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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荣枝在被抓后能配合调查,说出所有案情,还会被判死刑吗?

如果劳荣枝在被抓后能配合调查,说出所有案情,还会被判死刑吗?
2023-02-05

很多刑事案例中,如果罪行极其严重,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即便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甚至有揭发他人犯罪等能够酌情减轻或从轻情节,法院也会根据情况不予从轻减轻处罚,依然会判处其死刑。

劳荣枝参与的这几起案子就属于上述情形。至于配合不配合调查或者是不是主动坦白,认罪悔罪,只要证据确凿,形成证据锁链,即便死不认罪,零口供,法院也会依法严厉惩处(判处死刑)。

配合交代与否,只是反映劳荣枝是否真诚认罪悔罪而已,是态度问题。是她能不能真正甘愿受罚的内心表现。与从轻无关。

我以为。

如果不狡辩真心悔过,取的受害者亲人原凉可能会判死缓,但罪大恶极,极力狡辩,完全没有认罪悔过之心,自己把生路绝断,理应严惩。法庭判决公平公正必须死刑!

这种事根本不用商量!

前几天劳荣志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她表示不服,要求上诉,并表示“自己不敢做这样的事情”,企图将所有的罪行推到已故的法子英身上,自己只是个被胁迫的无辜受害者。

劳荣枝为何不敢主动说出实情?

劳荣枝的判决主要依托三点:1.法子英当年的供述;2.死者家属的供述;3.现场证据的勘察。虽然法子英自己并不承认自己的罪行,但毫无疑问事实并不是如她自己所说的那样是“被胁迫”的,各项证据表明她和法子英是共犯,甚至很多行为上比法子英更可恶。当年杀害三岁小女孩和妈妈的时候,就曾提议要放火烧了现场,这一举动被法子英制止了。

劳荣枝不敢说出实情,是因为一旦说出实情,不管自己的认罪态度如何,都将是逃不掉的法律的制裁。因为这个事件是极其恶劣,牵扯的后果是相当残忍的。

劳荣枝并不是投案自首的

时隔20多年,劳荣枝有许多的机会可以投案自首,但实际上她没有,她养狗、画画、旅游,过着大部分人都羡慕的日子。劳荣枝被抓前依然在广州某商场借着假名字在工作、生活,当时抓捕的时候,她本人正在柜台工作。

不能应该配合调查就磨灭以前的所有罪过

劳荣枝的罪行不是简单“配合调查”就能减轻罪过的,20多年,七条人命,5个家庭,如果按“杀人偿命”的做法,一个劳荣枝根本不够杀的。

而且她根本没有悔改之意,在法子英被判刑以后,劳荣枝如果真的有悔改之意,完全可以自首。与她的生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小木匠一家的生活,一个单身母亲带着三个无辜的幼小孩子,生活艰难可想而知。三个孩子总是被人指着鼻子说爸爸被人杀死了,这对孩子的伤害可想而知。

劳荣枝的罪行不需要自己阐述,证据会给我们提供依据,不管她承认不承认,事实就是事实,不管她上诉不上诉,结果都是一样。

2023-02-05

劳荣枝即便有坦白情节,但也会被判处死刑。

这是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1996年至1999年间,二人共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由法子英实施暴力,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实施抢劫、绑架、故意杀人4起

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

劳荣枝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所以劳荣枝其实是构成三个罪名,并且每个罪名都是死刑,合并刑罚为死刑。从劳荣枝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看,即便有坦白情节,那也不足以对其从宽从轻处罚,仍然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20年前劳荣枝踏上逃亡之路起,从宽处理的路就被堵死了,即便配合调查、即便坦白,不判处死刑的概率也接近零。

劳荣枝的罪行和判罚:

从9月9日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来看,劳荣枝总共涉及三项罪名,判罚分别如下:

1.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后,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知道大家注意到一个细节没有,在去年12月21日的庭审中,劳荣枝拒绝认罪,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但愿意给予被害人赔偿(自己只有3万元)。

劳荣枝所犯三项罪名都被判处死刑,先不说她有没有配合调查和坦白,从刑法角度讲,判处死刑是有法律依据的:

1.故意杀人罪:

《刑法》232条,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何为“情节较轻”?包括7种类型:义愤杀人(父母对于不义儿女)、激情杀人(无杀人本意)、受嘱托杀人(帮助被害人请求)、帮助他人自杀、生母溺婴(无力抚养等情况)、防卫过当、避险过当。

再看劳荣枝所为,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四地故意杀害5人、抢劫致死1人、绑架致死1人,均不属于上述7种“情节较轻”中的任何一种,而对于不属于“情节较轻”情形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劳荣枝致死7人,且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性极大,判处死刑自然符合法规。

2.抢劫罪:

《刑法》263条,在8种情况下,抢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这8种情况中,劳荣枝及同案犯法子英占了4条,即入户抢劫、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持枪抢劫,情节极为恶劣,即便不是死刑也是无期。

3.绑架罪:

《刑法》239条,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绑架中有三种情形属于极度恶劣的,而劳荣枝和同案法子英三项全占了,即致人重伤或死亡、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恶劣程度不言而喻,死刑不为过。

劳荣枝有无坦白情节?能不能从宽处理?数罪并罚能不能不判死刑?

第一个问题:有无坦白情节?

无可否认,确实有,宣判时提到:“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

第二个问题:能不能从宽处理?

这个问题涉及到“从宽处理”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有些情形属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包括认罪态度、认罪认罚、配合调查、坦白、达成谅解协议、主动赔偿等,劳荣枝占“主动坦白”这一条,但“从宽”也只能是“可以”,鉴于情节十分恶劣,司法判决时可以酌情不予从宽;

再者,有一种“从宽处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的意思是无条件的遵照,与“可以”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这种“应当”的情形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得”,劳荣枝在明知自己犯下罪行且知道自己是在逃犯后,通过改名换姓逃亡了20年,直到被厦门警方抓获,一点“自首”的表现都没有,何来“应当减轻处罚”?

综上来说,即便劳荣枝有配合调查、坦白的表现,但这些都不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可以酌情,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第三个问题:数罪并罚能不能不判死刑?

三项罪名都是死刑,数罪并罚可以不是死刑吗?不能。

虽然《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死刑、无期徒刑的不适应于此规定,劳荣枝三项罪名都被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后不可能低于死刑。

写在最后:

综上来说,“配合调查”、“主动坦白”即便在劳荣枝身上有所体现,但是这些不属于“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只能算“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来说,“可以减轻处罚”在此种案件中也不会予以考虑,因此还是会判处死刑。

当然,劳荣枝不服一审死刑判决,已经提起了上诉,至于二审怎么判,我们拭目以待吧。就我个人的理解,不判处死刑的概率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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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

个人觉得就算是她配合调查,被判死刑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

毕竟她身上背负了这么几条人命,那些人都是无辜的呀,而且故意杀人罪,这仅仅只是其一,还有抢劫绑架的罪名,就算是法律不判她死刑,千千万万的人民也不会同意的

还有就是她在逃亡的这些年当中,从来都没有想过,要去为自己曾经所犯下的罪去忏悔,就连被抓到都还有抱着侥幸心理

所以想让她主动交待那是不可能的

所以想让法律放过她自己那也是不可能的

2023-02-05

会,因为案情太重大,后果太严重。

2023-02-05

不会,有些她也忘记了

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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