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问题详情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有哪些基本规定?

2020-02-24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具体为:(1)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④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_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8)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全部

2020-02-24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主要流程为: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问题和回答均来自本站网友,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wangfa.cn/question/469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