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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解除合同,撤消合同,终止合同有什么区别?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两者的区别: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法定代理人)作出。  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被代理人)作出。  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  (一)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产生误解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显然不利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三)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致使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自己的真实意思被违背的一方可主张撤销权。  合同可解除的情形:  合同法第69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可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权利行使的方法来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由善意相对人单方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自该通知到达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时生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权则需要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行使,当事人不得单方撤销合同(否则无异于违约),而且这种撤销权要在一定期限内主张,即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该“一年内”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而合同的解除权都可以由当事人一方行使,即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用通知的形式告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之时合同即解除。如果对方对此有异议,则由对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否定解除行为的效力。解除权往往也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即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来看二者的不同:  合同撤销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合同撤销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效力,被撤销的合同视为自始不生效。  2)合同部分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性质,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合同解除仅仅否定合同向后的效力,是阻止合同继续生效的方法,解除没有溯及力。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从适用范围和发生原因看两者的不同:  从适用范围看,合同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合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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