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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儿子欠债去世后,吉林71岁患癌老人两次被列为老赖?

如何看待儿子欠债去世后,吉林71岁患癌老人两次被列为老赖?

现在的媒体报道新闻或一些网民看待问题,非常偏颇。不全面了解事件的真相,就冒然作出非常主观的判断。

儿子欠债,高龄患癌父母被列老赖。

这样的字眼,第一眼看过去,就是带给我们这样的情绪:老人太可怜,竟然无辜替儿子还债。

但事实又如何呢?

如果事实是这样的:老人虽然患癌,但在北京有房,儿子去世前留下巨额遗产,两老人手持巨额财产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因为法律规定,虽然债务是儿子的,但两老人要在继承的儿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法院考虑到两老人患癌,暂不查封其银行账户。

请问,如果是这样的事实,你们还觉得这两老人可怜吗?如果有觉得他们可怜的,那么债权人又该怎么办?老了赖账就要值得同情吗?

2023-03-26

谢谢邀请!

首先,法院把老人认定为“老赖”肯定是有正当理由且合理合法的,并不能因为老人年事已高或者身患重病就区别对待,否则对申请执行人非常不公平。

其次,社会舆论不要把焦点聚焦在“子债父还”“老人”“癌症”上,而是要全面的看待这个事件,这对老人并不可怜,而且可恶。


这件事,我粗略看了一下,事件大致是这样的。

这两老人是北京人,在北京有房,记住这个关键字“北京有房”。

老人的儿子向别人借了50万,只还了10万就死了,儿子死后老人就继承了儿子的所有财产。

而债主把老人告了,要求他们在继承其儿子财产范围内还钱,但两老人找各种理由就是两个字“不还”。

于是才有了2次“老赖”的经历。


老人北京有房,支付这小小的40万完全没压力,而且他儿子的所有资产都在老人手中,凭什么不还?

而且根据判决,法院是认定老人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但老人年事已高而且身体有病,所以法院也不好执行罢了。

说白了,就是我是“老人”,你不能把我怎么样,否则我倒地不起。


就问你扶不扶?

2023-03-26

案件大致是这样:

2017年9月5日,张某华借给董某5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债权凭证。2017年11月20日、11月24日,董某分期偿还张某华借款合计10万元,尚余40万元未予偿还。2018年3月20日,董某去世,其父董某平、其母马某丽、其女为其法定继承人。法院判决董某女儿、董某平、马某丽在继承董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张某华的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利息

判决生效之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便依职权冻结老人名下账户存款。

这里涉及遗产继承和债务承担的判决问题。《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遗产,则继承债务。放弃继承,则不承担任何债务。法院判决老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依据的便是这个规定。当然,这个案件原先的庭审情况并不清楚,老人是否参加庭审以及是否继承或放弃继承则不得而知。但不管继承不继承,这都必须先确定债务人的遗产情况。从报道来看,法院在判决或执行的时候是可能没有对于死者遗产情况进行梳理,两位老人在没有继承到任何遗产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对其强制执行,并且还执行老人的个人财产,这个执行就存在问题。现在老人已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正在等待法院审查结果。

2023-03-26

因为目前能获取的信息有限,没有调出法院判决书,但就目前的描述,关键问题在于71岁患癌老人2次被列为老赖,主要原因是他要替其儿子还债导致的。那么这里就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儿子欠的债是否需要由老人继承偿还?儿子去世后,这笔债务是否应该消除的问题。就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如下看:


一、 债务承担的条件是什么?

所谓债务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也就是说债务承担不是随随便便就产生的,如果对于儿子的债务需要父母继承要满足如下条件:
1. 存在有效的债务,也就是本案说提出的借款合同是符合法律要求,合法存在的债务。显然能经法院判决的借款纠纷,一定是有效存在的债务。

2.债务必须是可转让的。包括其性质上是可以转给他人的债务,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不能转让债务。本案件中因为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没有提到不可以转让债务,属于可转让债务。

3.第三人(董某父母)与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消息看来没有看到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文件,暂时无法判定。

4.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可以转让,这是因为债权人需要判断债务承担人的偿债能力,从而决定是否同意由该第三人帮助偿还债务。

结合目前有限的信息来看,不管本次债务承担是否满足上述条件,但是董某的父母确实承担了儿子的债务,且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但是到底这笔钱是否该由董某父母当然承担,现在无法考究。



二、个人债务在个人死亡后是否还有效存在?

1.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案件中说老人称所欠的债务系儿子董某生前欠下的债务。如果这笔债务属于董某个人行为,那么原则上这笔债务应属于董某个人,所以债务也属于董某个人。

2.假设本案属董某个人债务,那么董某死亡后,该笔债务该怎么办?

