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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那几种类?分别是什么?

谢邀。

刑法中从重处罚、法定刑升格、加重情形、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有什么区别?

让我们借助几个典型刑法条文来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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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举例:如强奸罪,基本犯罪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从重处罚,也就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范围内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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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又称加重处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满足某些加重情形,适用基本档的加重档。

举例:抢劫罪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属于普通的犯罪构成,其后规定的“入户抢劫”等8种情形,即加重情形,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

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不同,前者是档内从重,后者是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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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情形】又称加重处罚情形,通常由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可以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

结果加重,因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而对其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情节加重,因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

举例:如强奸罪的5种加重情形中,既有结果加重,也有情节加重;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形中,同样既有结果加重,也有情节加重。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加重情形又有单纯的量刑规则与加重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之分。

加重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不同于单纯的量刑规则,涉及到犯罪构成的认定。例如轮奸是加重的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着轮奸未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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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以犯轻罪的意思实施基本犯罪行为,而发生重罪的结果。

如果说前几个概念还算是刑法上的概念,结果加重犯则是刑法理论上提出的概念,目前还尚有争议。

通说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有三个条件:(1)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对加重结果一般无故意。(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可能预见。

基本犯罪类型为过失的,不存在结果加重犯,如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

较为公认的结果加重犯:

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
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
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的;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
9.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概念意义:目前结果加重犯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尚且不甚明确,只能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完整而不重复地评价犯罪,确保罪刑责相适应。避免许多犯罪如果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只能被认定为是与(过失/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想象竞合/数罪并罚。

初学刑法者也可以暂时不理会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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