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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被欺诈胁迫书写的欠条,欠款能否不偿还?

案情描述:

李某与蒲某系朋友介绍认识。听蒲某说有一个合法的投资渠道可以赚钱,于是自筹资金先后向蒲某账户汇款一百余万元,事后,蒲某的承诺没有兑现,也不能向李某说明上述款项的合法用途。经多次沟通均无果,李某与朋友一起到蒲某家中催要上述款项,蒲某亲笔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确认了上述款项的还款方案。并履行了第一笔还款计划,之后第二笔未予偿还,李某多次催促未果,向法院诉讼。庭审中,蒲某声称,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的行为系投资行为,投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其提供的还款协议书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因为书写还款协议时,受到李某及其带来的两个朋友的胁迫,无奈在还款协议书上签的字。同时,蒲某向法庭提供了几人坐在沙发上的照片。

判决结果:

判决蒲某依照还款协议书确定的数额,向李某支付剩余未偿还款项共计六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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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此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实则背后是因为信任朋友,以投资的名义被无偿使用或者转移该投资款。后因某些原因,无法兑现承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相关材料及案情,认为,李某的款项均是汇向蒲某的账户,如果依照蒲某的陈述,投资行为应责任自负的话,该“投资款”的流向不应是蒲某自己的账户,而是投资所对应的账户。此外,对于蒲某所称被胁迫的陈述,提供的照片欲证明李某跟几个朋友一起去他家要账,但显然沙发上朋友的神态很自然,没有任何胁迫的成份,事后也没有报案记录。况且地点在蒲某自己家,而不是外面的宾馆或者其他陌生的地方,是蒲某的主场,受胁迫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加以印证,很难让人信服。

律师建议:

对于民间投资,牢记,投资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其次,对于朋友间的相关资金往来,建议在款项后面“备注”处注明资金的用途,一旦发生纠纷,有据可查。再次,对于诉讼中,民事诉讼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只是自己的陈述,没有充分证据的,无法被法院采纳。最后,如果先前没有借款协议或者投资协议,事后发,在可能的情况下,将相关证据固定下来,本案中,李某就是在索要还款过程中,取得书面的还款协议,才使诉讼更顺利进行并取得理想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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