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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2022-11-29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就是疑案从无吗?

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的意义,主要在于避免冤假错案,避免使公众陷于人人自危、自证清白而不能的泥潭。或者说,宁可放走真正的坏人,也不允许冤枉好人。

从媒体已披露的一些重大冤案来看,其实根本的原因就是,办案部门没有很好地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随意把一些本来不能作为证据的线索作为证据,强迫当事人自证清白,否则嫌疑就 加大,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暴力逼取口供,最终酿成冤案。

以张玉环案为例,案发现场发现有麻袋,张玉环家里也有麻袋,实际上麻袋在农村,几乎家家都有,不能简单地认为,现场有麻袋,当事人家里也有麻袋,那么他就有犯罪嫌疑。实际上反过来思考,假定张玉环是杀人凶手,他使用了麻袋装尸体,绝不可能在家里再去放一条类似的麻袋,这样实际上是引火烧身。

另外,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有口供,但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认为他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只有在和其他证据相互认证的前提下才能作为证据(例如他承认用刀杀了人,凶器埋到某个地方,从某个地方挖出了凶器,且凶器上有当事人指纹和死者血迹)。杭州沉尸案,警方之所以耗费巨大精力,在上百米深的湖中反复搜索铁笼和尸体,是因为已到案的嫌疑人口供被害人被装入铁笼沉入湖中,捞出铁笼和尸体,就可以印证嫌疑人杀人沉尸的犯罪事实,如果找不到铁笼和尸体,那么他们杀人沉尸的犯罪事实就无法查证。

2022-11-29

下面我先讲一个案件,该案影响巨大,本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不因突然出现特别罕见的意外情况,绝无任何可能翻案成功。

1994年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案发后聂树斌所有的13份笔录都是供认有罪。包括检察院、法院提审时,他也承认杀了人。律师会见时,他也承认杀了人。在他一审被判决死刑,二审上诉时,他的上诉理由也只是:“年龄小,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从来也没有辩解自己没有强奸杀人。

他所作的有罪供述,又能与现场勘查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当时的公安,检察院,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他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了。

2015年,山东省高院复查该案时,对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河北省公检法机关人员,都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是一个错案。

让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检察、审判人员来看这个案件,也不会认为有任何问题。

让你来当法官,让你来判决。你也会认为这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没有问题。你也会判有罪。

但偏偏就这么一个板上钉钉的案件,后来经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了。并进行了巨额的国家赔偿。

因为,这时候半路上杀出了一个程咬金。突然冒出来一个河北省的死刑犯王书金。这个人坚持:当年判决聂树斌有罪的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其实是自己所为,与聂树斌无关。

事情一下子复杂起来。并引起了媒体的高度关注。

案件经过认真仔细的复查。世界上就怕认真二字,再反过来认真看,原来认为非常完善的证据锁链,居然发现了漏洞。

以下内容来自已经公开的资料:

第一个漏洞。

第一个漏洞是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获。但直到9月28日,他才作出第一份有罪供述。

那么在此之前为什么对他没有讯问?有没有讯问?如果讯问了,为什么没有形成笔录?

更加奇怪的是:他的第1份笔录一开始,侦查人员就问:“你为什么以前不讲真话?”回答:“我为了逃避打击。”

那么好了,他以前讲的假话为何没有形成笔录?是不是无罪辩解?他辩解的是什么内容?

第二个漏洞。

辩护律师提出:有狱友能证明,他听聂树斌讲:聂曾经受到了刑讯逼供。

此疑点虽经过补正,但仍不能完全排除。

第三个漏洞。

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主要是:鉴定结论的鉴定人签名,发现有他人代签的现象。同时鉴定结论的依据也不够充分。

第四个漏洞。

相关物证的取证程序不够规范。个别关键物证缺乏同一性认定依据。

本来,如果仅仅就这么几个瑕疵问题,并不足以推翻整个案件。

但现在偏偏冒出了一个王书金,一口咬定是自己做的。

但王书金所作的供述,和当初现场的其他证据并不能做到吻合。

因此,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王书金供述,实施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与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书金供述虽然与相关证据不尽相符。但他能说出现场有一把钥匙,并且能带领公安民警去指认现场。这些都是非亲身经历而不可为之。

