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证据晚了怎么办?
被告方逾期举证,作为原告方不予质证是最下下策,必须质证。
第一,要求被告方说明为什么逾期举证?
第二,请求法院不予采纳,并说明证据的不合理性;
第三,如果法院采纳这一证据,要求法院对被告方予以罚款,以示惩罚。同时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因逾期举证所带来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一般来讲,民事诉讼都规定了举证期。一般应当在规定的举证期内提交证据。
作为原告方,提供证据晚了怎么办?
对于原告来说,逾期举证本身就是对于法庭秩序和对方当事人的不尊重。因此,如果原告提供证据晚了,要诚恳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表示歉意,客观说明预期而举证的原因和理由,主动要求承担责任,这样方能得到对方的谅解。
对于被告来说,原告逾期举证,对本方是利好的事情。遇到这种事情,牌在自己这方,可以好好利用这张牌:
第一种做法要说明原告方逾期举证是对法庭秩序和对方当事人的不尊重,要求原告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种做法,要求法官对原告的逾期举证行为进行罚款。
第三种做法,要求法官不予采纳原告的证据。
第四种做法,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原告方在诉讼请求方面作出让步。
以上回答供参考。
举证期限的问题,虽然《民事诉讼法》也有规定逾期举证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根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法院可以不予采纳,或采纳证据予以训诫、罚款。但在实务中,举证期限的问题并不受重视,有的甚至以“形同虚设”称之。即便当事人逾期举证,法院也会予以质证和采信。这个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不管是法院,还是当事人,一定程度上都认为事实的认定比起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的更加重要,即我们所说的“重实体、轻程序”。
若案件事实有证据可以认定,而法院却因举证期限而不予采纳,则真有可能出现案结事不了的尴尬结果!举证期限的这个问题的改变一定程度还得依赖于社会公众观念的改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同时对于逾期举证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不想说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从实践经验来分享。提供证据晚了分几种情况,第一种超过举证期限当庭提交的证据,第二种开庭时补充提交的,第三种开完庭后提交的证据。一味以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是会吃亏的,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的认定在于法官,而不是在于你,你不质证不代表法官就不采用!现在大陆是没有严格的举证期限规则的,而且很多规定是有例外的。所以对于第一种的策略就是辨识该证据的重要性,一方面提出超过举证期限,一方面提出质证意见。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很多是因为庭审情况补充提交的,而且一般法官都会允许你补充提交!所以完全没有必要跟法庭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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