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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2020-02-24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行政处罚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一)一般规定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二)罚款的收缴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査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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