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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规被撞身亡,官方判定行人全责,那么我方不出于人道主义不赔偿,算不算违法?

行人违规被撞身亡,官方判定行人全责,那么我方不出于人道主义不赔偿,算不算违法?

行人违规被撞身亡,官方判定行人全责,那么我方不出于人道主义不赔偿,算不算违法?

这个问题,想必很多朋友都非常关心。

关于这个问题,先看看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追根溯源,那么这个条款的设立来源,来自于《民法通则》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条款可以这样理解: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本身就对周围的人构成了一定的危险。如果没有这些危险性东西,周围的人本来不会受到伤害。

这样规定的意义,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就是对行人人身权的加大保护,因为在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来说,属于弱势一方,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更容易受到损害;

第二,对机动车一方加大了注意的要求,因为增大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就能够让驾驶员更加谨慎,提醒自己避免发生于“弱势”一方发生交通事故。

对于这个条款,实际各方的争议比较多。多数人认为比较合理,但是,也有很多机动车驾驶员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我没责任,凭什么叫我赔偿?

实际上,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身份是动态的。好多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的机动车驾驶员,当他作为行人的身份的时候,就会感觉到这一条款还是很有必要的。谁也不会一辈子开车,即使他本人大部分时间开车,但是也很难说他的家人永远不是行人。很多时候,车辆坏了可以修,车辆废了可以买,但是人残废了会痛苦一辈子,人要是死了,永远不可能复生------因此,在任何时候都要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健康和生命。

其实要说这条法律的不妥,其实也是有的。

就是规定的往往是“不超过10%”,按字面理解是在0到10.0%范围内掌握,司法实践中往往都成了一刀切的10%。因此实际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0-10%的范围内掌握,如果不论青红皂白一律按10%执行,难免有些群众认为这一条款助长行人违章,甚至有人认为这一条款助长了“碰瓷”等道路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可以说,有时出现一些问题并非这一条款不好,而实际上是在执行的环节过于机械,过于偏重行人。因此,在这一条款的理解执行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是要坚持的,决不能因为机动车有保险就不在乎那10%。

总之,如果机动车一方确实无责,要不要赔偿这10%,要看情况。协商的时候要据理力争,如果协商不成,需要诉讼解决问题,则同样是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有理有据地争取--法律规定是百分之十以内,不是必须百分之十。如果法院根据各方证据做出了判决,那就应当履行。因为这不足10%往往数额不大,如果为这点赔偿闹到强制执行,多数情况是得不偿失的。

以上回答供参考。

依我之见一一虽然官方判定“行人负全责”,但是,还必须进一步搞清楚行人违规行为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违规行为呢,还是行人“主观过失”的违规行为导致的被撞身亡的后果?只有搞清楚了行人违规时的“主观心态”才能判断驾驶机动车的司机是否应当给予适当(人道主义)赔偿?

为什么必须首先搞清行人违规时的主观上究竟是“直接故意”,还是主观“过失心态”呢?以下本人从法理上简要分析这个问题:

一,“主观过失行人全责”的情形简析一一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行人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不超过事故损失百分之十的责任”。请注意:这里机动车驾驶人没过错,反推理就是指行人的全部过错,就如同本案例所述“官方判定行人全责”的情况下,依法机动车驾驶人仍然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损失的赔偿。为什么法律要规定行人己全责仍然要部分承担责任呢?因为法律在此规定的行人有过错的,这里行人的“过错”指的就是行人主观上的“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那么,什么又是行人在过马路时的主观过失行为呢?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行为,这两种“过失”的行为平时表现较多的为行人步行或过马路不看路丶不看红绿灯丶闯红灯丶图近便超近道……等等。法律就明文规定行人因过错(主观过失)负全责,而机动车驾驶人无丝毫过错的仍须承担交通事故损失不超百分之十的责任。

二,“主观故意行人负全责”的简要分析一一同样,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事故是因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不负丝毫责任。”,法律在此规定的行人“故意碰撞”,A,(直接故意)指的是行人主观上明知道路上碰撞正在行驶的机动车会发生致自己伤残或死亡的危险,出于“不想活”的动机积极主动碰撞行驶中的机动车追求以达到“不想活”的目的;B(间接故意)指的是行人主观明确道路上机动车在行驶中高度危险,因为(诈财)之不法目的而故意碰撞机动车借机“碰瓷”而“放任”自己身体可能被机动车碰撞伤残或死亡的结果发生;C,再比如“行人”因违法犯罪后为逃避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避免被失主丶受害人追回赃款脏物丶或躲避公安等司法执法机关的抓捕而明知在马路上奔跑而路遇正常行驶或追捕丶追逃丶追脏的警车丶民用机动车仍不停下而“间接故意碰撞”后致该违法犯罪的“行人”伤残丶死亡的行为。法律在这里明确规定:因行人(违法犯罪嫌疑人)“间接故意碰撞”的行为导致的伤残丶死亡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丝毫责任。

