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处分了继承人的财产,导致继承人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个遗嘱是否有效?
如果遗嘱中处理了其他人的财产,这部分肯定是无效的!
根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被继承人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权其他人的财产,所以对于遗嘱内容中涉及处分其他人的财产,这个处分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但对于自己财产部分的处分,属于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况,仍然是有效的。所以,遗嘱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至于遗嘱人处分了继承人的财产,导致继承人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个问题有点矛盾。根据《继承法》规定,若被继承人已经留下遗嘱,那应当按照其遗嘱内容进行继承。所以继承人是否能够继承遗产,完全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来确定,与遗嘱人处分继承人的财产没有关系。
有效的,在生者没有离去时,有权处置自己财产。因为继承者犯错导致收到处罚,导致继承的被继承财产减少,遗嘱仍然有效,剩余的钱财还是归继承者所有,两者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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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的不对,但我基本上明白了提问者的意图,你是想问遗嘱人处分了不属于他的财产,那么这份遗嘱还是否有效?
我们来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拆迁房安置两人,一方擅自处理
据报道,北京宣武法院审理了一起拆迁引发的遗产纠纷。
死者老郭生前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约定回迁房中安置老郭及其外孙小马两人,小马对两居室中的一个房间享有居住权。
但后来老郭又进行了遗嘱公证,将其所有的这两居室留给其孙子小郭。同年,老郭去世。之后,小郭持老郭生前的公正遗嘱,房屋产权人变更申请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将原产权人老郭的名字变更为他的名字,之后小郭取得了该房所有权证。
小马认为小郭并非被拆迁人或共居人,无权购买安置小马和其外公的两居室楼房。因此小马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郭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小郭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无效,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与自己签订的《购买房屋合同》。
而小郭认为老郭是房子唯一的合法产权人,他自己则是合法的受赠人,法院应驳回小马的诉讼请求。
宣武法院经审理,确认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小郭的行为无效,但没有支持小马的其他请求。
处分权受限制,遗嘱不能随心所欲
这个案例的关键问题就是小马作为被安置对象,安置用房的处分,必须征得他的同意。老郭虽然是购房合同的当事人,但他代表了自己和小马两个人的利益,因此不能把属于小马利益的部分进行处分。
最终法院是各打50大板,最后的解决恐怕还是要通过小郭和小马的协商,两个人共同享有房屋权利,否则根据法院的判决,谁都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
一个人要是未经允许,拿了别人的东西那叫“偷”,一个人,要是把别人的东西送人那叫“侵权”,要是很不巧,他不但把别人的东西送人,而且是立遗嘱把别人的东西送人那叫“无效”。
所以说,无论是生前还是身后,侵权都是不可以的,处分别人财产更是不可以的。
所以说,在一份遗嘱里面声明自己可以把这些东西送人,声明自己有权处分这些财产,那是相当必要的。
首先要明确遗嘱的生效时间,那是立遗嘱人离世后方生效。遗嘱人离世前,所立遗嘱上的财产仍属立遗嘱人所有。因此立遗人在世时,是可以不断变更自己的遗嘱的,同样也是可以处置这些财产的。因为世事难料,风险无所不在 。人在世,情况就可能发生变化,如某人立遗嘱时,家境很好,但立遗嘱后,却遇私企破产,或突发大病,或遭遇横祸…等,需使用大笔资金,或抵债,或治病、或赔偿,届时有困难,可能变卖家产包括已作遗嘱处分的财产。这是完全可以的,如果财产处理干净了,遗嘱财产已不存在,当然原遗嘱仅是一纸空文了,财产都没了,处分该财产的遗嘱自然无效了。如尚有部份遗嘱财产,只要原立遗嘱人没撤销原遗嘱,到时,继承人可得剩余部分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并不影响该遗嘱其余有效部分的法律效力。
应该是遗嘱人写的遗嘱是有效的。
立遗嘱人生前怎么处理自己名下的财产,是其自由。
继承人没得继承了,谁也怪不着。
遗嘱内容只要没有错漏,就依然有效,不过内容有效和能否发生法律效力是两回事。按照问题描述来看,遗嘱依然有效,但不发生效力,因为涉及到的财产已经灭失,无法发生实际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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