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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1、如果代理人存在过错,那就需要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电话委托投保,保险代理人代签字,视情况可能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对于题主的两个问题

1、
a.如果已经缴费,可以认为认可代理人代为填写投保单并代签章的追认,保单约定可以认为有效;
b.参考以下2b,也可以认为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2、被代理人需要承担代理人过错的责任
a.即使这个“代理人A”确实是保险公司签约的保险代理人,但是在实务操作上,也很难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过错,尤其是如果发生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追认行为之后;
b.实际从描述上的投保过程看,这个代理人A,可能预先替投保人垫付了保险费,其实也可以认为是在作为投保人的代理人,代理其向保险公司投保,这么看来,保险期限的错误造成的后果需要投保人承担。但如果A这样主张,其实也存在a里一样的举证困难;
c.完全符合题主描述,A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因过失给投保人造成了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其责任,但是在这里“承担责任”,也并不一定是承担保险意义上的“赔偿责任”,个人认为更应该承担的是,投保人因未投保交强险但依法按交强险标准赔偿受害者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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