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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付延期,延迟后再次发生不可抗力期间开发商能不能免责?

买的房子本来应该2019年12月31号交付,但是开发商2019年12月25号发来通知因为不可抗力因素2020年1月18号交付,到了2020年1月16号再次发来通知从2020年1月18号开始按合同第九条开始赔偿(合同第九条写的到2019年12月31号如不交付按天赔付,不可抗力除外),但是2020年2月20号左右国家发布延期复工通知,1月十八号以后延期中,国家规定的延期复工的2020年2月2号到2020年2月20这十几天算不算不可抗力,开发商用不用付这十几天的违约金,还是按照合同法第117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击因素不能免责。因为疫情是交付日期以后发生的,本来就延期交付了
2020-03-07

开发商无责,这里责是指不可抗力造成延迟,开发商有义务向业主交房的,延迟的时间就是不可抗力的影响时间。开发商的经济损失由工程一切险赔付,假如没买工程一切险,由开发商自掏腰包解决。

开发商没有责任,合同上写着不可抗力除外,今年这种特殊情况,又是查环保又是新冠病毒疫情,属于流年不利,不可抗力一件接着一件,这是谁也不想看到的。

2020-03-07

感谢邀请!

对于你这个咨询问题,我说下对这个问题的意见:

01、如何看待第一次延期?

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截止日期,也就是2019年12月31日前,在25号发通知给你,告诉你因为不可抗力,需要延迟18天交房,也就是把交房日期顺延至2020年1月18日。

如果这个不可抗力因素属实,这期间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因为无法履行交房义务的理由是合法的。

02、如何看待第二次延期?

1月16日再次发来通知,告诉你1月18日还是不能正常交房了,按照购房合同第9条的约定,按天开始计算违约赔偿。

这个通知也没有问题,因为甲方不能按时履约,在变更后确定的交房日期也不能交房,提前通知你,让你有所准备,并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这既是担当,一种善意,也是对你有所提示,不至于出现或者扩大损失。

03、国务院复工通知与你们合同的关系?

受疫情影响,国家已发布3次延期复工的通知,第一次复工时间是2月2日,后来延迟到2月10日,再后来延迟到2月17日。

从你们的合同约定看,1月18日就开始计算违约责任了,按天赔偿,复工是后面的事情,跟你们计算赔偿责任是没有影响的。

其实,都不用去看《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为1月18日就是最后履行期,没有履行的话,就开始计算违约责任了,跟复工是没有关系的,这是春节前的事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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