王书金仍然坚持是自己作的案,媒体舆论继续发酵。

很有可能王书金就仅仅是为了拖延时间,他把这件事情全揽在自己身上,可能只是为了多活几年。

因为他作了那么多大案,本来早就执行掉了,可是现在有这么一件事情查不清楚,他就可以继续活下去。

更有可能是聂树斌由于太年轻,被抓获后吓傻了,所以虽然并没杀人,也一路认罪到底。

两种可能性都存在。这就是疑罪了。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

2015年6月、9月和12月,2016年2月,因案情特别复杂,山东高院四次决定延长复查期限三个月。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7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聂树斌家属人民币268余万元。

这是一个“疑罪从无”极为典型的案件。到目前为止,究竟是王书金,还是聂树斌是真正的作案人 ,还是无法得出肯定的结论。

如题主所讲的:罪犯死不认罪,又没有其他证据指控他犯罪。那他就不是罪犯。不存在疑罪从无的问题。没有证据,首先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也就不可能再发生之后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也就绝没有任何可能性成为罪犯。

疑罪从无,是指已有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但定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以无罪论处。

2022-11-29

承认不承认不重要,重要的是证据,只要有证据,“零”口供可定罪,没有证据的印证,仅有供词也难定罪。

什么是疑罪从无?

就是要给一个人定罪,你必须有切切实实的证据,你有证据能够证实他犯罪了,那么他才有罪。

1,定罪有时候甚至不需要口供。

比如杭州杀妻案中,从化粪池提取到了来女士的人体组织,就这一条证据,就算许某打死不承认:反正我就是没看见,醒来的时候她就没见了,我怎么知道化粪池里面有他的身体组织?

不管他如何狡辩,那判他死刑,最高法院一定会核准的。

2,口供要和证据相对应。

  • 比如张玉环案件中,口供是刑讯逼供得来的,本身就不合法,不能做为判案定罪的依据。
  • 就算是口供也是千疮百孔,前后自相矛盾,前言不搭后语。对犯罪现场,作案方式,作案动机,都有很多矛盾的地方。

拿最近传的沸沸扬扬的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来说,不光得到了犯罪分子的口供,而且在犯罪分子的指认下,找到了被害人的遗体。

这就是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没有任何疑点。即便最后的翻供,即使不承认,丝毫不影响判死刑执行。

疑罪从无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我是清白的,我不需要自证清白;你要给我定罪,那你一定要拿出扎实的证据才行。

只要有切实有力的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链完整,即便犯罪嫌疑人打死不认,在没有口供的情况下,照样可以定罪判刑,对罪行的判断没有影响。

没有证据,哪来的罪犯?没有证据,凭什么判断别人是罪犯呢?其实,罪犯招不招供,并不重要,证据才是最重要的。

在铁证面前,罪犯就是不招供,他也百口难辨。所以罪犯死不承认是没有用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有科学依据。

如果罪犯死不承认,又没有证据,这句话本身就是很矛盾的。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怎么能认为别人是罪犯呢?

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不能胡乱认定罪犯嫌疑人,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张玉环现在被疑罪无从释放,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断某人是犯罪嫌疑人,容易发生冤假错案。我们在判断一件案情的时候,不能只靠主观上的猜测判断,要有客观事实为依据。

有很多事情存在着巧合,当然其中也不乏死不招供的情况,但是在这种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到底是真的罪犯还是被冤枉,真的很难判断。

好在现在科学技术发达了,一般情况下,都能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通讯技术侦破一些难案疑案,通过一些技术手段,能做出有力的证明。

比如,前段时间发生的杭州女子失联案,如果没有证据,许某会死不招工的,他作案的时候也就下定了这样的决心,他把雷女士在自家屋里碎尸,冲入下水道。他觉得自己这样做的天衣无缝,让警方找不到来女士的尸体。找不到尸体就没办法给他定罪。虽然他身上有多处疑点,但是找不到来女士尸体,就很难下结论来女士被害。

