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各方明确约定了张某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平价转让给付某、王某,也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价款。(2)其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代持协议书均未在工商档案中备案。也无法证明付某和王某曾向张某支付过股权转让款。(3)两份判决书也并未确认沈某代王某、付某持有股权。因此,如果张某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工商登记的效力,那么该部分股权转让则不能认定为股权代持,这部分股权转让款155万和128万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同样,后来张某将29.05 %的股权转让给李某的股权转让款也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问题3 股权价值无法评估,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本案中,股权可能也会伴随着公司的发展而增值,因此金某委托了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评估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评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通过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股权价值,参照公司审计报告确定股权价值,以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确认公司股权价值,以股权的转让对价作为评估股权价值的依据,以实缴资本的价值对股权进行估值等方式最终确定股权价值,从而方面一方补偿另一方股权转让款。

因此本案金某可获得的股权转让款和股权折价款共为 (155+128+673.55)✖1/2+673.55✖1/2=815.05万元。

【律师提醒】

离婚股权分割往往涉及财产利益巨大,我们不能想当然地自行处理,尽量咨询或有专业人士协助,以避免不该有的损失。

该篇文章为张亚敏律师原创,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2020-11-28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后取得的股权在没有特殊约定情况下也是属于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分割。但是这个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可以要求分割股权的价值。另外一种就是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获得一方的股权,而成为该方公司的股东。

对于要求分割股权的价值,相对来说是比较简单的,主要是计算一下现在的股权市值大概价值多少钱,从而可以分取相应的收益。

但是如果要想获得股权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要看该公司的章程中是否对股份转让做出特殊的约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对外转让股份需要征得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如果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份,则夫妻双方只能分割,该股权的价值,而不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如果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股份,则视为同意转让,离婚时另一方配偶可以要求获得该股份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总之,关于婚后夫妻双方离婚对于股权的分割是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当事人如果遇到此类情形,应当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委托律师代理。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钟延成律师为您解答:

(一)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二)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离婚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

二是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

三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

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四)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实践中,出于各种考虑,经常会有夫妻在注册公司时,将公司注册在亲朋的名下,由亲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时,只有能清晰的证明出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才有可能处理公司的股份。如果无法证明,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2020-11-28

按照《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所有,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财产及收益(包括股权),除双方有约定外,该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依法分割。

夫妻双方应当就股权的分割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举个栗子:

假设甲乙为原夫妻二人,现处于离婚进行财产分割阶段,其中甲、丙、丁三人分别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其中甲的股份占比为40%。

现在甲乙二人协商平分甲在该有限公司的股份,即甲乙各持股20%,按照《公司法》规定,属于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乙想取得股东的身份,必须经过股东过半数通过方可;丙和丁也可以在甲乙协商的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这20%的股份,即乙最终分得20%的股份对应的转让对价,并不会成为公司的股东。

如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或者同意乙成为新的股东,则该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增加乙持股20%,甲的持股比例降为20%。

您好,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为均分股份。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夫妻一人不愿意持股,将股份作价一半补偿给不愿持股方,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找到新的股东加入。夫妻都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或清算,夫妻分割清算后的资产,并注销公司。

您好,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法院处理时,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出于各种考虑,经常会有夫妻在注册公司时,将公司注册在亲朋的名下,由亲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时,证明公司出资是由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能清晰的证明出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才有可能处理公司的股份。如果无法证明,离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会受理。当事人想继续争取的,只能通过离婚后的确权之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离婚时,股权分配要看几点。1、股权分配是如何划分的,有没有合同和条约规定;2、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那么夫妻双方均分。如果不是,那么属于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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