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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到底解决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了吗?

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到底解决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了吗?

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并没有彻底解决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非法债务以及虚假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从原有规定也可以得出这个结论。补充规定只是把它明确化,这同样也是一个进步。

详细可参阅本人的头条文章《律师支招:如何避开夫妻共同债务中可能存在的陷阱》(欢迎关注头条号“律意人生”后阅读;未关注的,也可点击左上角图标,进入头条号“律意人生”后阅读文章。)

现将主要观点摘录如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尤其是共同生活负债。《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其初衷在于,对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另一方利益实行平等保护,或者在两者之间达到平衡……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举借的外债是否由夫妻两人共同承担

在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另一方利益之间,法律的天平在一直摇摆,试图找到一种平衡……

问题由来:债权人利益 VS. 夫妻另一方利益,孰轻孰重?

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如此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对婚姻法修订时,其中直接将第32条该表述去掉。

最高法院之后在司法实践中,不止一次发现这样的现象,有夫妻以不知情为由,通过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逃避本应共同偿还的债务。

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2003年作出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但始料未及的是,另一种现象出现了。

为数不少的夫妻一方与第三方虚构债务,以“合法”形式,光明正大地对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进行攫取;极端情况下,夫妻一方为另一方的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买单。

前述现象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院于是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增加规定了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如赌博、吸毒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治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造成上述现象。我们同时应当理性地看待。

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与实践,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3、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论归谁使用,应作认定;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夫妻另一方认可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应作认定;

5、夫妻因关系不和或感情破裂而分居,但一方确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支付一方生活、教育等费用及正当社交费用;

7、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共同经营,应作认定。

夫妻另一方对负债不知情时,利益如何保障

1、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书面约定的,不作为共同债务清偿。

3、未举债夫妻一方,应积极提供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相关的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运用逻辑规则以及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借款协议真实性。

4、未举债夫妻一方积极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善意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何保障

1、夫妻一方有可能因从事违法活动向债权人借款,但债权人对借款真实用途不知情,如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此种情况下,建议对借款人背景作一定的了解,要求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进行借款。

2、债权人出借资金给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活动,如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该经营活动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经营收益是否共享。

此种情况下,建议债权人与夫妻双方达成书面确认文件,确认上述事实,以保障债权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4-02-12

随着“万人签名信”寄往全国人大,婚姻案件中的“被负债”终于再一次引起了所有法律工作者的重视,而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重视。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很早就受到了很多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的诟病,也曾在理论界掀起了存废之争,但更多的停留在学术理论层面,而此次的“万人签名信”向社会昭示这并非学术的问题,而是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是涉及到法律公平正义的问题。

本文认为,从法律实务看,第24条更有修改的必要。

一、第24条实际上伤害了除了债权人之外的更多人的利益

不可否认,第24条设立之初是有必然的意义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轻易转移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从实践情况看,这条规定衍生出了很多虚假债务逃避财产分割、将嫖娼、赌博等违法债务轻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无辜“被负债”以及用作威胁离婚或不离婚的武器等被无限恶意利用的情况。

第24条的被滥用,违背了法律原本遵从的公平原则,破坏了婚姻的安定性,增加了婚姻风险,而其中受害最多、最大的则是妇女,很多妇女有家不能归,东躲西藏,或者疲于诉讼,长年申诉上访,终日以泪洗面……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导致权利被滥用

夫妻举债,尤其是一方举债,其举证责任重点是举债事实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明责任。

但24条是以“排除事由”的手段来替代举债真实性和关联性举证责任,将举债事实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举证责任转嫁给非举债方。

这实质上是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根本原则,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不是仅仅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就可以的,这是远远不够的。

而夫妻一方要去证明“自己不知情”、“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属于赌博、吸毒”等事实是非常非常困难的,因为这些都可以伪造甚至只需要一句否则就可以,无形之间加重了夫妻一方作为非举债方的举证责任,导致因举证不能而败诉,面对大量的债务无所适从。

三、虽然补充规定已经出台,但根本措施在于改变举证责任

虽然最高法进行了补充修改: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也只是针对虚构债务、违法债务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解决问题,只有改变举证责任分配,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

希望这次能通过法律修改,完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能从根本上解决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社会问题,既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不因此伤害其他的利益。

文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曹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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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2

完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举证难就是赌博借款提供被关押记录就不算证据,就算开的个公司你未参与经营借款他也说是用于公司,就算另作他用,因为想隐瞒你有一千种理由,女方不同意借款你劝的住?不是你不签字就解脱责任,你不签字法律会认可,谁让你们有一纸婚书,结婚前也不会去调查他?性格好不代表不乱来。

2024-02-12

婚姻法第24条的补充没用。我刚备执行完。前夫抬钱也没用在家庭上我也不知道。强制执行,婚姻法第24条补充没用?法院不执行合伙给我钱要出去了。前夫一次也不露面,法院就强至执行我了,太不公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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