聪明的杭州警方,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在来女士家附近的化粪池内提取到了来女士人体组织DNA。在铁的事实面前,许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当然,怀疑一个人也要有充分的证据,尤其在命案面前。不能随便下结论,更不能随便猜疑或者举报,举报也是要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比如当年举报张玉环的那个人。他是要为自己的举报付相应后果的。如果现在张玉环对他提起控诉,他也是有责任的。

在杭州失联案中。警方最初也和广大网友一样怀到了怀疑到了来女士的现任丈夫许某。但是苦于没有证据,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是不能随便抓一个人的。

比如现在热度很高的张玉环案件,当年因为抓捕张玉环的时候过于急促,证据不是很充分。所以才26年后把张玉环释放。虽然释放的理由是疑罪无从,但是也不排除他有作案的可能。但是当年,此案办得过于仓促,以至于证据不足,无法给嫌疑人定罪。也可能当年的技术不够先进,还有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够强烈,当然,也不否认当年有一些人真的被冤枉了。那个年代的人都是以怀疑为根据的,不太注重事实,张玉环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30多年前,我本家老爷爷,因为和村里的一个人打了一架。后来赶上一件案子,找不着嫌疑人,那个人就举报了我老爷爷,我老爷爷在狱中度过了25年。后来被平反了,老爷爷也因此精神失常,出狱后说话东一句西一句的,也不知道他有没有得到赔偿,问他的时候,他不往这件事儿上说,老爷爷的儿子当年远在东北,那时候交通也不便利,生活也困难。老爷爷自己生活了十多年后,他的儿子才回来,这件事也就这样过去了。

所以说,罪犯死不招供,又没有明确的证据。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疑罪无从,当然,有的罪犯招了供口供,有时候也不完全是真的,就算罪犯招供了,也要根据情节进行科学的核实。万一有的罪犯替别人顶罪呢?所以,罪犯的口供只是一方面,只是用来做参考,重要的还是证据。

事实上他(不特指哪个人)杀人犯罪了,但就是没有证据证明他杀人了,难道他就不是杀人犯了?就是把他认为成好人,难道还能找到另一人是杀人犯吗?世上杀人做到天衣无缝的不是没有,只是很稀而已。

'疑案从无'并不能证明没有犯罪,只是苦无证据不得已而为之。

下图这个人杀人了,公安局没有找到证据,没法定罪,但他时刻睡不好觉,常常做梦有人找他麻烦。


2022-11-29

2006年7月10日,保洁员在北恒大厦(原联发大厦)密封多年的仓库发现一具骷髅型干尸。后来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这名女尸正是1999年失踪的郭晓悦。

据悉,郭晓悦生前曾遭受性虐待,被轮奸后杀死。由于时隔多年,再加上死者已经成了一具骷髅,现场物证少之又少,尽管如此,警方还是找到了几个嫌疑人,通过排查,三名四川籍农民工进入警方的视野,分别为赵某,杨某,王某,都是射洪县人。案发当年,杨某、赵某四十多岁,王某35岁,都是血气方刚的年纪。

警方首先逮捕的是杨某,杨某脱口而出,不打自招,那件事不是我干的,事实上,警方办案本来就是秘密进行,他怎么问这样奇怪的问题,那是不是表明,这个家伙做贼心虚?所以杨某认罪了。

案情回顾:

1999年10月7日晚,郭晓悦21.30分从朋友家出来,然后将车开进北恒大厦地下停车场,19岁的郭晓悦在联发大厦(北恒大厦)开有公司,地下停车场出来的通道不到60米,就是短短的60米,郭晓悦失踪了,生不见人死不见尸。警方也曾在商场附近进行过地毯式排查,然而依然没有结果。

案发七年后,郭晓悦尸体出现,藏尸的位置相当隐秘,不是熟悉环境的根本做不到,而且还是有预谋的犯罪,绝对不是激情杀人,激情杀人做不到这么周密的布置。

杨某认罪,其他两人也认罪了,2007年,北京检察机关对三被告提起诉讼,就在这个节骨眼上,王某得脑梗死亡,另外两名被告却先认罪后翻供,按一般人的思维,既然之前已经认罪,就会当成凶手,但北京检察机关认为,不能判冤案,所以在兜兜转转两年后,两被告于2009年被释放。

北京检方什么依据?

