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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些情形下的借款不用还,背后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合同是《合同法》明文规定的一类合同。伴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和旺盛,对借款协议的细化,如何将借款行为限制在法律范围内,也是法律实务界一直在探讨的一个问题。今天这篇小短文就是为大家从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关系入手,为各位简述一下在生活中,我们借的哪些钱属于法律不保护的借款,可以不用还。

当然,大家没有必要义愤填膺,这不是为现在的老赖们逃避还款责任找理由,而是从借款本身是否合法角度提醒大家,以下这几种情形的钱不要随便出借,以防钱要不回来,还要给自己添一身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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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将钱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民间借贷合同》第14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事先知道借款人借钱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不管不顾,依然借钱给借款人的,该借贷合同归于无效,所涉借款法律不予保护。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去赌博但依旧将钱借给他的。这种赌博所欠的赌债,借款人可以不还。

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还规定了其他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可以不还钱的事由: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 注:以上两种借款中,出借人可能涉嫌犯罪(高利转贷罪、转贷牟利罪),借款人只是不用还钱给出借人,但应当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企业和职工还清这些款项。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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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签的借款协议并非借款人自愿

何为并非借款人自愿?也就是三种情形: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在这三种情形下,出借人违背了借款人的真实意愿与借款人签下了借款协议,其中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如今的很多人借了钱以后,直到被要求偿还极高的利息时,才知道借的钱属于高利贷。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就属于用欺诈的方式与借款人形成了借贷关系,对此,借款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借款协议,借款人只需将借款本金和法律所保护的利息还给出借人,对于超出高利贷范围的那部分利息,借款人不用偿还。

另外,如果说出借人利用胁迫甚至是绑架等强制手段逼迫他人借款,或者利用借款人处于不利境地的情形与借款人构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借贷关系,则该借贷关系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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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超出36%的部分利息,法院不支持

《民间借贷规定》已经说明,超出年利率36%(月利率3%)的那部分利息,即使双方明确约定,借款人自愿支付的,这部分利息也不被法律承认,出借人收取这部分利息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借款人。

  • 注: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范围:

年利率在24%以内的,为法律保护的利息,双方约定这部分利息的,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年利率大于24%不满36%的部分,属于自然利息,双方约定这部分利息的,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但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了的,不得要求出借人返还;

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高利贷行为,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即使约定并支付了的也不发生效力。

另外,对于民间借贷中约定所谓的服务费、延期费、违约金、中介费等于利息加起来超出36%的利率红线的,法律亦不予支持。在笔者来看,这些费用更像是变相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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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如此看来,在日常的民间借贷过程中,我们也要谨慎考量,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要认为对于这种你情我愿的行为就可以随心所欲,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借贷手段实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双赢,也是一门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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