原则上自然人死亡后,其就已经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其欠下的债务要用其剩余个人财产(包括应继承财产)偿还,如果没有剩余财产或可继承财产,则由其亲属家人自愿选择是否代为承担。如果其亲属家人不同意承担的,那么这笔债务基本可以视为自动消除,因为法律不能强迫已经丧失法律主体资格的人起来偿还债务。


本案中,因为不能确定董某所欠债务是否系其个人债务,且无法判定当初为什么其父母是被迫还是自愿承担了这笔债务,因此很难断定前因后果。但是无论怎样,法律的强制执行需要保证被执行人的最基本生活保障,也就是说法院的强制执行并非一刀切把人“逼”到没有退路的地步,如果董某母亲的死亡确实因为法院冻结财产直接导致的,那么法院和债权人的行为都是欠妥当的。

同情心和法律规定是两回事,如果老人继承了儿子的遗产,就有责任和义务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帮助儿子偿还债务,如果没有,就没有这个责任和义务。所以如果老人继承了儿子的遗产又不替儿子偿还债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没有继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就有失公允了,法律也不允许。

根据法院的判决也是老人及死者的女儿在继承董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张某华的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利息。所以这起案件的焦点就在于有没有继承遗产的问题上,外人轻易是不好下结论的。

2023-03-26

儿子欠债,法院把儿子的父亲作为被执行人,并称之为“老赖”,这种执行与对“被执行的父亲”称之为“老赖”,都是违法的。

根据案情介绍,债务人是儿子,而非父亲。依?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偿债人只能是儿子,而不涉及父亲。

此纠纷已经法院审结,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基于债务人是儿子的事实,判决书上的被执行人只能是儿子,而非父亲。因此,执行父亲偿债,是没有执行依据的违法。

如果儿子的遗产被父亲占用,法院应查封、冻结确属儿子遗产部分财产作为执行标的,这种执行的被执行人仍是儿子,而非父亲,更不能称父爱是被执行人的“老赖”。

如果儿子没有遗产可供执行,法院只能终止执行。

如果有证据证明儿子的债务是父亲实际所用,诉讼时应将父爱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判决父亲承担偿债义务,才能把父亲列为被执行人。

2023-03-26

觉醒早了苦业!

此事因缘很特别,儿子欠债父母还。

属于累世因果连,谁也无法脱干系。

法院定为失信人,健在父母不能安。

直接冻结其账号,生活来源全都无。

老伴患有癌症挨,老头急的火上房。

如何解决这个事?唯有一法能解决!

就是父母要认清:欠债还钱天道义。

古今人伦皆如此,没有一人能逃脱。

法律公正两边路,不会偏袒一边苦。

如果赖着就不还,被受损方怎么办?

将心比心想一想:端正态度快还钱。

每月定个还款数,不误生活不误道。

如果赖着就不还:法院肯定帐户禁。

莫说法律无情芳,只是邪路不肯正。

看似无情挺残酷,实际贪婪自己闹!

这般岁数不明白,糊涂到底苦中苦。

若是明白早了业,有债也可身心安。

积极还债心坦然,这才消业续福报。

余生残垣弱光影,难道带罪苦离去?

那样活着很痛苦,岂不枉做人一回。

快点觉悟去了业,积极还债了罪业。

即使还债有辛苦,余生也会很幸福。

因为无愧一身轻,心安理得大自在。

不会东躲西藏苦,不会担惊受怕苦。

不会担忧禁卡苦,不会债主逼业苦。

人生罪业早了了,余生无多也解脱!

好好想清这个理,埋怨法院也无用。

看清自己罪业心,不肯还债必生苦。

众生业债都相连,父母儿女难分开。

前世没有好好修,紧实因果不饶逼。

知道真理早回头,积极还款身心安。

生死啥都带不走,唯有万般业随身。

时刻苦逼众生痴,赶紧觉醒了业吧

祝余生幸福!

人生百味!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应该查封死者的财产,先清偿债务。余下的才能被继承。不能以年老有病来玩弄民意,逃避债务。

现在什么都倒了过来,父债子还,被演择成了子债父还,年轻人,寿命咋这么短呢?他没有成家吗?他不也有儿女吗?老来丧子本就是人生不幸,子债父还更是雪上加霜,老伴又身患癌症,这日子过的,也是挣扎在死亡线上,但好死不如赖活,连活着,都是一种赖,无力还钱更是一种赖了,老赖,老赖,也是你儿子留给你的遗产,既然改变不了,就不要多说了,欣然接受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谁让你摊上短命的儿子呢?

对无劳动能力的应自动消债!古来只有父债子还,没有子债父还的道理,更没有要求无劳动能力的、高龄癌症患者偿还的道理!如果儿子和老人有不动产,在老人去世后或在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法院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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