请问:本案“行人负全部责任的过错”究竟是行人的“主观过失”的过错,还是“主观故意”碰撞的过错?只有搞清楚了上述主观內容才能判定机动车是否部分(人道主义)赔偿的问题。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我不知道这个写文章的人是出于什么心态。当今为什么违法的这么多,就是你们这些所谓的人道主义太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就是违法,难道违法还有强弱之分吗?难道说弱者违法就可从轻?就不该承担应有后果吗?你说斑马线内外的取证例子,你把交警就当成弱智了。你又举例老人走在马路上的问题,你把司机都当成坏人了。中国之大,人口之多,严格执法,敢于执法,将给社会秩序带来积极的正面影响。为交警点赞!为你们敢于执法点赞!!!

太好了,这是哪里合理的的判决,希望全国能够统一执行这一政策!只要是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横行霸道而被撞,那么被撞者负全责!!!

3 天前

违法,这个自然谈不上。

这是属于磋商阶段,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的比例或金额,这个最后是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来认定。若法院判决赔偿,则负有赔偿义务,不履行法院判决,则将被强制执行。若法院判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不需要赔偿。

这是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产生,并非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产生事故,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一个特殊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无过错10%赔偿责任规定,是否合理这个就不进行讨论,但目前这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则有可能被法院所适用。既然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排除对方可能提起诉讼要求索赔,并最后获得支持!

要学习国外,行人闯红灯被撞全责不赔就没人敢闯!正因为撞了就要赔,很多人觉得你不敢撞我,才肆无忌惮的闯!

3 天前

算违法

行人违规被撞身亡,没有介绍详情,只能推测发生这起道理交通事故是这样的:

1,行人有意自杀

2,行人制造'碰瓷'

3,行人闯红灯,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辗压

4,行人横穿马路,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来不及煞车或煞车的惯性碰撞

5,有人故意把行人推到机动车前让其压死

由于发生以上几种情形的交通事故,你说官方,是指2名交警调查取证,由公安交管部门(我市为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行人负全责。按理说既然行人负100%的责任,机动车方一点责任也不负。但按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没责任,为何还要赔偿行人不超过10%呢?立法是不是矛盾,是不是不说理,对机动车驾驶员是不是不公平。司机一般会有这样的疑问。

我认为,一,行人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就是弱势群体,行人全错给他10%的赔偿,正如题主所说体现的人道主义照顾。二,这笔10%赔偿仍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支付,不用司机另掏腰包。三,对机动车驾驶员也是警示作用。安全驾车,谨慎驾车,最大限度避免交通事故。

觉得冤吗,不拿这10%算违法,违反巜道路交通安全法》

3 天前

弱势群体这个词坑了多少人啊。什么叫弱势群体,开车就不弱势了?有的人只开四五万的车,遇见这样的事,他的存款可能还没有行人的多。行人为什么可以不遵守交通规则,不遵守规则出了事还要别人替你分担一些,这是什么逻辑。都是成年人,凭什么要别人为你的错误买单?规则就是规则,违反规则就要付出代价。就因为总是提弱势群体,才造成今天好多行人根本无视交规。你去日本或其它欧洲国家试试,看有没有弱势群体这个说法,不判刑就不错了。整天提倡国际化,这点怎么不国际化了?司机开车本来就是比较有风险的事情,加上近年来车辆越来越多,而且,开车时本来就有死角,有时候就算看见了,也不是马上能停下来,毕竟人是有反应时间的,车辆也有制动距离(制动距离国家检车时也有相关规定的,是允许存在的),这种情况下,行人再肆无忌惮,到底是谁的错误呢?所以,我们应该接受这种判罚。

3 天前

一般很少判行人全责的,在先行调解都是叫车主担全责,保险可赔付些。如果车主不答应或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不成,也不会判行人全责的,只能判行人负主要责任,车主负次要责任。如果真判行人全责,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人方还可上诉。

你这个问题第一问的太天真,第二问的太矛盾。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即使行人是故意闯红灯碰瓷被机动车撞死,行人付百分百责任,机动车也要赔钱,否则你交的交强险是干什么用的?更何况交警叔叔怕行人家属纠缠不清,一般都会找个理由让机动车承担更多的责任,赔更多的钱,反正有保险公司,记得有个案子,高速公路上撞死一个违法下车的农村妇女,最后法院判决驾驶员自己还陪了很多钱,这就是中国交通的现状。为什么矛盾呢?既然行人负全责,说明机动车没有过错,法律没有规定非要人道主义赔偿,所以没有过错根本就谈不上违法,谁会去抓一个没有违法犯罪的人?如果你的车没有买交强险,那你一开始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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