第一,杀人时间对不上,三被告始终闪烁其词,模棱两可。也可以理解求生欲极强,因而撒谎。

第二,作案时的顺序也表述得凌乱,当然不排除故意为之。

第三,死者的衣着打扮,几被告表述不清,也不排除,他们压根没有注意女方的着装,做贼总会心虚。

事实上,当时北京警方某警官曾经透露,明明知道是他们,没办法了,因为并没有确切的证据,如果郭晓悦失踪不久就发现了她的遗体的话,几被告不一定会逃脱。

当然,也不排除几个家伙的确是冤枉的,那究竟是谁谋害了郭晓悦呢?这恐怕是一个永远的谜了。

2022-11-29

没有证据连疑案都谈不上。疑案应是有一些证据,但不确实或不充分,没有形成闭环链条,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2022-11-29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这是一个刑事诉讼法的问题。我们国家的刑法讲究罪刑法定。而断案的依据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什么意思呢?就是你的事实。必须要推翻合理的怀疑。你的证据必须要合法取得。,并能充分证明该犯罪是由嫌疑犯所为,制裁构成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话,在一审情况下。就会判定。对方嫌疑人无罪。

很多人可能不了解我们中国的诉讼制度。我给大概大家解析讲解一下。首先警察抓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它的羁押期限不会超过37天,这是完全没有证据。如果事后证明确实没有证据或者羁押错误的话,这是可以申请法律赔偿的。所以一般警察抓你的时候,他至少有嫌疑。或有部分证据能够证明该嫌疑是由嫌疑犯所为。

如果有部分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下。他们才会申请批捕,而作为检察院会专门的捕诉部门进行审查。他们会围绕已经确定的证据和事实进行确认。因为国家赔偿法是根据最后的部门来确定由谁赔偿。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是由他们。批准逮捕的。而最后发现是冤案。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况下,那国家赔偿是由检察院承担的。所以。他们不是说想公安交上来。就一定会批捕的。所以只有当他们认为证据是没有问题的,或者部分证据是没有问题的或者部分证据能够定罪量刑的话,他们才会决定批捕。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就明白。,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是由嫌疑人所为都不会进行到。法院审判阶段。现在科技这么发达,放在以前也许会有冤案。但是放到现在。审判终身制和案件终审负责制。一个人。,一个检察官,一个法官,一个公安,都是要对案件的终身负责的,不管你是退了休也没用

所以就不存在说嫌疑犯不承认或者又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他进行定罪的。当然了,如果证据充足,事实清楚。即使。犯人不承认或者嫌疑人不承认也没有关系毕竟我们不是主要以口供来定罪的,我们是以事实和证据来定罪的。所以现实当中有可能比如说定罪量刑过重的情况下会发生,但是冤案的发生的概率,现在会越来越小越来越小,因为依法治国的这个概念,无论是从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是非常的重视毕竟要终身追责的但是很多人一定会抬杠,说你看以由于以前的那些治国的那些制度办案手段啊,还有依法治国的那些制度啊。还有依法治存在一些漏洞。但是我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少。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关注我谢谢大家

2022-11-2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只是刑事诉讼八种证据之一,即使“罪犯”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一句话都不说,在其他证据查证属实、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定罪量刑的。其他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疑罪从无

“疑案”,又叫“疑罪”,是指虽然有相当的证据说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是全案的诉讼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确定无疑地作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对“疑案”实行“疑罪从无”的处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定在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之中: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所以,“疑罪从无”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跟被告人承不承认没有绝对的联系。实行“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或许会放纵真正的犯罪,但是绝不会造成“冤假错案”。若实行“疑罪从有”的处理原则,既有可能放纵犯罪,又有可能冤枉无辜,由此观之,实行“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是最好的选择,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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